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女主播休喪假超標一天被扣光底薪?公司稱:工作態度消極,本可不批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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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1日,長沙市民李女士與湖南湘誠廣億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下一份《獨家經紀合作協議》,成為公司的一名主播。10月11日,李女士得知,奶奶病危。10月12日,她向上級提出休假一週的申請,被告知“最好4天內回來”。10月13日,李女士的奶奶不幸病逝。10月16日,李女士回到長沙。由於天色過晚,她沒有去上班。
11月1日,李女士被告知,10月份的工資裏,她將被扣除4000元底薪,績效部分只能拿到當月績效的60%,最後只有1000多元。“我説我要向勞動局諮詢,負責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羣聊了。”
目前,李女士已經離職。11月7日,李女士向通過今日頭條“頭條幫忙”長沙頻道向晨意幫忙記者求助,希望能夠拿回4000元底薪:“一天假價值4000元,這個假我請不起。”

奶奶病危請假回家,回公司後被告知扣除底薪
2022年7月21日,長沙市民李女士與湖南湘誠廣億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下一份《獨家經紀合作協議》。雙方在協議中約定:李女士每個月需要至少直播26天,每個月直播總時長不得低於156小時。在完成這個條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個月給她發4000元保底工資。

雙方還達成一份《補充協議》,並約定好:李女士每天需出鏡6小時,播滿1個月後,可享受每月4天帶薪休假。公司每月每人4天公休假,每週休假一天。若遇到突發情況需要請假,經調查屬實,可以酌情處理。若出現不請假,請假無批准,一律按照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除300。

簽下合同後,李女士成為公司的一名娛樂主播,每晚7點開始直播,主要是和網友們聊天。在上了兩個多月班後,今年10月11日,李女士接到家裏人的電話稱,奶奶病危。
10月12日,李女士一邊回家,一邊和公司管理人員申請請假一週,管理人員建議李女士最好在“4天之內回來”,李女士答應了。
10月13日晚上,李女士的奶奶不幸去世。10月16日晚上,李女士回到長沙。由於回來時間太晚,李女士沒有去上班。李女士通過微信告知工作人員,自己星期一(10月17日)回來上班。

李女士説,11月1日,她被公司告知,自己11月將拿不到4000元保底工資。“我説我要去勞動局諮詢,公司負責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羣了。”目前,李女士已從公司離職,但她希望公司能夠給她4000元底薪。“多1天假就扣4000元,這個假太貴了,我請不起。”
公司回應:當事人工作態度消極,本可不批喪假
11月7日,晨意幫忙記者陪同李女士來到位於長沙市湘府東路的湘廣視聽文化傳媒。運營主管胥先生表示,此前李女士的工作態度消極。“雖然她每個月都按要求播滿了時長,但在我們檢查過程中,她存在消極直播的現象。”

胥先生表示,公司一共有90多名主播。除了李女士,其他人每天除了播夠規定時長,還會主動加播,但這點遭到李女士的反對:“我也曾一天播過9個小時,而且我們簽約籤的一天就播那麼久。”
胥先生説,此前他們在開會時,明確説明過請假制度。“我們開會時強調過相關制度,李女士在開會時就出現過遲到的行為。”
雙方的爭議點在於對公司請假制度的理解不同。胥先生説,李女士這個月之所以只能拿1000多元,是因為沒有遵守相關規定所導致。“公司的規定是,請假天數不能超過當月休息天數。李女士請了5天假,超過了本月休假天數1天,因此根據相關規定,我們要扣除她這個月的底薪。”對此,李女士解釋稱:“此前成先生確實告訴我相關制度,但我以為的請假天數是指原有的4天假加上3天假,總共7天。”
成先生則表示,此前李女士曾想請7天假,在他的建議下李女士才沒有請那麼久的假。“員工家人去世,這種情況誰都不願意看到。但嚴格來説。在相關申請喪假的規定裏,爺爺奶奶不是員工的直系親屬,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批准的。我們還給她批了這麼多天假,現在都沒收到她的紙質請假條。而且根據相關規定,調休是要提前報備的,她沒有提前報備。本來還要扣除她300元缺勤的,但考慮到情況特殊,我們沒有扣除這筆費用。”
目前,雙方仍然就此事在進行進一步協商。李女士表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功,她會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律師解讀:《合作協議》是否等同勞動合同?類似情況下主播應該怎麼做?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諸多爭議點。李女士和公司簽訂的是《合作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兩者關係是否對等?成先生所説的“奶奶不屬於員工直系親屬”又是否具備法律支持?類似情況下,主播們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瀟湘晨報記者諮詢了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的意見。
焦點一:若祖父母去世,員工是否能夠按照“直系親屬去世”申請喪假?
劉明認為,喪假僅限於職工系親屬去世,其他親屬去世的,職工原則上不享受帶薪喪假。而根據職工直系親屬指的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爺爺去世,確實不屬於可享受喪假的直系親屬。
焦點二:李女士與公司簽訂的《獨家經紀合作協議》是否相當於勞動合同?
劉明認為,一般情況下《獨家經紀合作協議》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但如果協議內容滿足三條規定,則等同於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係成立需符合下面的三條:(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雙方的關係符合上述三條的規定,如果有則所謂的經濟合作協議就是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則不是勞動合同。《獨家經濟合作協議》約定的所謂獎懲制度並不能完全證明李女士與公司就有勞動關係。”
焦點三: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就將其踢出工作羣,算不算違約?多請假一天就不發底薪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是否支持“請假時間過久”而裁員?李女士可以怎樣維權?
劉明認為,上述三個問題的關鍵點同樣在於李女士與公司是什麼關係。如果雙方構成勞動關係,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公司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此外工資不按合同支付、在員工沒有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都構成違法。如果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則需要根據《民法典》相關內容來判斷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劉明表示,現在雙方各執一詞,到底是誰的錯還不能一概而論,李女士可以通過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在雙方的關係明確後才好下一步維權。
(記者 | 王胤期 實習生 | 袁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