涉孫小果案原監獄長被雙開:組織迷信活動、長期搞錢色權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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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雲南省紀委監委網站1月20日消息,日前,經中共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紀委監委對雲南省小龍潭監獄原監獄長王春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春華無視黨的紀律和規矩,背離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銷燬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組織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請吃、娛樂活動安排,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收受管理服務對象所送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對個人實際持有的房產隱瞞不報,違規干預、插手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在金融機構吸收存款謀取利益,未支付本人入住酒店的費用,長期與多名女性搞錢色、權色交易,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被違規使用,疫情防控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多次邀約下屬打麻將;違反生活紀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王春華的違紀行為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特別是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春華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王春華簡歷
王春華,男,納西族,1961年4月生,雲南麗江人,大學本科學歷,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8月起先後在怒江州瀘水縣公安局、麗江地區行署司法處、雲南省第十三勞改支隊工作;
1997年12月任雲南省麗江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正處級);
2000年7月任雲南省昆明北郊監獄籌建領導小組組長;
2003年3月任雲南省第二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雲南金馬機械總廠廠長;
2011年1月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省第二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雲南金馬機械總廠廠長;
2011年3月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6年9月任雲南省戒毒管理局政治委員(副廳級);
2017年11月任雲南省小龍潭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礦務局局長、委員;
2020年12月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二級巡視員;
2021年1月14日被免去雲南省小龍潭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礦務局局長、委員職務;
2021年5月25日被免去雲南省監獄管理局二級巡視員職級;
系開遠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21年3月12日終止其開遠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據央視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中央掃黑除惡第20督導組進駐雲南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督導,在涉黑涉惡犯罪團伙名單中出現了21年前被判處死刑的孫小果,因而引發社會關注。
孫小果1998年一審被判處死刑後,1999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7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啓動再審,由死緩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調查表明,孫小果在雲南省第一監獄總共減刑3次,2009年1月轉監到雲南省第二監獄,在第二監獄又減刑兩次,於2010年4月出獄,實際服刑時間為12年5個月。之所以中間要由第一監獄轉到第二監獄,是因為違規減刑遇到了阻力。
2003年3月至2011年3月,王春華擔任雲南省第二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王春華在任期間,孫小果在雲南省第二監獄兩次獲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