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被判有期徒刑13年和驅逐出境,該如何執行?-周弋博
【文/觀察者網 周弋博】據@北京朝陽法院 消息,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該消息發佈後,迅速引起公眾關注,直接登上微博熱搜榜首。不過,也有部分網友對判決內容產生了疑問:既被判處有期徒刑,又被附加驅逐出境,是要去國外執行嗎?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為何加在一起只有有期徒刑13年?
事實上,對於這些問題,我國法律早有明確規定。

問題一:有期徒刑+驅逐出境,如何執行?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是主刑,驅逐出境則是專門針對犯罪的外國人所適用的附加刑,二者並行不悖,先在中國執行完有期徒刑,再執行驅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於1992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中,也有關於如何對外國人執行驅逐出境的具體規定。
若是同時被判處有期徒刑和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在有期徒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然後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驅逐出境,並列入不準入境者名單,在執行前向其宣佈不準入境年限。
同時,對這類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當由原羈押監獄的管教幹警、看守武警和公安機關外事民警共同押送,押送途中確有必要時,可以使用手銬。
總得來説,若是外國人在華犯罪被附加驅逐出境,出境前該服的刑總是逃不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
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10年內不準入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於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執行和監視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文進行:
……
(二)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後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應在主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複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
問題二:11年6個月+1年10個月,為何是13年?
根據刑法規定,當一個人因犯數罪被法院一併宣判時,應當數罪併罰。但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並不是一律簡單相加,而是要分情況判斷。
對有期徒刑而言,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在吳亦凡一案中,他因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因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也就是説,對吳亦凡的刑期應當在“11年6個月以上,13年4個月以下”進行酌情確定——最終,吳亦凡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問題三: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背後還有哪些信息?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原則上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吳亦凡在本案中卻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這意味着,吳亦凡所構成的強姦罪還存在加重情節。
@北京朝陽法院 指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三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
由此可見,吳亦凡的行為屬於刑法中**“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情況,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內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法規定,因強姦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這足以表明,即便吳亦凡在服刑期間真誠悔罪、表現良好,也失去了假釋的機會,無法被附條件提前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當然,我國司法適用“兩審終審制度”,對吳亦凡的一審判決並不會馬上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看該案是否會啓動二審程序以及二審裁判如何。
即便該案最終處理結果尚未完全敲定,但正如@中國新聞網 評價的那樣,對吳亦凡的判決,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星途過於順遂的他,在粉絲的控評、資本的吹捧下迷失自我,喪失道德底線,自認有資源、有流量、有人脈,以至於接連觸犯法律。
可以看到,從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那天起,吳亦凡所謂的名利就化為泡影,強姦、聚眾淫亂……這些罪名疊加到一起,可以説是劣跡斑斑,聲名狼藉。
從“頂流”到階下囚,吳亦凡引發了大眾對文娛行業的深思。明明遵紀守法是做人的最低底線,卻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竟然成為對“流量”們的高標準高要求。
學藝先學德,做戲先做人。在高收入、無數的掌聲與鮮花背後,“流量”們更應以身作則,只有發自內心敬畏法律,敬畏工作,敬畏觀眾,演藝事業才能一帆風順。
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必將換來慘痛代價。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本文系觀察者網獨家稿件,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平台觀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關注觀察者網微信guanchacn,每日閲讀趣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