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修訂市容環衞條例,擬立法禁止城管行政執法“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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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十年,江蘇擬再次修訂城市市容環衞條例。9月26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聽取了《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本次修訂擬對垃圾分類、共享單車隨意停放、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支撐。
澎湃新聞獲悉,該條例2003年12月制定,2012年1月修訂。針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一些不文明執法現象,此次修訂明確不得“外包執法”,即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不得將法定職責範圍內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執法事項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交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
為加強城管協管人員管理,修訂草案要求按嚴格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明確協管人員配置標準,採用公開招錄方式配備,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協管人員在從事輔助性事務時應穿着統一服裝、佩統一標誌標識,不得從事執法事務,不得恐嚇、辱罵、毆打、滋擾行政相對人,不得參與與所從事輔助性事務有關的經營活動或受僱於其他單位和個人。
修訂草案也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規範作了原則規定。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認為,鑑於城管人員不規範執法、任性執法行為時有發生、社會反響較大,建議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的規範化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並充分運用信息技術對執法行為進行過程留痕。
(澎湃新聞記者 袁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