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謝文敏:建議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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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其中,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於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開,全國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將於2022年3月4日在北京召開。一直備受關注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為”也出現在了很多兩會代表委員們的提案中。
此前,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而在稍早之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網上徵求意見,僅一個月內就收到了42萬條法律意見。
買賣同罪、提高刑期、終生追責
對於打擊拐賣行為,“買賣同罪”一直是公眾討論較多的話題,落實到舉措上,延展開來的還有提高刑期的呼籲。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首義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文敏3日受訪時建議,**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刑,提高至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刑一致。**依據刑法規定,如果沒有其它犯罪情況,拐賣婦女兒童罪起刑為五年,最高刑期也不過十年,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刑最高刑為三年。
“由於受害人強烈反抗、逃跑,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往往伴隨強姦、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虐待等行為。”雖然刑法也規定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處罰,但是這類犯罪取證困難,追責並不容易。因此,謝文敏建議,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處死刑,以起到震懾和預防作用。
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豔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表示,“買賣同罪”不但可行,甚至於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於“拐賣方”,“我認為現在對‘買方’3年起刑的量刑標準有一點太低,我建議是視同綁架罪,10年起刑。”

張寶豔。圖自視覺中國
同時,張寶豔建議,對新發案件拐賣犯罪分子(包括買主)終生追責,“我國刑法規定,最高訴訟時效為20年,但實際上,拐賣犯罪的危害是長期存在的,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生追責。”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綺認為,在收買和拐賣是互為條件,相互作用的對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須同罪同罰的共識下,《刑法》第241條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必須和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罰一致。更進一步,作為法學專家,在黃綺的提案中,建議可以判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黃綺。圖自視覺中國
更為細緻的,在黃綺的提案中,聚焦到解救過程,她建議提高《刑法》第242條提及的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解救罪的刑罰,要對首要分子給予5年以上的判罰,如此才能威懾聚眾阻撓解救的行為。在數罪併罰上,也要加大力度,“對拐賣罪中有綁架、強姦、非法監禁及故意傷害等罪行的,我們有數罪併罰的判例,但是數罪併罰以後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罰打擊力度是當務之急、有效之策。”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全國政協委員、月星集團董事局主席丁佐宏建議,加大對拐賣婦兒案件中知情不報者問責力度。他表示,徹底解決拐賣婦兒問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如加重拐賣人口罪的量刑;強調“買賣同罪”的刑罰理念等固然是民心所向與必然之舉,與此同時,強化基層社會治理,加大對基層幹部的問責力度同樣需要重視。他就此建議:加大對相關部門在拐賣婦兒事件中知情不報行為的問責力度,知情不報者一經查實,堅持“零容忍”態度,加重問責。
全國人大代表、温州大學研究員蔣勝男也建議擴大拐賣、收買共同犯罪的打擊範圍。在受害人被拐賣、收買的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復受害人受拘禁、受強制、受侵犯狀態的行為,都應視為拐賣或收買的共同犯罪行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妨礙公務罪、收買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蔣勝男。圖自視覺中國
“拐賣從來都不是拐賣者的孤立行為,恰恰相反,這是由收買方集體主謀懸賞,拐賣者在利益驅動下進行非法暴力擄劫的行為。”蔣勝男將非法收買方定義為是整個拐賣產業屢禁不絕的毒瘤源頭,“是這個極其龐大,極度愚昧、飢渴、獸性的買方市場,才使得拐賣者面對此暴力市場鋌而走險,屢禁不絕。”
“新的修法亦是到了應該到來的時候。”常年關注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蔣勝男感到欣慰的是,我國刑法對“拐賣”罪行的懲罰經歷從無到有,從輕緩趨向嚴厲的演進。
1997年原法條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將法定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每一次的修訂,都是我們社會文明的進步,而每一次的修訂之後,就能明顯看到拐賣案的降低。”
強制報告、廣泛排查、後續救助,“(被拐賣婦女)就算生活回不到原點,也要有個新起點”
事實上,拐賣案件數量降低,只是從過去到現在。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21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與2013年相比,降幅達到88.3%,其中羣眾高度關注的盜搶兒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另一方面,據公安部的有關負責人介紹,拐賣犯罪的高峯期集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響,當前滋生拐賣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剷除,還有一批積案沒有偵破。
對此,在公安部今年的專項行動中,明確要集中摸排一批線索,特別是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婦女兒童要全面摸排。這正是3位代表委員在提案建議中也提及的。
張寶豔表示,這應該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進行,特別是對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聾啞女性,排查後把信息公開,幫助他們尋找親人。同時,為了保證落到實處,她補充道,要建議對拐入地區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對於有新發生拐入案件的基層政府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基層政府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提拔。
黃綺的建議同樣聚焦到常態化後的落實上。借鑑《反家庭家暴法》,她提到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立法確定強制報告人,發現可能涉嫌拘禁或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以及被拐婦女生育等情況的,縣鄉村居委、婦聯及學校等基層幹部以及衞生所、醫院等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後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接報後必須馬上立案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解救受害者,打擊犯罪,絕不姑息。
有温度的關注還要關注到對受害者的後續救助。
“(被拐賣婦女)就算生活回不到原點,也要有個新起點。”蔣勝男建議建立打拐行動後續聯動機制,例如,受害人原來的户口歸屬、學籍、工作關係因受害失蹤而被註銷的,應予綠色通道盡快恢復。受害人精神殘疾者,應聯繫其親人,在其原籍精神病院進行收治,不得留在收買地精神病院,避免二次受害。
值得注意的是,她在建議中提到,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關係應屬無效,同時建議擴大正當防衞的適用範圍,被拐賣收買的婦女、兒童為捍衞自己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人格尊嚴等採取防衞措施,“自受害人被拐賣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對受害人和幫助解救的人的自衞行為和解救行為排除防衞過當的適用。期間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為都應當被視為是自衞行為。”
針對性普法、引導人口性別比例,“必須抓鐵有痕,爭取徹底消除”
眼下,拐賣犯罪滋生土壤正在被堅決剷除,預防、打擊、救助、安置一體化的工作機制正在逐步完善。而代表委員們正將目光,投射到更為深遠的地方。
在蔣勝男看來,所謂“拐賣婦女是因為窮”是一個偽命題。她在調研後發現,從數據呈現上,大部分情況嚴重的拐入地,並不是最貧困的地區,也不是交通最不發達的地區,甚至不是文化教育不足的地區。恰恰相反,這些拐入地發生光棍畸多的原因中,就有當地多年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調。因此,真正解決重男輕女的傳統惡習,引導出生人口性別比正常化,正成為長期的任務。
“拐賣人口不可不抓,必須抓鐵有痕,爭取徹底消除。”黃綺認為在必須完成的工作中,還包括在農村尤其在邊遠山區進行有針對性普法,讓民眾知曉拐賣婦女兒童,無論是拐賣還是收買,包括阻撓解救的行為,都屬於觸犯我國刑法的犯罪行為,從而真正做到學法、懂法從而不犯法。她建議,把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判例作為普法宣講素材,到拐賣現象嚴重的地區去公開宣判,看到身邊的犯罪行為得到懲罰,普法就能入腦入心,“此外,我們還應該通過網絡媒體和電視等進行廣泛宣傳,説明拐賣的危害性和反人道性,去除拐賣多發地區民眾的麻木心態。”
自2007年創辦寶貝回家尋子網之後,張寶豔就很難再有私人時間。最新數據顯示,寶貝回家尋子網已註冊38萬名志願者,幫助8567個家庭實現團圓,找回走失和被拐兒童4312名。目前,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成了尋找、解救被拐兒童、婦女的重要力量。因此,張寶豔建議,要動員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反拐工作,並充分支持民間反拐志願團隊的參與反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