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禁蒙面法示威,香港11人暴動罪成8人被判33至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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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據香港東網5月7日消息,香港法院今日宣佈涉嫌參與2019年“灣仔暴動”的8名犯罪嫌疑人獲刑33至37個月,3名未滿21歲的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2019年《禁止蒙面規例》生效後,有約500人在灣仔一帶集結抗議,6男5女當場被捕,被控暴動和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早前裁定所有人暴動罪成立,7人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及1人持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據報道,法院在判決時指出,雖然該暴動歷時不長,但涉及人數較多,暴動規模較大,有人投擲燃燒彈與警方對抗,也有磚面和欄杆被破壞,嚴重危害公共秩序,若不及時制止,情況會愈演愈烈。法官説,不同意辯方稱現時社會已平靜許多,可考慮輕判,法官強調任何時候也不容姑息暴力,暴動的主謀和集結者固然要嚴懲,但附和者也不能輕判。

圖自東網
報道稱,11名被告依次為30歲女文員仇銘芝、23歲男學生梁耀文、32歲建築男工人黎樂恆、21歲女學生何高僑、29歲男文員梁偉楓、19歲男學生林永聰、29歲女社工張鳳嬌、18歲男學生岑朗賢、30歲男售貨員蘇朗豪、19歲女學生餘雪菁及28歲女文員梁思婷。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蔘與暴動。

被告仇銘芝(右)及梁耀文(左)資料圖(圖片來源:香港“橙新聞”)
報道提到,梁耀文、何高僑、林永聰、張鳳嬌、岑朗賢、餘雪菁及梁思婷另被控一項在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蘇朗豪另被控在公共場所持有攻擊性武器罪。
除仇銘芝、黎樂恆及梁偉楓入獄35個月,法官認為梁耀文有意將通渠水注入水槍傷人,故加刑2個月至37個月;蘇朗豪管有鐳射筆判囚3個月,總刑期同為37個月;何高僑、張鳳嬌和梁思婷分別獲減刑2個月,即入獄33個月。被告林永聰、岑朗賢和餘雪菁同被判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