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徵收反傾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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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商務部貿易救濟局4月19日消息,2017年4月19日,商務部發布2017年第1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徵收反傾銷税。該措施將於2022年4月19日到期,日本公司税率為47.1%。

2022年1月10日,商務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對中國的傾銷可能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
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繼續按照商務部2017年第17號公告公佈的徵税產品範圍和税率徵收反傾銷税。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傾銷税税率如下:
1. 株式會社吳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 旭化成株式會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 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複審調查產品範圍
複審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7年第17號公告公佈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偏二氯乙烯 - 氯乙烯共聚樹脂,又稱VDC-VC共聚樹脂、氯偏樹脂。
英文名稱: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學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是以質量分數最大的單體偏二氯乙烯與第二單體氯乙烯為主要原材料,經共聚反應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無論是否添加穩定劑、潤滑劑等助劑。該產品通常呈顆粒或粉末狀,不溶於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機溶劑,可溶於四氫呋喃、環己酮、環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劑,與鹼能夠發生皂化反應,具有良好的電絕緣性,對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可用於生產腸衣膜、保鮮膜、熱收縮膜、複合膜等單層或多層膜,以及保鮮袋、複合袋、吹塑瓶等產品。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税則》:39045000。該税則號項下除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範圍之內。
四、複審內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日本的進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樹脂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係方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複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説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係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台”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閲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閲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閲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閲室查找、閲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瞭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係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係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説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説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説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2年4月20日開始,應於2023年4月20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五處
電話:0086-10-65198062、65197589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s://trb.mofco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