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立法最新進展:將進一步明確平台經濟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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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人大網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今天(16日)舉行記者會,發言人楊合慶介紹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主要情況。
他介紹,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8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擬於6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安排審議包括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內的8部法律案。
據瞭解,2021年10月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提請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主要擬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根據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最新實踐,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四是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進行完善。五是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6月16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向記者通報情況。李倩文 攝
**有記者提問:**對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問題,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是怎麼規定的?日前,《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印發,提出完善壟斷行為認定法律規則,健全經營者集中分級分類審查制度。請問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這一方面有什麼樣的規定?謝謝。
**楊合慶:**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台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既有總擴性的規定,比如在總則中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同時也有針對壟斷行為類型規定的細化規則,比如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規定了專門條款。
對於這次修改如何完善壟斷行為的認定規則,還有經營者集中審查問題,他表示,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鑑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了“安全港”的規則,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訂立壟斷協議,不包括競爭者之間訂立的橫向壟斷協議。如果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於法律規定標準和規定條件的,法律不予禁止,這就是壟斷協議的“避風港”規則。
二是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的經營者來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的幫助,也就是實踐中有些經營者不直接參與,自己不訂立壟斷協議,但是組織別人制定壟斷協議,妨礙公平競爭。
三是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於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
此外,關於經營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於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同時,增加了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終止計算的情形和通知要求,規範經營者集中審查程序。按照黨中央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修正草案要求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