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戴向暉被“雙開”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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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日前,經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原副書記戴向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截圖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經查,戴向暉身為政法機關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背離入黨初心,理想信念喪失,藐視黨紀國法,執法犯法,以案謀私,作風不正,家風不嚴,腐化墮落,辜負組織的培養信任。對黨紀國法毫無敬畏之心,與不法私營企業主沆瀣一氣,把法律專業知識用在幫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上,將組織賦予的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説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

戴向暉資料圖
戴向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仍然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戴向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及孳息;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對戴向暉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已經自治區紀委十二屆七次全會予以追認。
戴向暉簡歷:
戴向暉,男,漢族,1966年3月出生,北京市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
1988年7月—1994年10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幹部;
1994年10月—1998年10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8年10月—1999年5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處處長;
1999年5月—2006年3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2006年3月—2007年10月 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07年10月—2007年11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
2007年11月—2012年3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
2012年3月—2014年3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黨組成員兼自治區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2014年3月—2014年5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檢察長兼自治區預防腐敗局副局長;
2014年5月—2020年12月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正廳級)、副檢察長;
2020年12月至今 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正廳級)
(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