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內鬼”轉移儲户2.5億元存款 到底該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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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工行南寧分行儲户“2.5億存款‘不翼而飛’”一事登上新聞熱搜,並引起持續熱議。3月18日,工行南寧分行對此回應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繫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
日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繫到該事件中的多位受害人,並獲得一份“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通過判決書發現,這起金融案件系工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原經理梁建紅一手操縱。2021年11月19日,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如下:梁建紅因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320萬元。
記者發現,一審判決書指出,梁建紅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但該事件中的多名受害人告訴每經記者,正因為在工行的辦公場所,又因為梁建紅的職位身份,他們覺得可信才辦理大額存單,但存款被梁建紅利用職權私自轉走,銀行也難辭其咎。
事件討論至今,當前公眾議論的焦點便是:梁某的犯罪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職務侵佔”?銀行是否有責任賠償儲户損失?對於這些問題,記者聯繫到案件中的多位受害人、並採訪多位法律專家解答了相關疑問。
竊取用户存款超2.5億
段女士是廣西南寧人,也是該案件中的受害人之一。她告訴每經記者:“我當時是通過鄰居介紹去買了他們銀行的大額存單,當時梁建紅他們承諾,除了銀行規定的正常利息外,每個月還額外補貼的利息,但現在我買的100萬元大額存單卻血本無歸”。
記者發現,判決書也指出,2018年初,梁建紅因對外許諾高額利息,向社會人員吸納資金,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偽造大額存單用於替換銀行客户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户在工行大額存款的想法。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建紅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户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支付給莫某等人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還顯示,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梁建紅向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蘇某、石某等人提出其個人的四點要求: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梁建紅和企業方、客户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後,三方在封口上簽字;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户要將身份證交給梁建紅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户身份。
段女士告訴記者:“如果用户要支取大額存單,要進行個人身份驗證,並將存單裏的錢轉到活期賬户中才行,此外大額存單中的錢也無法直接轉給他人,必須先轉為活期。”那麼,梁建紅在儲户不知情的狀況下,如何實現轉移他們的存款?
判決書披露,梁建紅在被害人到工行辦理大額存單時,讓時某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要求被害人按時某提供的密碼設置存單密碼。在被害人錢款存入銀行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建紅與時某使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之機,將真實存單調換。在偽造的存單被封存後,梁建紅以核驗客户身份為由,讓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時某。時某攜帶客户身份證原件、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到銀行櫃枱,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户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梁建紅和時某控制的賬户。
而梁建紅、時某通過上述方式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336萬元,在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
一****審被判無期並罰320萬
判決書披露了梁建紅所盜竊的儲户錢款去向,梁建紅指示時某使用儲户真實存單辦理代理取款業務,將客户大額存單內資金轉到其控制賬户內再進行分配使用,分四部分:一是用於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二是用於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廣西點線品圓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彩銅時代有限公司等的經營;三是兑付之前到期的客户存單;四是支付存單的收益給中間人,包含給中間人的額外收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指出,中厚汽車公司由梁建紅實際控制。2016年,梁建紅便以該公司與工行廣西分行、工行南寧分行合作開展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為由,虛構中厚汽車公司需要大量資金經營,資金在中厚公司運作無風險,公司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的事實;虛構工行與廣西大聯金融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廣西吉笙投資有限公司、廣西點線品圓商貿有限公司合作開展不良資產處置、不良資產核銷業務的事實;虛構中厚企業公司新增創新經營渠道、培植新公司准入農行做汽車分期擔保業務模式等融資業務模式,以口口相傳、召開宣講會、在微信羣組發送融資信息等方式宣傳上述業務項目。
一審法院認為:“梁建紅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對工行大額存單存、取款方式是具有主觀明知的,為了能夠順利取出存單中的錢款,梁建紅事前與被害人約定好存單金額以便製作假存單,並與被害人約定大額存單的密碼由其指定的企業方設置,而企業方是受其指使的時某,以此取得存單密碼,在被害人將錢款存入銀行取得真實存單後,又在按事前約定的封存存單過程中用提前準備好的假存單秘密替換真實存單,取得被害人的真實存單後,梁建紅再以需要核驗客户身份為由,要求客户將身份證交給企業方進行核驗,而後交由時某以代辦取款的方式將錢款轉移至梁建紅控制賬户,梁建紅、時某密切配合完成了盜竊存單款的過程,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至於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判決書指出,梁建紅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釆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實存入銀行的存單款,故其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其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犯罪特徵。
法院最終審理決定,梁建紅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萬元;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萬元;最終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20萬元。
案件進展如何?有受害人告訴每經記者,目前二審還在審理過程中。
儲户存款被盜該誰擔責?
實際上,近年來,儲户存款、理財資金被銀行內部員工頻頻盜用等情況時有發生。每當這類事件發生時,銀行到底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成為熱議話題。
至於銀行的責任認定,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指出:“梁建紅原所屬單位是否是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3月18日,針對有媒體報道工行南寧分行原部門經理梁建紅騙取被害人資金,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佔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我行堅持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將依法合規處理此事,保障客户合法權益。”
段女士告訴記者,他們為此進行過多次民事上訴,但被駁回了。而記者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發現兩起受害人起訴工行的儲蓄合同糾紛,均法院被駁回再審申請。
對此,南方財經法律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兼首席研究員卜祥瑞表示,駁回客户民事起訴不等於銀行無責,是通常所言的“先刑後民”而已。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適用的訴訟主體、裁判形式、適用階段、適用的內容和目的等不盡相同。非常重要一點是法律後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
對於梁建紅的犯罪行為究竟是“盜竊”還是“職務侵佔”,卜祥瑞指出,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換言之,犯罪嫌疑人盜竊的是客户的財產,不是銀行財產。刑事判決犯罪嫌疑人退贓賠償並無不妥。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職務侵佔罪,對當事人而言,可能更有利於未來損失追償。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退賠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訴訟。”卜祥瑞表示。
最後,卜祥瑞指出,在一定意義上説客户與銀行都是受害人,都需要依法維權。客户能夠相信高額年化收益,不僅僅是金融常識和教育問題。而銀行更應該總結教訓,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控機制建設。刑事案件一審判決犯罪嫌疑人以盜竊罪等刑事犯罪賠償當事人損失,也不等於當事人無法再以民事訴訟方式再尋法律救濟。
(每經記者 肖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