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黑老大”為警方監督員,湖南一落馬公安局長受審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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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觀察者網 黃一帆】昨天(11日),永州檢察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消息,7月7日,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婁底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王成良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由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王成良被指控非法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742萬元,長期包庇楊學思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保護傘”,情節嚴重。庭審中,王成良當庭認罪;東窗事發後,王成良又通風報信,唆使楊學思潛逃境外。
今年1月播出的湖南紀委監委專題片《反腐倡廉永遠在路上》透露,接受審查調查期間,王成良向組織坦白,自己明知楊學思有違法犯罪行為,還推薦其擔任衡陽市公安局特邀監督員。

電視專題片《反腐倡廉永遠在路上》中的王成良
14年收受賄賂742萬元,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成良利用擔任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婁底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公司經營、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人民幣736.96562 萬元,6萬元港幣,摺合人民幣共計742.16042萬元,其中 384.97232 萬元系犯罪未遂;長期包庇楊學思黑社會性質組織,充當該組織的“保護傘”,縱容該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王成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成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成良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接受法院的審判。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推薦“黑老大”擔任衡陽市公安局特邀監督員
今年1月28日晚,湖南紀委監委與湖南廣電聯合攝製的三集電視專題片《反腐倡廉永遠在路上》播出第二集《清除害羣之馬》,片中剖析了王成良、李微等政法系統違紀違法典型案件。
片中,王成良坦言,自己長期在公安系統工作,以管人者自居,覺得高人一等。因為有特權思想,王成良不但敢收紅包禮金,還通過放貸收息的方式收受賄賂,甚至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保護傘”。
據辦案人員介紹,王成良明知楊學思有違法犯罪行為,還推薦他擔任衡陽市公安局特邀監督員,實際上是給楊學思加了一道“護身符”。
有了“護身符”,楊學思的違法犯罪行為更加肆無忌憚。他曾利用非法手段追討債務近700萬元,王成良還為討債行為“助一臂之力”。他授意甚至直接拍板,讓衡陽市公安局經偵、法制部門對相關民事案件非法刑事立案,進而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逼迫當事人還款。
2019年3月,公安機關對楊學思立案偵查,王成良還通風報信,唆使其儘快潛逃境外。
2020年,楊學思被捕。後經法院審理查明,楊學思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誣告陷害罪、虛假陷害罪等11項罪名,總共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

《反腐倡廉永遠在路上》中的楊學思,2019年6月,楊學思為首的犯罪集團被警方破獲
去年10月被雙開,湖南省黨員幹部借貸收息受賄典型案例
2021年05月21日,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婁底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王成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10月29日,王成良被“雙開”。
湖南省紀委監委通報顯示,經查,王成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辦理特殊車牌號和景區通行證;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從事營利活動,以賭博方式斂財;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王成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執法犯法、以案謀私,損害司法公信力,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成良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今年4月24日,“三湘風紀”微信公眾號公佈湖南省黨員幹部借貸收息受賄典型案例,王成良位列其中。
據通報,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利用擔任衡陽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私營企業主楊某在獲聘為某公安局特邀監督員、利用刑事手段追逃民事債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私營企業主宋某在競拍項目資產、逃避刑事追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感謝王成良的幫助,楊某、宋某與王成良約定以借貸收息的方式向王成良輸送利益。2011年至2016年,王成良以他人名義借款給楊某、宋某共計320萬元,並收受楊某、宋某所送“利息”共計256萬餘元,涉嫌受賄犯罪。此外,王成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王成良簡歷
王成良,男,漢族,1965年2月出生,湖南衡山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8年12月至1992年6月,任衡山縣白果鎮派出所所長;
1992年6月至1994年1月,任衡山縣公安局副科級偵察員、白果鎮派出所所長;
1994年1月至1995年12月,任衡山縣公安局副科級偵察員、白果鎮黨委副書記、派出所所長;
1995年12月至1999年8月,歷任衡山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99年8月至2000年8月,任衡東縣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政委;
2000年8月至2016年10月,歷任衡陽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2016年10月至2021年5月,任婁底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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