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居民出售自有住房並1年內購房的,售房已繳個税予以退税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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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網站9月30日消息,財政部、税務總局9月30日發佈《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稱,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税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對此,同策研究院研究總監宋紅衞評論稱,財政部這一政策也是明確支持房地產穩定的信號。從政策內容來看,該政策主要惠及改善羣體的購房需求的釋放,個人所得税減免的力度也比較大,尤其是核心城市中對於個人所得税的減免均有持有年份的限制,税率還跟房價有一定關係,普通住宅的税率相對較低。這一政策的實施,將會降低改善羣體需求的釋放,降低改善羣體的成本支出。由於第一目標是改善需求,隨着手中房源的出售,在一定程度上會激發二手房市場的活躍度,對於穩定整個房地產市場,提振市場信心有一定促進作用。
以下為《公告》全文:

財政部 税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
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現就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税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稱現住房轉讓金額為該房屋轉讓的市場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税人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籤備案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格;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的成交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税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税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一城市範圍內。同一城市範圍是指同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全部行政區劃範圍。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税人與新購住房之間須直接相關,應為新購住房產權人或產權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税人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辦理退税。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税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籤備案等信息(含撤銷備案信息)實時共享至當地税務部門;暫未實現信息實時共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税務部門及時獲取審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備案信息。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税務總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