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1年前相比,領導幹部“一家兩制”新規具體説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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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 楊蓉】近日,中央一紙“官眷經商”規範令,引起輿論高度關注,也再度將“一家兩制”、官商一體的問題拉進人們的視線。
儘管《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全文尚未公佈,不過這一規定此前已在上海、北京、廣東、重慶、新疆等5地開展試點,通過梳理過往政策和報道,我們可以看到此次文件中體現出的幾大亮點——不僅範圍更廣、規則更細、執行更嚴,而且“官越大,管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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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這並非中央層面首次出台類似“禁令”,對於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行為一事,中央早就三令五申,要求進行清理。上世紀80年代,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出台了《關於禁止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其中明文規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以及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而興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工作者外,一律不準經商。”
據不完全統計,時至今日,中央已就這一問題下發了20多份相關規定。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按照中央要求,上海及北京、廣東、重慶、新疆等4地已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對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進行了試點,而2019年,已在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全面推行。
最近一份全國性文件,則是2001年2月8日由中紀委印發的《關於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這份規定首次專門就這一問題做出規定,省、地(市)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地區**,不準從事房地產、廣告、律師、娛樂業及其他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營活動;**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或者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

2001年中紀委印發的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的文件
對比21年前的這份文件,此次出台全面實行的《規定》總體有三方面的更新:
**第一,是監管對象的擴大。**2001年的文件,僅針對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子女,且適用人羣只侷限於黨政機關內。而此次《規定》則擴大了“領導幹部”的概念,進一步囊括了羣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在其親屬方面,也將子女的配偶(即兒媳、女婿)包含在內。

今年1月中紀委反腐紀錄片《零容忍》中曾提到,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雲光中之子云磊、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雲公民之子云凱晨,曾合作做煤炭“生意”(紀錄片視頻截圖)
**其次,是禁業要求****的細化。**老文件將禁業範圍劃定在“該領導幹部任職地區”,且而對於不同親屬並行考慮,而新規定則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並且明確規範,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對於其親屬經商的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這也體現了重要幹部重點管理的原則。
雖然當下《規定》沒有公佈具體規範方式,但上海及北京、廣東、重慶、新疆等4地已分別在2015年和2016年進行試點,我們仍可憑藉此前細則管中窺豹。事實上,本輪新規的總體輪廓,與地方試點摸索出的試點方案大體上正是一致的。
據中央紀委紀委監察部網站梳理,以北京市為例,領導幹部的層級以及關係親疏均對於劃分有影響——
市級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經商辦企業;
正局職領導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局級副職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市委政法委、公檢法系統市管幹部:配偶不得經商辦企業,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規定”前提下經商辦企業;
……
(“四不規定”包括:不得在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或者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不得在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地區經商辦企業,不得與領導幹部曾經擔任過領導職務的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北京市還要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本規定。
此外,先行試點的地區也對於“經商辦企業行為”進行了界定。例如,“第一個吃螃蟹”的上海市就分投資、從業兩類情形:
投資行為針對的是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細分成3種,即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後回國(境)從事經營活動等情況;從業行為針對領導幹部配偶,細分成兩種,即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等情況。
而其他試點地區又在此基礎上,做了因地制宜的調整。針對北京外國駐華機構較多的情況,北京市在規定中明確將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擔任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等情況”也納入到規範親屬經商的範疇。

北京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2016年5月頒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新疆的規定則增加了註冊“農民專業合作社”、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他人代持或者隱名投資等形式經商辦企業”和“投資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非企業機構”等4種情形,防止領導幹部以隱蔽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是監督手段的規範。**以往的文件僅提出了“一方退出”的懲罰機制(即領導或其親屬需有一方退出或卸任),並視情況給予相應處分,但沒有寫明對於後續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或“明退暗不退”等情形的懲罰,也缺乏常態長效化的管理手段。
新的《規定》則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產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於報告情況,有關部門還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進行專項核實。
《規定》還進一步要求,對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禁業規定經商辦企業和以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以及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
如果啓動了“一方退出”機制,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幹部,結合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這部分的規定也與此前試點類似,另外上述試點5地將年度隨機抽查的比例定在20%。對不如實報告或者未及時糾正的,多地則要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領導幹部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頒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試行)》
此外,多個試點地區還要求,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進行明示。北京市特別提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表》,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報告。對無法判定是否屬於經商辦企業行為的事項,也要進行填報,由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審定。
重慶市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向市委組織部填報專門的經商辦企業情況登記表,將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納入巡視監督內容。
新疆則要求,領導幹部要在個人事項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上説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幹部也要專項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
對於後續瞞報虛報、轉入地下等情況,試點地區也給出了制度的先例。
譬如,新疆明確提出“兩個不得”的規定:受讓方不得為出讓方的近親屬,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出售或轉讓。廣東在規定中指出,對搞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上海和重慶也明確,對以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規避本規定的,對搞虛假退出或者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北京市委組織部負責人此前在接受採訪時曾表示,在辦理親屬退出經商辦企業行為時,市委組織部將會同工商、税務等部門,對是否存在虛假退出或在退出時搞利益輸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將請第三方機構進行查驗。對不如實申報,或者弄虛作假試圖規避規範,以及藉機謀取私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當制度的籠子紮緊之後,執行才是能確保威力的鐵拳。在上海“啃硬骨頭”實施規定的第一年間,全市1802名省部級和司局級幹部中,有182名領導幹部親屬經商辦企業被納入“需要規範”的範圍,最終10人被免職、10人被調崗,1人辭職,另有3人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
不過也有網友指出,除了配偶子女、兒媳女婿外,其他近親屬也可以通過“一家兩制”謀取私利,比如周江勇周健勇兄弟;另外監管範圍目前只限於廳局級及上領導幹部,是否還可以下探至縣處級以下。

中紀委反腐紀錄片《零容忍》講述周江勇兄弟貪腐案件
當新規在全國鋪開,具體成效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