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多次猥褻女童被終身禁業,這起全國首例意義何在?
周弋博冲冲冲!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
“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施行。當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對其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作為《意見》出台後,全國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宣告的“終身禁業”,這起案件發出了怎樣的信號?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表示,從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到2021年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均規定了“禁業制度”,《意見》的出台則是該制度落到實處,對法律實踐給出了強有力的支撐,對保護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判決的這起“全國首例”案件,對今後的審判實踐有着積極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也對一起教職人員猥褻兒童的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同時被宣告“終身禁業”。
相關意見實施當天,全國首例**“終身禁業”**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印發《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與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意見》,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保護未成年人。
《意見》指出,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六十二條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此外,《意見》還明確,依照《教師法》與《教師資格條例》相關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11月15日,即《意見》施行當天,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學校外聘教職人員多次猥褻女童,在女童家人報案後被依法抓獲,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被宣告“終身禁業”。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北京市市某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期間,利用“一對一”單獨授課的機會,多次觸摸該校一名10歲女童的隱私部位。2022年3月,經被害女童家人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歸案。
海淀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學校聘用的教學輔助人員,在為學生授課期間,多次故意對不滿14週歲的女童實施猥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予懲處。
王某某案發時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專業教職人員,本應堅持師德為上,知榮明恥、嚴於律己、教書育人,而其在教學過程中,多次猥褻不滿14週歲的女童,嚴重違背職業道德,師德敗壞,破壞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同時,傷害了整體教師隊伍在社會中的美好形象,應依法從嚴懲治。
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同時考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要求對王某某依法從重處罰的意見,海淀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從重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將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海淀法院認為,為切實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突出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搭建未成年人保護的“隔離帶”和“防火牆”,對實施性侵害犯罪的教職員工應嚴格執行終身禁業制度。王某某趁“一對一”輔導的機會,對女童實施猥褻行為,其主觀惡性明顯,社會危害性大,為預防再次犯罪,亦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平安清朗的校園環境,海淀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宣告從業禁止。
海淀法院稱,該案系《意見》出台後,全國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宣告終身不得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圖源:公眾號“北京海淀法院”
“終身禁業”非朝夕之功,此前法律****已有鋪墊
“在2015年,我國刑法就增加了禁業制度。”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璐向觀察者網表示,“終身禁業”處理的出台,絕非朝夕之功,而是法律制度逐步優化的結果。
經檢索,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中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可以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換言之,如學校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性侵害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固然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宣告“禁業限制”,但期限最多隻有五年。
《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劉璐表示,2021年,經過大修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始實施,其中新增內容之一,就是明確了學校及培訓機構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的“錄用查詢”以及“每年定期查詢”的具體制度。
“這些單位不得錄用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同時每年定期要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以上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發現有的,要及時解聘。”
也就是説,《刑法》中的“禁業限制”是針對當事人本人作出的,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則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相當於從聘用端間接實現了對特定人員的****“終身禁業****”。
劉璐分析稱,《意見》結合了《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明確有前述犯罪記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為實踐中落實禁業制度,給出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從《刑法》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均新增了禁業制度,通過《意見》的出台,更是將禁業制度落到實處,對保護未成年人有着重大意義。”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在《意見》的發佈會上,有關負責人在回應記者提問時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對於如何協調《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關係,在判決中要否作出、如何作出從業禁止的決定,存在不同認識,實踐中判法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對本應終身禁業的情形只判處了一定期限禁業,引發社會議論。
該負責人稱,為保障法律準確實施,有效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經認真調研、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見》。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為何要進行“終身禁業**”?**
今年3月,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和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共同發佈的《2021年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顯示,2021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223起,受害人數569人,其中熟人作案160起,佔比80.80%。
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師、教職工(含培訓老師)作案44起,佔比27.50%,同往年一樣保持較高比例。報告分析稱,一方面,因為與學生接觸時間較多,客觀上確實存在較大作案機會;但另一方面,是因為教師作案更容易被發現與偵破,更易被曝光。
“女童保護”發起人孫雪梅向中國新聞週刊介紹,對未成年人實施的傷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機會犯罪,無論哪一種,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機會接觸未成年人,犯罪幾率都會增加。而從業禁止的意義,就在於減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觸的機會,更大可能地預防針對未成人的傷害。
因此,孫雪梅認為,對性侵兒童者,有必要延長其從業禁止時間,甚至禁止其終身從事某項職業,“國際國內的案例都表明,性犯罪具有較高的複發性,一些因心理原因造成的性侵害兒童犯罪行為,很難通過一定的刑期加以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在對涉罪教職員工作出“終身禁業”規定的同時,也對其範圍進行了具體劃分: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
“並不是只有教師,只要在學校裏工作的人,都是有便利的條件去接觸孩子的”,孫雪梅表示,從業禁止希望隔離的是一切能夠藉機接觸孩子的人,不僅僅是針對某個職業。

劉璐指出,“禁業限制”並不只是一種宣示,而且是有法律強制力的禁令,若涉事人違反該禁令,可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情節嚴重的,可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罪處理,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十七條之一 【禁業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一方面,根據《意見》相關規定,教職員工犯罪案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應將判決送達對應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處分和處罰,例如,所在單位應及時解聘。”劉璐説,“符合喪失教師資格或者撤銷教師資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收繳其教師資格證書。”
《意見》指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從業禁止和禁止令執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單位未履行的,人民檢察院應向單位提出建議。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如果學校、培訓機構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錄用查詢”與“每年定期查詢”的具體要求,也將面臨罰款乃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成年保護法**》與《意見****》將繼續發揮作用”**
事實上,《意見》中“終身禁業”規定的出台,離不開《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內容的支持。劉璐也表示,新版的《未成年保護法》,解決了很多實操方面的問題,讓對未成年的條文保護條款能更加落到實處,落地執行。
“比如法律責任一章,明確了違法後果,增加了罰則。”劉璐表示,“修訂之前也有規定,但無明確的違法後果,規定就變成了類似道德式的宣揚,修訂後則使得該法有了力量和實操指南。”
此外,《未成年保護法》在政府保護、社會保護、學校保護、網絡保護多個角度都創新新設制度,全面保護未成年人不受侵害。
例如,政府保護中,新設“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社會保護中,設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錄用查詢以及每年定期查詢兩項具體制度。
“學校保護”和“網絡保護”中新設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對嚴重欺凌行為和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互聯網企業發現用户發佈、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信息的,應該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發現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劉璐認為,如果説《未成年保護法》的修訂,是讓法律條文不再是一個無處實施的道德式喊話,那麼《意見》的出台更是對法律實踐給出了強有力的支撐,對預防再次犯罪意義重大,從海淀首例案例應用後,相信會對今後的審判實踐有着積極意義。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夥人李瑩在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時也表示,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意見》實施首日便作出全國首例判決,對其他地方法院起到了示範、監督和提醒的作用,意味着其他地方都可以按照《意見》依法作出裁判了。
正如劉璐和李瑩所言,在《意見》實施與全國首例判決作出的2日後,又有地方法院對構成猥褻兒童罪的教職人員被宣告“終身禁業”。
據《法治日報》消息,11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許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同時被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廬陽法院經審理查明,許某某原系合肥市某小學退休教師,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返聘回校擔任書法課、書法社團書法老師。在其返聘任教期間,多次單獨或在有其他同學在場的情況下,在書法室內採取強行方式猥褻多名被害女童。
許某某長期、多次猥褻行為造成被害女童恐懼、焦慮、自我否定並引發輕生情緒。2022年6月16日,一名被害女童撥打110報警電話,流露明顯輕生念頭,後被民警及時趕至現場疏導解救,同日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報道指出,這是安徽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根據《意見》依法宣告“終身禁業”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