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被人在網上設紀念館“祭奠”,涉事平台審核不嚴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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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活着的人,卻被人在網絡平台建立紀念館“祭奠”,涉事網絡祭祀平台該承擔什麼責任?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日前公佈的一起案例顯示,當事人璐璐認為網絡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台承擔侵權責任,獲得勝訴。
某日,璐璐的朋友偶然間發現,安息網絡祭祀平台(化名)內設有“廈門美麗女孩璐璐紀念館”,該館建立於2016年1月,6年來訪問量達4.3萬餘人次。網頁上詳細記載了璐璐的“生平”,包括出生日期、籍貫、悼詞,“2010年1月某天晚上離校後失蹤,過了好幾天才在海里發現她面目全非的屍體,願在天堂安息”。紀念館設有靈堂、網上墓園等動畫背景,都放着璐璐的頭像,另外還設有“音容笑貌”模塊,發佈了10張璐璐的生活照。
璐璐得知這件事後十分氣憤,網頁中記載的個人信息均與其本人信息一致,且所有照片都是她發佈在個人社交平台的生活照,她認為安息網絡祭祀平台侵害其肖像權、名譽權,要求平台承擔侵權責任。
安息網絡祭祀平台也確認這些情況屬實,但因這個紀念館設立於多年前,當時還未實行實名制登記,所以目前只能找到設立用户的IP地址及暱稱、登錄名,無法提供其真實姓名、地址、電話等信息。
法院審理認為,安息網絡祭祀平台應嚴格審核被紀念人的相關信息,特別是對設立者與被紀念人的身份關係及被紀念人的死亡信息進行嚴格的形式審查(如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等),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平台對他人人格權益進行侵害。
廈門市思明區法院指出,民法典規定,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平台並非法外之地,公民在從事網絡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網絡平台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亦應履行嚴格審查義務,防止網絡用户利用網絡平台實施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安息網絡祭奠平台應對其用户設立紀念館進行嚴格審核,但平台並未嚴格審查被紀念者璐璐的信息、未嚴格落實註冊用户實名認證,導致實際侵權人認定難,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提醒,生活中,當發現自己的民事權益被他人利用網絡服務進行侵害時,應當及時留存證據並將相關訴求及初步證據反饋給網絡平台的經營者,防止自身合法權益繼續被侵害。網絡平台經營者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否則應就損害擴大部分與實施侵權的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
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户,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户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網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則】
網絡用户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絡用户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轉送聲明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