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規: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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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要向同級人大報告,這是全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作出落實。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制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同時,要求做好與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範圍的銜接。
為進一步增強報告工作的計劃性,便於實踐操作,決定規定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徵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並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報送的建議項目,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項目安排,按照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此外,還對項目的調整和臨時增加作出了具體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袁功民介紹:“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報送重大決策草案的有關材料。規定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交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審議也有明確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作説明,有關部門、單位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彙總整理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省政府研究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袁功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