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通報一學生被投放異物,律師:根據物質屬性和行為人追求的後果定罪
昨天(6月12日)晚上,上海外國語大學發佈通告稱,當天中午該校一學生在圖書館向另一名學生的咖啡杯投放異物。目前,涉事學生已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網傳所投“異物”系某氨基酸類商品,此説法仍待有關部門調查。不過,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從多方瞭解到,過量服用該類藥物存在一定的風險,多個電商平台上可以搜到諸多相關商品信息。
此前,被投異物的女生聊天記錄截圖顯示,其表示“不論他買的藥是否有催情效果,他都已經有這個主觀意圖。”

記者據此在電商平台上搜索,這類商品名稱中多含有“女性專用”“速效”“保健品”等詞彙,商品圖中也多見女性圖片,部分商家還使用了較為露骨的文字與圖片進行了低俗的宣傳。

在某電商平台上,其中一款商品的包裝外盒顯示其配料依次為葡萄酸、碳酸氫鈉、檸檬酸、牛磺酸與煙酸,類型為其他固態飲料。

根據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查詢,生產者為河北邯鄲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許可明細有3類,分別是植物飲料、壓片糖果與固體飲料(果蔬固體飲料)。
那麼,什麼是固態飲料?《固體飲料》國家標準發佈於2013年7月,是指用食品輔料、食品添加劑等加工製成的粉末狀、顆粒狀或塊狀等,供衝調或沖泡飲用的固態製品。
而上述企業許可生產的果蔬固體飲料,標準中又明確,必須含有果汁(漿)或蔬菜汁(漿)。

不過,該商品包裝顯示其配料依次為葡萄糖、碳酸氫鈉、檸檬酸、牛磺酸與煙酸,並無果汁(漿)與蔬菜汁(漿),這顯然並不符合標準要求。
當記者今天再次在電商平台打開此類相關“收藏”商品時,不少顯示“已下架”或“商品過期不存在”。
那麼,這些氨基酸類商品到底有什麼作用呢?
一位醫學專業人士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學生投放的異物需要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針對網絡盛傳的某類氨基酸藥品,其屬於人體內源性非必需氨基酸,常用於感冒患者,具有一定的抗病毒作用。
上述醫學專業人士表示,並沒有研究表明該藥物對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關係。同時,過量服用該藥物會對人體的神經中樞產生影響。
專業人士建議,不要盲目輕信網絡商家的虛假宣傳,相關藥品應遵循醫囑使用,冒然使用存在一定風險。
昨天晚上,此事引發大量關注,不少網友表示“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
對此,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陳麗天接受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警方還未披露該男生所投異物為何,如果放置危害他人身體及生命健康的藥物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犯罪。
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部副主任李賀超向東方網·縱相新聞表示,此事要根據投放的物質屬性以及行為人積極追求的後果來定罪。
她認為,如果投放的物質引起人體的傷害,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投放行為作為這兩個罪名的實行手段。
如果投放的物質有網傳的“性藥”的作用,則可能涉嫌強姦罪,“這也分情況而定”。
“這裏有一個認識錯誤的問題,如果行為人想要下的是性藥,而實際上藥品不具有這個功能,也就是行為人被賣家騙了,那麼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應該構成強姦罪未遂。”

如果男生的主觀意願不是為了強姦,而是為了讓這個女生當眾出醜,損害她的名譽,那就涉及到強制猥褻、侮辱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男性或者婦女)的性自由權,具體包括忍受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切最終以警方調查結果為準。”李賀超強調。
此外,陳麗天建議無論男性女性,在公共場所不要飲用來歷不明的飲料。對於自己攜帶的食物,最好放在自己的視線之內,不給他人可乘之機,“不過這種也是防不勝防,在學校的圖書館大家都是同學,怎麼會想到去防範呢?”
(東方網·縱相新聞 陳麗娜 卞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