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基層選舉資格審查,防止黑惡勢力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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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嚴格審查基層換屆選舉資格。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羣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加強基層自治的重要環節。澎湃新聞注意到,為防止有組織犯罪通過各種手段把持基層政權,即將施行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明確了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候選人審查制度,為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滲透提供法律保障。
“村、社區幹部在羣眾身邊履職,是黨和政府聯繫羣眾的紐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處長馬曼介紹,一段時間以來,有的村、社區幹部被黑惡勢力滲透腐蝕,由“紅”變“黑”,甚至自己當起“黑老大”,人民羣眾深受其害,影響惡劣。
比如,河南省洛陽市洛寧縣興華鎮董寺村原黨支部書記狄治民搶走低保户的存摺,剋扣低保錢款,12年共侵吞了160萬餘元,還脅迫村民定期為自己家義務勞動。狄治民在村裏橫行霸道,主要是因為其組建了“十八兄弟會”的幫派,通過各種手段,將幫派的成員選為村委員會成員,把持村裏的管理事務。
“當地的老百姓苦不堪言,各種申訴信訪從沒有停歇,但狄治民通過拉攏賄賂各級幹部,為其提供庇護,一直沒有受到查處。”馬曼表示,類似現象的發生嚴重影響了黨和國家在人民羣眾心中的形象,需要予以嚴厲打擊整頓。
為此,反有組織犯罪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馬曼認為,這一規定明確了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候選人審查制度,為嚴把村(居)委員幹部入口關,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提供了堅強法律保障。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黨中央強調要把掃黑除惡和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結合起來,既有力打擊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又有效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形成長效機制。”馬曼介紹,在專項鬥爭期間,有關部門在對利用家族、宗族勢力橫行鄉里、殘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惡勢力進行嚴厲懲治的同時,還對軟弱渙散基層組織進行了排查整頓,把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涉黑惡等問題的幹部、黨員清理出隊伍,並及時補齊配強。
此後,各地又進行了新一輪的“兩委”換屆選舉,換屆選舉中,既堅持“高線選人”,對選什麼樣的人,從政治、黨性、品行、能力等方面提出標準,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和工作能力的優秀人才進入“兩委”班子,又把牢“底線要求”,兩委幹部隊伍得到了進一步的淨化優化,基層組織的領導力、發展推動力和凝聚力得到了大力提升,基層基礎更加夯實、執政根基更加鞏固,得到了人民羣眾的普遍認可和廣泛歡迎。
馬曼表示,基層組織換屆選舉是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部門牽頭抓總,民政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開展相關工作的。在資格審查工作中,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需積極配合,發揮合力。
“在實踐操作中,一般是由鄉鎮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再由縣級組織、民政部門聯合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訪等部門進行資格聯審,符合條件的,才能成為正式候選人,由村民、居民選舉產生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馬曼認為,反有組織犯罪法的規定,實際上是把這種行之有效的資格聯審機制在法律中固定下來,“聯審制度要對村(居)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全面審查。公安機關了解候選人有無受行政處罰、有無犯罪記錄的情況,人民法院瞭解候選人有無受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監察機關了解候選人有無受紀律處分、政務處分的情況。全面審查後,對候選人的情況會有全面的瞭解,對其中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將喪失候選人資格”。
澎湃新聞注意到,根據反有組織犯罪法的規定,在民政部門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過程中,若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收到線索後,應當依法進行線索分析、研判,若涉及有組織犯罪的,由公安機關組織線索核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立案偵查;若涉及職務違紀違法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將線索移送監察紀檢機關處理;若涉及有關行業領域的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也可依法將線索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馬曼認為,對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把黑惡勢力擋在基層組織之外,防止“村霸”滋生髮展,有助於從源頭上淨化村(居)幹部隊伍,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產生後,有關部門應當對這支隊伍加強日常教育、引導和監管,探索建立防範黑惡勢力滋生的常態機制,防止村(居)幹部在當選時清白,在履職過程中逐漸“作惡”、“變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