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梓:“微博報案才管用”?民主監督如何助力掃黑除惡?
**觀察者網:**近年來,關於“打虎拍蠅”、“掃黑除惡常態化”的相關報道頻頻出現在媒體上,大眾對此也非常關心。總體來看,外界非常肯定掃黑除惡取得的成績。但也有人提出:“當下的掃黑除惡是否也和歷史上的‘嚴打’一樣是一種週期性的運動式治理?”包括在唐山打人案發生後,也有一些網絡大V説:“我們要普遍性的法治,而不是小概率的打黑……”
您怎麼看這些説法?相較於我們在社會轉型期曾經發動的“嚴打”運動,當下的掃黑除惡工作有哪些新特點?
**答:**輿論圍繞掃黑除惡常態化,確實在一些問題上有一些歷史包袱。比如説80年代初國家啓動了範圍、力度、速度空前的“嚴打”,有些人覺得現在的掃黑除惡會不會是跟當時的“嚴打”一樣,對此懷有戒心;但與此同時,也有許多民眾希望更深入推進這種掃黑除惡,通過雷霆手段保證社會安定。
我們究竟該怎麼認識掃黑除惡常態化?我覺得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首先,不能簡單把掃黑除惡理解為公安部門和政法部門的專項行動,它其實是從黨中央層面啓動的一個國家戰略,是“平安中國”建設的一次政治實踐。
202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提出,統籌發展和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掃黑除惡常態化是圍繞這樣一個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目標來開展工作的。
就此而言,它與“嚴打”相比,組織結構、推動路徑、着力點有明顯差異,掃黑除惡的戰略性、全局性色彩更強,涉及到的系統性的工作更多,既有打擊黑惡,又有隊伍整頓,還有制度調整。
第二,掃黑除惡常態化具有維護人權的意味,是中國特色的人權政治,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權事業的一部分。
在為期三年(2018-2021)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全國共打掉涉黑組織3644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3.7萬人。這相當於是之前10年的1.5倍左右。可以看到,我們整個掃黑除惡工作保持着高壓態勢。應該説這是必要的,如果不採取這種雷霆萬均的態勢,就壓不住黑惡勢力的勢頭,壓住勢頭之後再講常態化,實際上是要把前期掃黑除惡的成果與經驗固定化,並將之上升到法治和制度層面。

市民正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戰果展上參觀。新華網資料圖
第三,掃黑除惡常態化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特殊過程,一種依靠政治力量推動社會層面立法的機制,一些人可能不太理解和認同,但是它確實是中國政治制度的實際運作。
伴隨掃黑除惡的實踐,2021年12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這部立法同掃黑除惡的動態實踐關係密切,同時又有助於實現掃黑除惡常態化運行。這類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把執政黨的政治意志通過科學程序轉變為法治意志,這是中國法治體系運作的獨特的動因。
至於掃黑除惡是否是一種週期性的運動?我認為要破除這種對週期性運動的恐懼,也要破除對運動式治理的污名化。因為社會的治理不是一個法制機器能完全解決的問題。
政治學和法學在這個問題上始終存在爭論。有一位法學領域的學者曾經提出:“治國是靠法還是靠人呢?”政治學者的回答是:“你説開車是靠車還是靠司機?”所以這是一個偽命題。
在政治學看來,一個國家的發展既有可預見性的一面,也要面對一些突發的變動和緊迫的任務。每個階段都可能出現一些需要處理的緊急狀況,政權需要某種“不得不”的操作和權宜之計,秩序是首位的。但是重要的是要注重實施程序的合理性,要能夠確保隨着形勢變化具備臨時修訂程序甚至取消程序的能力。
改革開放初期,在經濟轉型的背景下,出現了一波犯罪潮。不處理好這個問題,就很難為後續的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到了90年代,又出現了一些社會層面的影響安全穩定、社會和諧的因素,於是我們又開展了整治行動。所以這種社會發展週期性的特點決定了國家權力需要週期性地運用一些非常規手段。這些都是現實中不得不進行的一些政治操作。
我覺得治理的核心不在於是否週期性,是否運動式,其實任何國家都有自己處理社會危機的臨機手段,關鍵的問題在於實現社會穩定的目標和對程序使用進行的必要把控,是否能夠對這種臨機程序進行合理的控制,一些運行有效的程序經過及時轉化為制度或立法,另一些程序在使用完畢及時調整、取消。此外,臨機手段不能破壞既有的、歷史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和機制,要做好平衡。
另一個區別於“嚴打”的特點是,本輪掃黑除惡不只是針對社會面的犯罪,它還要深挖背後的關係網、保護傘。這就使之形成了社會革命與黨的自我革命相結合的特點。
在三年的掃黑除惡鬥爭中,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89742件,立案處理115913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0649人,移送司法機關10342人。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刀刃向內、從嚴治黨的決心。
在一些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黑惡勢力生長在體制內部,很多案子都是公安機關多次立案偵查,最後都不了了之。有時候黑惡勢力捲入了地方重大工程項目,甚至將地方暴力機關、黨政機構決策者都“捕獲”其中。要破除這種現象,就不能完全依靠政法隊伍,必須要以黨的政治建設的力量從全局角度加以解決,有時甚至不能完全依賴國家力量,還需要藉助民情民意,形成着手解決問題必要的氛圍和一定的壓力。

《人民的名義》劇照
**觀察者網:**您提到“保護傘”的問題。該怎麼破除這一頑疾?基層幹部隊伍建設,該如何與掃黑除惡常態化工作形成對接,進而為掃黑除惡鬥爭提供保障?
**答:**坦白來講,雖然基層具體的掃黑除惡工作也出現過一些問題,但我覺得就宏觀的制度建設來講,這幾年還是有不少進步的,這也體現在我們的幹部隊伍建設上。
在“保護傘”這問題上,現在不宜單純把問題的根子歸結為幹部因素,確實有一些幹部缺乏政治意識,在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上出現了問題,但是“保護傘”的出現有其特定的社會土壤和制度土壤,如果解決不了或最大程度地去改變這個層面的問題,“保護傘”就會有着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存在基礎。
一般來説,一個地區的黑惡勢力在社會層面背後都有幾個大的家族支持,既然有依靠黑惡勢力形成強勢主導地位的家族,就一定有被壓制的家族,過往的雷霆行動以“清除”黑惡勢力為主,強勢家族被壓制後,同時也意味着那些被壓制的家族有了“希望”,地方灰色利益被重新分配或搶奪。
所以我們看到改革開放以來,一些地區的黑惡狀況起起伏伏,集中打擊一次,情況好轉一次,但一波新的黑惡又隨之而來,尋求新的“保護傘”,陷入了某種怪圈。背後的家族“旋轉”,不禁讓人想起馬基雅維利討論過的歷史上佛羅倫薩的情景。
我個人感覺掃黑除惡的雷霆萬鈞當然重要,但是如何破解上面這個怪圈,如何能夠引導改善地區基層政治生態和社會生態,從長遠來看可能更重要。如果官員下到地方,時時都會面對幾個家族勢力和社會“山頭”,甚至處理地方發展穩定和複雜利益問題,都不得不尋求他們的配合,那麼這些官員被捕獲的風險是不是有點太高了。
**觀察者網:**關於您提到的輿論監督這一點,實際上在唐山暴力事件和鄭州儲户紅碼事件發生後,網絡上也有不少討論。一些網友質疑,為什麼在某些地區比起正常流程,彷彿“微博報案”才更管用,也更高效?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答:**我覺得需要辨證地看這個問題。當然,這也反映了多渠道監督的必要性。
掃黑除惡本身就是一個動員全社會的行動,首先體制內的渠道、制度化的參與肯定要暢通,但是在這個前提下還要廣泛發動人民羣眾的力量。在一些“保護傘”問題比較嚴重的地方,更是如此。老百姓通過正式渠道舉報有時候會遇到阻礙,那麼網絡就可以成為他們發聲的地方。當然,職能部門也要做好調查取證、舉報人保護等工作。
對於民主監督的意義,我覺得可以換個角度來看。掃黑除惡、疫情防控等都是高度臨機性的治理手段,表面看是按照中央號令、各方去辦,但是由於中國存在着上下五級政府、橫向數十個政治單元、極容易把權力交給地方和基層,甚至造成國家實際權力的“下沉”,帶來不可預估的後果,這是組織行為學的基本觀察。對此怎麼辦呢?中央當然有監控方式來把控程序,此外,我覺得民主監督很重要。民主監督具有本體意義,但是也具有治理的工具意義。

縣紀委工作人員下鄉接訪。新華網資料圖
中央需要通過地方來平衡大眾,但同時也需要大眾去平衡地方。**面對一個廣土眾民的國家,中央下放了很大一部分權力給地方,但地方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是否走樣變形?這就需要廣泛的羣眾監督來加以檢驗,否則光看地方的報告是難以悉知實情的。**這在實質上是通過民意對地方權力的一種挾制,增加了地方武斷性決策和權力任性可能面臨的風險。
**觀察者網:**公安部掃黑除惡鬥爭領導小組在近期的工作會議中提到,要“重拳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堅決維護農村地區社會治安穩定,切實鞏固黨的執政根基”。在今年年初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則特別提出“防範黑惡勢力、家族宗族勢力等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蝕和影響”。家族宗族勢力為何成為了與黑惡勢力並列的防範對象?在當下農村地區的治安管理中,該警惕哪些層面的問題?
**答:**傳統時代,中國的鄉村社會依靠的是鄉紳治理。但是近代以來,中國的基層鄉土社會出現了重大變遷和失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革命和社會革命,平復了大大小小的“山頭”,實現了對農村社會的徹底“再組織化”。但改革開放以來,隨着農村公社體制的解體和社會流動加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層權力的真空。80年代開始,農村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抬頭。
與此同時,城鎮化進程加速。在城鄉結合部,由於城鎮化帶動發展資源的蝶變,所以無形中使得家族勢力崛起。因為家族要爭奪這些資源,通過家族成員當選幹部,利用基層選舉或者黑惡勢力掌握資源分配權之後,達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地步。我們此前出去調研,也確實看到有些地方通過選舉,使宗族勢力實現了對鄉村資源的制度化掌控,甚至進一步造成了系統性的腐敗。

影視作品呈現的地方宗族
今天來説,我想情況的複雜性在於農村家族政治的核心不是簡單的黑惡化和爭奪利益的問題,而是利用黑惡勢力和家族勢力染指鄉村政權,操控基層政治規則。中央指出來“對農村基層政權的侵蝕和影響”是非常準確的。對此,我想需要警惕這樣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我剛才提到了黑惡勢力背後的家族力量、勢力轉換和循環怪圈的問題,這些分析在鄉村地區多少是適用的。如果單純依靠打擊農村黑惡家族勢力往往治標不治本。
二是要留意一些更加複雜的情況,在全國一些地區正在興起所謂“鄉賢文化”,我無意抹黑這一社會現象,同時也承認某些家族確實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着積極作用。但在我們要注意,“賢”與“不賢”在現實中往往非常模糊,家族勢力加文化主導權進而染指操控基層治理規則,處理不好就是善惡兩端。
三是強化基層政權建設,這是過去10年的思路,比如《國家監察法》已經把“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範疇、化為監察對象,這中間包括了基層選舉產生的部分村委幹部。這種改革趨勢當然有巨大優勢,可以強化監督、加強基層制度執行力,但是也無形中也多多少少影響了基層民主監督。對此,我覺得有必要把農村基層社會政權建設當成一個系統的課題加以研究,研究如何建設一個更好的鄉村治理環境。
四是最終還是需要鄉村地區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進步,今天的鄉村振興不僅是經濟意義上,也是社會意義上的,需要提升鄉村地區的治理要素,比如説有些引入地方大學生村官,獲得了一些高層次的文化投資、人力資源投資之後,鄉村勢力也會顧點臉面,而且這些村官有更多的外部制度資源,這使得鄉村勢力會面臨一定的制約。另外,先進技術要素在鄉村的下沉,也很關鍵。這能給農村、農民帶來更多與外界溝通的渠道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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