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佈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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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4月6日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
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審慎合規經營,在批准的業務和區域範圍內開展活動。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合理的股權架構,加強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建設,防範大股東操縱和內部人控制。金融機構的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金融機構的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注資、抽逃資本,不得違規佔用金融機構資金。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不得以股權代持、隱匿關聯交易等方式掩蓋實際控制權。
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統籌管理,作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
建立重大金融風險處置機制,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意見稿提出,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負責認定風險外溢性強、波及範圍廣、影響程度深、可能嚴重危害金融穩定的重大金融風險,統籌指揮開展應急處置,議定處置方案,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情況特別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國家金融穩定發展統籌協調機制應當快速決策,按程序請示報告後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對等、互利的原則,與境外監管部門開展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及時、有效處置跨境金融風險,防範風險跨境傳染。

圖自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法治的決策部署,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法治建設。近年來,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但涉及金融穩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體設計和跨行業跨部門的統籌安排,相關條款分散,規定過於原則,一些重要問題還缺乏制度規範。有必要專門制定《金融穩定法》,建立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法律各有側重、互為補充。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統籌協調、靠前指揮,近年來各部門、各地區協作聯動,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長期積累的風險點得到有效處置,金融風險整體收斂、總體可控,金融穩定基礎更加牢靠,金融業總體平穩健康發展。當前我國正向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邁進,立足“兩個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綢繆,制定《金融穩定法》,總結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中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健全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早期糾正,實現風險早發現、早干預;建立市場化、法治化處置機制,明確處置資金來源和使用安排,完善處置措施工具,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以進一步築牢金融安全網,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吸收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後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