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送餐途中猝死,外賣平台、僱傭公司被判賠償150餘萬
周毅“平芜尽处是春山。”

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朝陽法苑”消息,11月11日,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外賣騎手深夜送餐途中猝死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
外賣員劉某某在送餐途中突發疾病身亡,家屬認為外賣平台未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遂將外賣平台訴至法院,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外賣平台、僱傭公司均有過錯,最終一審判決外賣平台、僱傭公司共計賠償劉某某家屬150餘萬元。

圖源“朝陽法苑”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劉某某的工作時間為凌晨,且同時配送多單,作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調配、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和跟進處理,以及在配送人員配送過程中異常情況的掌握和及時救助上,均存在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善之處,劉某某在配送過程中發病死亡,與其勞務活動存在直接內在聯繫,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運營方公司作為平台運營主體,能夠實時掌握劉某某的配送情況,對配送異常是可以及時發現、跟蹤及處理的,但顯然運營方公司在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跟進、處理機制上,以及將異常信息及時反饋給配送人員所屬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導致劉某某的異常情況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因此平台運營方公司亦應當承擔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後,就劉某某而言,其對於自身身體情況應當有充分、全面的瞭解,當感到身體不適時,應及時停止超負荷接單,以避免意外情況的發生。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某自身承擔10%的責任、平台運營方公司承擔20%的責任,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70%的責任。

圖源“朝陽法苑”
近年來,外賣送餐員因負荷過重等原因發生意外的事件頻頻衝上熱搜。作為一種新業態,外賣等“零工”行業在勞動、勞務關係等的認定上有別於傳統行業,屢次引發社會的關注和討論。除了發生事故後的賠償問題,如何更好地維護外賣員等勞動者的權益,也是各界討論的焦點。
北大國發院經濟學教授、北大中國公共財政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學》(季刊)國際版China Economic Quarterly International執行主編李力行此前對觀察者網表示,從現實來看,像騎手、外賣員、網約車司機等零工,他們最大的難處還是在獲取福利和保障方面。現在報道比較多的、諸如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後索賠難等問題,背後的本質原因是“僱傭關係發生了變化”。
李力行表示,在平台經濟背景下,靈活就業不斷發展,但是公共服務體系暫時還是以固定就業為基礎的。當勞動過程變得碎片化,人變成多角色的勞動者,僱傭關係也不再固定的時候,管理方式也應該進行相應的改變,要去適應這種靈活化、碎片化、零散化的趨勢。
“我認為,五險一金、工傷保險之類的公共服務體系,應該隨之發生一些變化。”李力行表示,對外賣騎手等零工而言,他們最急需的是工傷保險。現在有政策試點,先把最急需的事情解決掉:允許在廣東等地單獨繳納工傷保險,那麼零工們就能夠以較便宜的方式獲得工傷方面的保障。
目前來看,現有政策已經提到、鼓勵試點的措施包括: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落實勞動衞生安全責任制、強化職業傷害保障、修訂計件單價和抽成比例等。此外,南昌市還成立了全國首家零工經濟工會。平台行業協會和零工工會,也可以發揮促進行業自律、勞動者權益協商的積極作用。
“我還建議,可以設立不同檔次的保險保障,由勞動者自願選擇參加。同時,可以進一步建立完善的個人保障賬户,零工工作按單支付,賬户資金用於繳納各種保險保障,為零工勞動者提供更好的保護。”
附“朝陽法苑”原文
據劉某某家屬稱,2021年5月19日凌晨,劉某某照常外出送餐,然而送餐途中不幸突發疾病,因當時已是深夜,劉某某倒地數小時無人發現,最終因腦幹出血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身亡。其家屬稱,劉某某生前系某平台外賣騎手,在外賣員送餐途中,平台可以定位到每一位騎手的實時位置。家屬認為,劉某某出事時為深夜,只有外賣平台能夠掌握到其詳細位置,外賣平台作為僱主,有義務關注僱員的實時工作情況,發現訂單異常時,應及時與送餐員取得聯繫、瞭解情況並施以救助,然而在劉某某出現意外的整個過程中,外賣平台未採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導致劉某某發病數小時無人發現並最終死亡,平台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受理該案後,被告外賣平台運營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稱其公司與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了《外包服務合作協議》,送餐員的相關配送業務由某信息技術公司負責,要求追加某信息技術公司參加訴訟,原告亦表示要求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審查後同意其申請,追加某信息技術公司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外賣平台運營方公司辯稱,其所運營的平台,僅系信息服務平台,負責向配送員及配送公司提供信息,不參與招募和管理配送員,儘管平台可以掌握配送員的實時信息,但這並不是平台對配送員進行管理的依據,因此平台對劉某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某信息技術公司則辯稱,劉某某系眾包騎手,工作時間、地點、接單選擇等均由其自行決定,公司與劉某某之間為合作關係或靈活就業關係,且公司已為其投保保險,不應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平台運營方公司與某信息技術公司簽訂《外包服務合作協議》,根據協議約定,負責外賣配送的勞務人員由某信息技術公司提供,該信息技術公司作為配送人員的管理主體,對配送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根據法律規定為配送人員繳納相關税費,並根據約定足額支付配送人員的報酬,儘管該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某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名為合作協議,但實際上,該信息技術公司與劉某某間的法律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的特徵,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作為劉某某的僱主,應當積極履行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劉某某的工作時間為凌晨,且同時配送多單,作為用工方公司在配送工作量的調配、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和跟進處理,以及在配送人員配送過程中異常情況的掌握和及時救助上,均存在勞動保護措施不完善之處,劉某某在配送過程中發病死亡,與其勞務活動存在直接內在聯繫,因此,某信息技術公司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
就平台運營方公司而言,因其並未與劉某某簽訂合同,也未對劉某某進行勞務管理,不能認定劉某某與其公司之間建立了勞務僱傭關係,因此平台運營方公司不需承擔僱主責任。但運營方公司作為平台運營主體,能夠實時掌握劉某某的配送情況,對配送異常是可以及時發現、跟蹤及處理的,但顯然運營方公司在配送異常情況的發現、跟進、處理機制上,以及將異常信息及時反饋給配送人員所屬配送公司方面仍存在不完善之處,導致劉某某的異常情況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因此平台運營方公司亦應當承擔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後,就劉某某而言,其對於自身身體情況應當有充分、全面的瞭解,當感到身體不適時,應及時停止超負荷接單,以避免意外情況的發生。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某自身承擔10%的責任、平台運營方公司承擔20%的責任,某信息技術公司承擔70%的責任。
近年來,外賣送餐員因負荷過重發生意外的事件頻頻衝上熱搜,而“外賣業”作為一種新業態,在勞動、勞務關係等的認定上有別於傳統行業,送餐員發生意外後的賠償問題也常常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對此,案件主審法官肖華林表示,為更好地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建議外賣平台進一步梳理和完善經營模式,在配送業務外包的情況下,對勞務單位加強審核,從資質要求、准入條件等方面,提高勞務單位防範、化解勞動風險和承擔責任的能力,同時建立和完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建立異常情況信息跟蹤、反饋和處置機制;勞務單位要切實加強用工管理,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勞動或勞務合同關係,履行用工主體職責,完善勞動保護和保障,通過參加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對於騎手來説,要增強自我勞動保護意識,謹記安全知識,保持避免事故發生的警覺性,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和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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