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黃綺:如何讓反拐、打拐成為一場人民戰爭?
**觀察者網:**針對拐賣和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社會上一直有一個呼聲,認為應該“買賣同刑”,加重對買方的處罰。在法學界,許多學者也參與到了這一議題的討論中。您贊同這個觀點嗎?
**黃綺:**所謂的“買賣同刑”就是“同罪同罰”的意思,對此,我是贊同的。
我們刑法第240條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一個是針對賣方,一個是針對買方,而其實收買和拐賣是互為條件、相互作用的對向罪,是共同犯罪。有拐賣才有收買的可能,有買方的需求才會有拐賣的情況出現。
所以我們認為對於買賣雙方的刑期存在差異度就沒道理了,對買賣雙方應該同罪同罰,因此我也同意對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刑罰加以提升。

“團圓行動”認親現場(新華網資料圖)
**觀察者網:**對於“買媳婦”的一方來説,可能還會涉嫌強姦、非法監禁、故意傷害等罪行。您曾經提到:針對這些情況“必須依據第241條第4款數罪併罰,罰當其罪”;“我們有數罪併罰的判例,但是數罪併罰後刑期仍然不高,依法大幅提升刑罰打擊力度是當務之急、有效之策。”您能否為我們介紹一下,在您看到的判例中,數罪併罰後刑期不高的情況多嗎?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
**黃綺:**首先,第241條的罪名下面有4款,第2款、第3款就説到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當中,有涉嫌強姦婦女、人身傷害和非法拘禁等罪行,那麼就要按照第4款的條文,將前面幾個罪行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進行數罪併罰。所以,我這裏提到的“數罪併罰”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
而實際上,當然也是根據不完整的搜索,我們看一些法律判決文書,是進行數罪併罰的,但數罪併罰之後也就判個一年、兩年。至少我查到的幾個判例裏面出現了這樣的情況。
那麼對於具體案件的評判,我不是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也不是法官,我沒有辦法去説某個案子是不是應該判得更高一些或者更低一些,因為這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犯罪情節,以及根據事實調查之後來決定的,我沒有辦法去評判。
其實,我想呼籲的是我們在偵破這類案件的時候,同時要關注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其他的犯罪行為並存,如果有並存的話,那麼這些行為也應該被起訴。法院判決的時候也必須要數罪併罰,並且罰的時候就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程度罰當其罪,使得刑罰同犯罪的嚴重程度相匹配。

《刑法》中的第240條和第241條
**觀察者網:**對於近期發現的豐縣八孩媽媽事件,網絡上有一些聲音認為,“對於打拐應該倒查30年,因為拐賣犯罪的高峯期集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也有一些代表呼籲,可以考慮將打拐與地方政府的行政績效考核掛鈎,如此才能更好地解救被拐賣婦女。對於“倒查三十年”的呼聲,您贊同嗎?從實際操作上來看,這種“倒查”是否會涉及到追訴有效期的問題?
**黃綺:**在我今年的反拐提案當中,我是有一個建議,就是要進行廣泛的排查,尤其是在拐賣人口的重點地區更應如此。
排查的目的是什麼?首先是要發現並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然後對犯罪行為進行懲處。如果説倒查30年的話,那麼超過30年的犯罪行為就不用查了嗎?對於被拐賣的受害者,哪怕超過30年,還是應該要解救,所以這不是倒查多少年的問題。畢竟1979年的時候,刑法就對拐賣人口進行入罪了。
在這次的提案中,我也提到了一點,就是我們立法當中應當要建立一個強制報告制度。對於發現拐賣和收買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要有一些責任人,他們負有報告的責任。當然,我們不能夠把這個責任加在普通老百姓頭上,而應該把法律責任放在我們的基層幹部頭上。基層的政府,包括我們其他一些單位,比如説學校、醫療衞生機構、民政部門,還有羣團組織等等,他們都有義務去發現這類犯罪行為,發現之後要及時報告,如果發現了以後不報告,那麼應該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覺得廣泛排查和強制報告制度,如果能夠真正落實到基層的話,那麼反拐、打拐就相當於一場人民戰爭了,會有實質性的成效。
另外需要補充的一點是,2021年4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其實對各個基層組織部門人員應該怎麼做,是有明確要求的,但這些要求沒有成為一個立法層面的法律制度。所以要求歸要求,如果基層幹部沒有按照要求做,實際上也沒有辦法給他們加上法律的責任。那麼我們説這種要求就不帶牙齒了,所以我們需要一個帶牙齒的制度來進行操作。
第二個問題是這樣的,刑法上確實是有一個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它是將這個罪的最高刑期作為刑法上的追訴時效期。對於任何罪名都存在追訴期的問題,拐賣類案件也是如此。但具體衡量就又要考慮數罪併罰的問題了。
在收買被拐賣婦女後,犯罪嫌疑人如果還觸發了其他的犯罪行為,那麼就要另外考慮追訴期的問題了。以小花梅的情況為例,我們看到小花梅是被鏈條拴着關在小屋裏的,那她的收買人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這是現行的罪,並且還在持續發生。
另外,從司法鑑定的角度上來説,小花梅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她得這個病有一定年限了,但是她最小的孩子在2020年1月出生。對於一個精神分裂症患者來説,她是沒有性同意的可能的。收買人如果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那就涉嫌強姦。而這也是一個新發生的罪行,肯定還在追訴期內。
所以,我們要這樣動態地理解追訴期的問題。

刑法中對“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
**觀察者網:**小花梅被發現的時候已經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時,如果發現被害人出現精神障礙的情況,該如何進行法律援助?
**黃綺:**依照官方通報説的小花梅目前的病情,她應該已經沒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了,對於這樣一個行為能力不完整的人,我們第一步需要為她確定監護人。
法律規定首先是考慮配偶,但從目前的狀況來看,她的配偶顯然完全不能被考慮。然後就要考慮她的成年子女是否能作為監護人的候選人。還有,她有一個同母異父的妹妹。也可以作為候選人。確定候選人之後,就要根據候選人的意願,並考慮他們的能力是不是合適,由此來選擇監護人。
如果説沒有合適的監護人的話,那麼其實在監護制度的規定裏面,最終託底的就是我們的民政部門,也就是説民政部門成為監護人。
明確監護人以後,那麼以她的名義來開展各類救助也好,法律行為也好,就有可能啓動了。
在法律層面確定了監護人之後,接下來就應該由監護人來為她啓動一些其他的法律程序:比如説她的婚姻狀況應該怎樣去處理?目前通報還是認可她的結婚證的,那麼結婚證最終應該怎麼樣來認定?到底應該確認無效,還是説確認應該解除這樣一種婚姻狀況?這個也是下一步要走的。
現在她的“丈夫”董某已經被控制了,最終會被刑事處罰。但是落在小花梅身上的傷害,從小花梅的角度來説,監護人是有權為她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或者專門去提出民事賠償的。後續訴訟的過程當中,也會有法律援助。比如説相關單位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訴訟費也可以由法律援助單位處理,起訴的過程當中,檢察院還可以支持起訴等等,這些我們覺得都是可以跟進的。

《盲山》劇照
**觀察者網:**圍繞您這次的提案,您還有想補充介紹的內容嗎?
**黃綺:**我還在提案中呼籲的一個內容是,應該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罪名恢復到1979年的拐賣人口罪。
我們1979年的刑法規定的就是拐賣人口罪,後來在拐賣人口裏面比較嚴重的現象是拐賣婦女兒童,所以1991年的時候就把這個罪名改成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時對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也入刑了。
這麼多年以後,其實我們發現在被拐賣的人口裏面,有女性,也有男性。比如説黑煤窯事件,就有很多男性的勞力被拐賣;還有國際販運人口的鏈條當中,很多被拐賣人口也是男性。所以這種情況下,光説拐賣婦女兒童,這個罪名就不周嚴了。包括《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針對的也是廣義的拐賣人口現象,而不僅僅是婦女兒童。
所以,我覺得立法上面要把這個罪名完善起來,然後才是加重刑罰,以及我們剛剛談到的強制報告、廣泛排查、司法救助,等等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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