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瑋:這部法律是國家“高高在上、不接地氣”的決定?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左瑋】
202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次就家庭教育進行專門立法。
1月3日,《促進法》一度登頂微博熱搜榜,引發大量討論。施行至今,在相關新聞評論區仍有不少質疑的聲音。一些家長如臨大敵,認為這是一部“為孩子撐腰、懲罰家長”的法律。也有一些網友認為該法“高高在上、不接地氣”。
真的如此嗎?或許,我們得先簡單瞭解這部法律的誕生背景及立法目的。
“有這種爹在,我還有什麼未來?”
近年來,一系列突破社會底線的事件,催生了“父母也需持證上崗”等網絡名句。根據國家司法大數據及國家統計局《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顯示,緊張家庭關係、不當教育方式及父母不良/違法犯罪行為,是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次原因。
而據全國婦聯《家庭教育狀況調查》顯示,五成家長迷茫於如何管教孩子;多數父母存在不同程度的養育焦慮,過於關注學習,缺乏對孩子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和生活能力的培養。
受害未成年人以及罪錯未成年人的背後,是一個個“生而不養、重養輕教、教而不當”的家庭。

《隱秘的角落》劇照
對此,司法社工們(以預防犯罪、違法行為矯治為工作目標的社會工作者)有着更深刻的感觸。
2018年某天深夜,W市110指揮中心接到某小區一男子報警,他在家中被人捅傷,生命垂危。民警及120立即趕赴現場。
抵達現場時,民警聽到房間裏傳來男子呻吟求救的聲音,而一個少年渾身是血、舉着刀擋在門前,阻止民警及醫護人員進入屋內。現場民警勸説並控制少年後,傷者第一時間被送醫救治,脱離了生命危險。
犯罪嫌疑人小姜,時年17歲,還是一位在讀學生。究竟是什麼原因,竟讓他想和父親“同歸於盡”?
原來,小姜父母在小姜幼時離婚,小姜跟隨母親生活。離婚後,姜父多次要求變更孩子的監護權。小姜雖想跟隨母親生活,但薑母考慮到姜父經濟條件優於自己,便同意變更撫養權。之後多年,姜父因生意應酬壓力大且對孩子期望過高,常常毆打小姜。
“他給孩子提供優質的物質條件和培養環境,但疏於和孩子交流溝通。孩子性格越發沉默隱忍,之前並沒有反抗父親或向外界求助。他一心想着早點就業或考到外地,脱離父親的控制。”
小姜行兇那天,一向關愛自己的奶奶因病卧牀、沒有做家事,姜父醉酒回家後辱罵小姜奶奶。這一幕,成了壓垮小姜的最後一根稻草。
“有這種爹在,我還有什麼未來?不如殺了他,免得他禍害我媽和奶奶。”這句話,是小姜在接受心理矯治時,讓人印象極為深刻的一句。而在很多涉案未成年人的自訴中,家庭是他們認為自己遭遇不幸的原因之一。
最終,小姜被依法收監。姜父痛哭流涕、後悔不已。小姜的悲劇讓人扼腕嘆息,在一些司法工作者看來,如果他們的“家務事”能夠更早被外力介入進而發案,如果公共資源能夠及時阻止姜父的行為、給予這個家庭幫助,或許結果不會到如此慘痛的地步。
更讓人揪心的是,大量的數據和案例表明,比起單獨個案,家庭產生的惡性代際傳遞更為可怕。一位受聘於政府有關部門的國家心理諮詢師對我説:
“這種案例比比兼是。比如一個孩子,他在幼年時期遭受家暴,他非常痛恨家暴行為,當他長大能夠抵抗時,他可能會以更血腥暴力的方式‘以暴制暴’。或者在相關部門的幫助下,他早已脱離當年的情境開始了新生活,但當這類孩子成為父母,他很可能還是會以同樣的教育方式來管教自己的孩子。”
監護失職事件中,特別嚴重或觸犯法律的行為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但在監護人不良行為/不當教育方式和法律紅線之間,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帶。
**“一些監護人重養輕教,認為讓孩子吃好穿好、教育丟給學校就行了,直到孩子出現嚴重不良行為或違法犯罪時才追悔莫及;而一些家長又是另外一個極端,期望過高、管教過嚴導致悲劇發生;最可惡的還是生而不養,比如離婚後對上一段婚姻的孩子棄如敝履的,連基本生活費都不履行的失職父母。”**一位從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專家痛心疾首地説,“國家如果再不干涉這些問題家庭,這些本身是受害者、未來又成為施害者的孩子會越來越多啊!”
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原子,錯誤的教育方式會向社會輸送越來越多的問題人員。斬斷這種惡性傳遞,不僅是為了拯救家庭,也關係着社會穩定,國家自然有權利、有義務矯治問題父母,幫助困境家庭共克難關。
“未檢”檢察官告訴我:“孩子是父母的孩子,也是國家的未來。所以當父母不履行職責時國家才會干預,當父母都喪失監護能力時國家才會兜底,當父母侵害子女時國家才會苛以刑罰。家庭教育促進法,實際是一個低調而正面的法律,當部分家庭教養能力不足時,國家想要指引家長、為其賦能。”
一些誤解
《促進法》從前期調研到2021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再到2021年經歷三次審議,這一歷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視,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專門立法的艱難。
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個性化,當舊時期的傳統“家事”上升為新時代的重要“國事”時,如何處理好家事國事之間的關係?
實際上,在審議及修訂過程中,新法從名稱到相關規則的制定都體現了尊重家庭教育自然特徵和自身規律的立法意圖。
在審議階段,草案最初的名稱是“家庭教育法”,二審時修改為“家庭教育促進法”,增加了“促進”二字。這是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尊重,明確家庭是教育的主體,國家和社會則為家庭提供支持協助。
“核心是促進監護人教育意識和能力的提升。而不是説輕易給家長‘論罪’,蓋章你這方面做得不好,那方面做得不足,粗暴干涉內部教育。”專家的解釋,或許能打消《促進法》登上熱搜時,一些家長的疑惑。
“部分人誤解了這個法律的真實意圖,覺得自己被冒犯針對了;或是擔心孩子以此掣肘家長,使自己在家庭懲戒方面畏首畏尾。”普法專家反過來詢問我,“你會覺得《刑法》是在針對你嗎?並不會吧。同理,促進法也不是針對大羣體的家長朋友們,而是對一些‘生而不養、養而不教’的監護人,規定了不履行職責的不利後果;更重要的是,提出從公共服務供給的角度為‘心有餘力不足’的監護人們提供幫助。”
既有牙齒卻又充滿温情,重視“指引”和“賦能”而非強調懲戒,正是《促進法》不同於其他法律的鮮明特徵。
如何體現?我們先來説“牙齒”。
促進法要點之一,是對家庭教育給出了清晰的定位,規範家庭教育的概念、主體責任、內容方式和工作機制。《促進法》施行以後,相關部門可以對失職父母以及傷害孩子的監護人進行懲戒,並限期改正。同時,它的施行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相輔相成。
值得注意的是,追責並非僅限於監護人,《促進法》也規定了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機構人員,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和服務機構的相關懲處措施。
例如,第52條規定,如從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的行為或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侵害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合法權益產生不良後果的教育服務機構,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此項規定,無疑給一些想“轉型培養優質父母”的資本敲響了警鐘。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發出的一份家庭教育令(網絡資料圖)
2022年1月,T區人民法院針對一起撫養權糾紛訴訟中監護失職的情況,發出了國內首份《家庭教育令》。涉事夫妻2021年離婚後,雙方約定孩子小云由女方撫養。母親僱傭保姆將孩子置於父親住所附近的出租屋內,兩人只保障孩子的生活用度,致使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三週未能上學。此後數月,孩子仍和保姆共同生活,母親僅在週末接送孩子,父親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後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被告雙方都存在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失職的問題。孩子明確表示希望與母親共同生活,結合母親表達願為孩子轉學以便就近照顧的悔意,法院認為應該給予母親一次自我糾錯的機會,依法駁回父親訴訟請求,並對父母的失職行為予以糾正。
這份家庭教育令有效期為一年,裁定母親與女兒同住,不得讓女兒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須和學校保持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繫頻次,多關注小云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在裁定失效前,本人或密切接觸小云母親的單位,可以根據後期服務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家庭教育令;如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4月,“虎媽”李某為逼迫小學的女兒完成大學四年英語課程,多次辱罵毆打甚至用燒熱的鍋鏟燙傷孩子,被依法剝奪監護權;
12月,“虎爸”毛某逼迫小學的兒子和幼兒園的女兒學習文言文和高等數學,常常“輔導”至深夜,伴有侮辱打罵行為,其妻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今年年初,一對夫妻離婚,將兩個孩子丟給老人後不管不問。法院依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規定,向兩被告發出了“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到法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事後,兩人均表示悔過,法院判決兩被告向祖父母支付此前孩子撫養費,並從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年滿18週歲。
檢察官介紹:“很多地區也在探索多種模式,比如把生而不養納入個人徵信、公職人員升職考核比選時要參考家風家教等。”
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檢察機關針對監護人侵害行為,支持起訴、建議撤銷監護人資格758件,同比上升47.8%;針對嚴重監護失職,發出督促監護令1.9萬份。《家庭教育促進法》今年施行,更有利於促進“甩手家長”依法帶娃。
懲戒孩子的度該如何把握?
再來説説“温情”。
“根據此前諸多經驗,公權力粗暴介入一般情況下的家庭矛盾,弊遠遠大於利就,” 一位檢察官告訴我,“嚴重失職的父母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愛着孩子卻用不當教育方式的監護人。”因此,促進法更側重於在追究父母責任之前,職能部門把服務做到位。
S省某青少年教育中心的平教授講解了其中的良苦用心:“社會討論原生家庭和父母教育對孩子成長的問題,是很有必要的。但我們討論時,一定要分清歸因不是歸罪。同理,家庭治療也不應該是家庭審判。”
在近3個月的調研採寫中,不止一位心理諮詢師談到,除非是極為惡劣泯滅人性的極端情況,大多數的家庭矛盾因為血濃於水而具有天然自我修復的可能。所以對於這一類情況,重要的是緩解矛盾、修復親情,而不是增進仇恨、割裂親子。在公共資源介入修復家庭矛盾時,歸因是為了去解決某個事情、促使未來往積極方向發展。歸罪,則會使家庭成員將所有的不幸都歸結於對方。
“甩鍋是人的自我保護機制和情緒宣泄的需要,不能苛責。但這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通常還會讓家庭成員在潛意識裏也越發否定自己,不利於事情往積極方向發展。所以很多情況,適用‘家庭教育指導’效果更好。”
這也正是《促進法》的另一個要點——為家長賦能。促進法通過明確國家力量對家庭教育有協同的義務,在家庭遇到教育困境的時候,通過公共資源為困境家庭提供幫助。
此前,某地社工組織辦理的一個案例,令人印象深刻。小巴父母為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物質基礎,全身心投入工作,將襁褓之中的小巴交給老人撫養。孩子升入小學後,老人無力輔導管教,加之父母工作地有更優質的教育資源,小巴父母遂將孩子接至身邊。
“接過來後,爸媽才發現孩子有很多不良行為,對父母的管教也是軟硬不吃。他爸氣得不行,有一次就把兒子扒得只剩底褲丟到門外,用棍子劈頭蓋臉地亂打,因鄰居報警得以發案。”
小巴父親收到公安機關《家庭暴力告誡書》,最初大呼“我管教我自己娃娃,關你們什麼事情?”,拒不執行、抵抗傳喚,後被依法拘留十二天。
此前,教育部明確恢復教師的教育懲戒權,也明確了懲戒不等於虐待或體罰。但家長不是法律專家,正常懲戒孩子和家庭暴力的度該如何把握呢?
對此,檢察官回答:“家暴這個話題比較複雜。比如是持續還是偶發、家長有沒有酗酒賭博等惡習、打孩子時以教育為目的還是情緒宣泄、有無羞辱手段等,很難一言以蔽之。如果一定要概括的,懲戒體現的是‘非傷害性的教育’,家暴是沾上了精神或肉體摧殘色彩。而一旦觸犯《反家暴法》甚至《刑法》,就沒什麼主觀上的‘不知者不罪’、‘打是為他好’,別怪法律無情了。”

輔導作業或教育孩子時,忍不住打孩子,怎麼辦?專家支了這三招
在拘留期間,“未保”聯席部門對小巴父親進行普法宣傳、教育指導,並對小巴展開心理撫慰及不良行為矯治,在多方的溝通之中,瞭解了癥結所在。
“實際上他是很愛孩子的,但他在孩子幼童時期疏於有效溝通,致使孩子本身就不親近他,自然不願意聽他説教。另一邊,父母也很辛苦,拼死拼活也是為了孩子,對小巴的頑劣倍感壓力和委屈。這個家庭的痛點在於——父母和孩子此前長期分離,在一起後又連愛都沒有建立起來,發現口頭教育沒效果便採取暴力,卻把孩子越推越遠。”
《促進法》的目的之一是引導全社會注重家教家風的建設。很多父母如小巴父親一般,深愛孩子卻只注重物質財產的繼承,忽視了家風美德的傳承。
2021年,某留學生因認為每月1萬生活費不夠發帖辱罵父親。此事一出,網絡一片譁然。“如果我吃稀飯饅頭,而錦衣玉食養大送出國的孩子這樣罵我,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個別父母更是思之落淚。品德才是家庭教育該給予孩子的最大寶藏。
《促進法》對於家庭教育給出清晰的定位,確定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養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制意識等。
結語
説回小巴家庭的教育困境。經過民警的調解和教育,小巴父親認識到了錯誤,卻又苦惱不知該怎麼管教孩子,於是,檢察院為小巴家申請了以社工組織為主的教育指導。
社工通過沙盤、拼圖和畫畫等親子游戲對孩子、父母心理狀況進行評估和干預;對父母進行普法教育、情緒引導和親子教育;監督親子共同參加學校運動會,組織小巴等家庭一起踏青、旅遊等。
“親子感情建立起來後,效果立竿見影。孩子畢竟才一年級,是易於修復感情和矯正不良行為的年齡,這也得感謝勇於報警的鄰居,”心理專家告訴我,“當父親和孩子培養出感情了,有效溝通和教育也就開始了,行為習慣和成績逐漸好了起來。從這個方面來講,《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像一面鏡子,值得家長朋友們都照一照。”
小巴家庭重歸於好,使人聯想到另一案例。青春期的女兒與父親屢次發生嚴重的家庭矛盾,甚至謀劃自我綁架、僱兇殺父等極端行為來測試父母是否愛自己。案發後,檢察院聯合當地婦聯、居委會、派出所、心理服務中心對孫父的家庭暴力行為依法開展告誡和親職教育,對小孫進行不良行為矯治。4個月後,父女關係不僅明顯變好,小孫成績也有大幅提高。
2021年,全國首個涉訴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站在四川瀘州敍永縣法院少審庭掛牌成立。14名由法官、心理諮詢師、社工以及民政、婦聯關工委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組成的家教指導員上崗。這張由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共同為未成年人撐起的保護網,未來在全國各地會越來越多。雖有重重困難,但總是一個好的開始。

圖源@中國兒童福利
《家庭教育促進法》是帶有中國特色的一部法律,域外幾乎沒有可借鑑的經驗,需要實踐積累及社會民眾的支持。未來我國仍需要一部更加全面的家庭教育細則,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和人才,並與鄉村振興、教育改革、就業保障等舉措深度融合。
但無論國家和公共資源付出多少努力,為人父母者都應明白:學生之於老師、受害兒童之於未保中心、問題少年之於公檢法機關……未成年人都只是成年人一段時間內的工作對象;但孩子之於父母,卻是一輩子的骨肉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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