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分子戴耀廷承認4罪,被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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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訊)據香港《東網》24日消息,亂港分子、非法“佔中”活動發起人之一的戴耀廷早前被指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涉及“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今日於香港灣仔區域法院被判監禁10個月。

東網報道截圖
據報道,戴耀廷與“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於2016年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時在兩家港媒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約合人民幣21.5萬元),3人同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承認全部4項控罪,另外2人則以籤保守行為形式處理。戴耀廷早前因“佔領中環”案被判監16個月,已就該案於去年10月服刑完畢。
案情指出在2016年立法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並呼籲市民捐款助刊登廣告,及欲招募5萬名“䇿略選民”,屆時據數據進行投票等。直至涉案日期,《明報》及《蘋果日報》先後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及石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因雷動計劃目的為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選人於選舉中當選,上述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也沒有申報該些開支。

戴耀廷。圖自東網
法官指出,本案有不能忽視的獨特之處,指戴所刊登的廣告沒有直接推舉某特定參選人。控方也非針對案中策略性投票計劃,而是針對選舉開支申報。戴在選舉前已多次解釋“雷動計劃”,雞蛋同盟亦有公佈開支。法官另提到,雖然控方稱須確立大量證據的出處及真實性,包括一系列錄音、片段,但案發於2016年,而警方和律政司在處理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非法集結、縱火等案時,亦毋須用大量時間證實影像片段真實性,因此認為控方延誤約2年才拘捕及起訴戴,存在不必要的延誤。法官將量刑基準定在監禁18個月,戴認罪獲減刑3分之1至12個月,另因控方延誤起訴而再獲2個月扣減,最終判戴監禁10個月。
據瞭解,戴耀廷目前還有其它案件纏身,涉嫌組織策劃或參與2020年非法“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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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於2016年在港媒中提出“雷動計劃”,呼籲非建制派政團、組織及市民合作,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爭取35個議席,即分區直選要奪取23席,功能組別取得12席(即要再多拿下醫學界、工程界等3個議席),這樣反對派就可在立法會全部70個議席中控制一半席位,奪取立法會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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