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足球托拉斯的成長史——漫談國際足球聯合會的前世今生-腓特烈的大話堂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腓特烈】
在這個年末,體育行業恐怕沒有比足球世界盃更為火熱的話題了。
即使2022年卡塔爾世界盃在現代世界盃改制後,第一次前所未有地放在了年末舉辦,在同時面對其他職業體育賽事競爭的情況下,世界盃的話題性和火爆也絕非其他體育賽事可比。

這其中,不但有各國對於足球這項“和平時代的戰爭”骨子裏的渴望,有世界範圍內各足球明星對於職業生涯至高榮譽的拼搏,也有那一系列聽起來可能並不讓人愉悦的八卦——欺軟怕硬、勞工人權、賄賂醜聞,等等。
而這一切的一切,都離不開那個站在世界盃,乃至整個世界足球背後的“巨人”或是“巨魔”——國際足球聯合會(中文簡稱國際足聯,FIFA)。
在2022年,這個已經118歲的“老人”或“老鬼”,仍然能迸發出不遜色於足球本身、甚至超出足球的力量,一而再再而三地成為世界的焦點或談資。
一、“弱小、可憐又無助”的初創史
全世界的每一項體育運動都有其全球性的國際聯合組織,但在所有的體育項目的國際聯合組織中,國際足聯一定是其中權力最大的那一家,沒有之一。
作為足球這項商業化開發最發達的運動的執掌者,國際足聯不用像那些處於“市場化荒漠”、自己養不起自己的體育項目組織一樣,處處仰國際奧委會之鼻息——相反,是國際奧委會需要處處求着國際足聯,以求在自己的奧運會中能儘可能塞進更多的足壇巨星。
而作為足球這項世界最大、受眾最廣、各國相關產業開發呈“橄欖型”的運動的執掌者,國際足聯亦不用像國際籃聯等組織一樣,雖然旗下體育運動商業化開發不錯,可絕大多數資源卻近乎全部集中於一個單一國家體育聯盟之手,以至於“國際聯盟”還得看一個“國家聯盟”的臉色行事。
但即使是目前看起來如此強大的國際足聯,其卻有一段堪稱是“弱小、可憐又無助”的初創史。

現代足球運動始自英國,而歷史上最早的足球協會——英格蘭足球總會(“英足總”),及歷史上最早的“國際比賽”——1872年由英格蘭與蘇格蘭之間進行的比賽,亦誕生於英國。故在現代足球歷史發展的早期,英國對於國際足球事業的發展有着舉足輕重的地位,以至於世界範圍內最早希望成立一個主管國際間足球賽事的國際組織時,英國本被認為應當成為這個足球的“萬國郵政聯盟”的主導者。
但是,趾高氣揚的日不落帝國及其足球事業領導人、時任英足總主席金納德勳爵,拒絕了這個由英足總主導建立“國際足球協會”的想法。
在此情況下,本來就對英國佬心懷不滿的歐洲大陸國家決心另起爐灶,並將1904年成立的國際足聯,當成了對抗英國“足球霸權”的產物(其創始國包括法國、比利時、丹麥、荷蘭、西班牙、瑞典和瑞士)。
然而,雖然在“對抗英國佬”的背景下成立,初生之時的國際足聯既無人才又無金錢更無運營職業賽事之經驗,完全無法獨立舉辦國際間足球賽事,在諸如國際奧委會為代表的其他體育組織面前也直不起腰桿。
國際足聯的“萬事之始”,還需要仰仗真正“懂球”的英國人在1905年的“入會”。早期國際足聯舉辦的比賽,包括但不限於奧運會足球賽事,幾乎完全由英足總操辦,以至於一戰爆發、英國人因拒絕與德國等“敵國”比賽,並退出國際足聯後,國際足聯一度陷入“癱瘓”。
讓國際足聯變成如今的足球托拉斯,而不需要像其兄弟組織國際籃聯那樣需要處處看NBA臉色一樣“屈從”於英國佬的,是兩位真正稱得上“名垂青史”的國際足聯領導人,儒勒·雷米(其名至今在大多數中文媒體上,仍被錯譯為所謂的“朱爾斯·雷米特”)和若昂·阿蘭維熱。

儒勒·雷米(左)和若昂·阿蘭維熱(右)
前者大大擴大了國際足聯的“地理版圖”,集聚世界各國的人才加入國際足聯,擺脱了國際足聯長期以來對英足總的人才依賴;後者則大大擴張了國際足聯的“商業版圖”,通過對國際足球賽事的商業開發,大大充實了國際足聯的腰包,並通過對足球運動“國際化”的大力推廣,避免了諸如美國的四大體育聯盟一樣的項目“國家寡頭”出現——“世界足球只能有一個陳浩南,這個陳浩南就是我們國際足聯”。
二、“社會團體”與奇特的“會員單位”
雖然國際足聯名稱中帶有“國際”二字,但其法律性質並不是聯合國那樣的國際組織,對於國際足聯的性質,其官方章程(FIFA STATUTES)第一部分“通用條款”第一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際足聯是一家根據《瑞士民法典》第60條成立的社會團體,即一家社團(Association)。
也正因為是一家社團而不是國際組織,所以國際足聯才以“會員單位”而非國家組織作為基本的組成單元,這種“會員制度”的建立、“會員單位”的收納,基本上是百無禁忌,也反映出一系列關於國際足聯“會員制”奇怪的現象:
1、國際足聯的會員單位可以不帶任何國名,不標示其國家所屬。
雖然是一個“international”的社團,國際足聯的會員單位可以不帶任何國名(“nation”),例如,英格蘭足球總會的名稱中就沒有國家名甚至是地區名,其登記名稱為“Football Association”,即“足球總會”,“英格蘭足球總會”實際上是一箇中文中加了定語的衍生翻譯。
2、國際足聯的會員單位可以是一個政治實體,也可以包括多個政治實體。
還是以英國為例,英國本土大不列顛島上的四個主要組成部分——英格蘭、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足球總會,都作為獨立的會員單位加入了國際足聯,此外,英國的一系列海外屬地(如英屬維京羣島、英屬百慕大等),也都作為獨立的會員單位加入了國際足聯,反倒是國際足聯中,並沒有一個叫做“英國”或“聯合王國”的成員。
但如果因此認為,每個政治實體都會作為獨立的會員加入國際足聯,也是片面的。例如,英國國王即聯合王國國王擁有的王室領地(The Crown Dependencies),馬恩島、澤西島和根西島,實際上是和英格蘭等聯合王國所轄地區政治地位相同的政治實體,但這三島並沒有獨立加入國際足聯,而是接受了英格蘭足球總會的管轄。

馬恩島足球總會,成立於1890年,是歷史上最早的足球協會之一,甚至遠早於國際足聯,但其並未獨立加入國際足聯,而是接受英足總的管轄
3、非國際足聯會員地理範圍內的足球組織也可以參加國際足聯組織或監督的比賽。
例如,位於摩納哥的摩納哥足球俱樂部,並不是摩納哥足球協會的成員,而是法國足協的註冊會員——摩納哥足球協會並未加入國際足聯,因此摩納哥俱樂部想要參加各種國際賽事,只需要抱住法國的大腿即可,無須先鼓動摩納哥足協加入國際足聯。
這一點與國際籃聯等“兄弟組織”截然不同。以國際籃聯為例,《FIBA總章程》第12.1條明確規定:“國家成員協會的各種實體(包括聯賽和俱樂部)僅可在其自身國家成員協會地理及規則範圍內開展相應的活動。”第12.4條亦規定:“國家成員協會及其俱樂部或聯賽在未獲得另一國家成員協會和國際籃聯授權情況下不得參與或組織位於該另一國家成員協會領域內的比賽活動。”
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社團”
然而,雖然國際足聯是一家所謂的社團,但這一社團卻有凌駕於法律、甚至是其所在國瑞士法律而制定規則的能力。
根據一般法理,“‘法律’指的是各種法律規範,所以不僅在法律中,而且法規、自治規章、歐共體的規定以及習慣法中也可能包含禁止性法律……但社團規章不屬於此類情況,因為與私人一樣,社團沒有被賦予立法權。”[1]但國際足聯(也包括與其各種相愛相殺的兄弟歐足聯)可不管這些,從成立至今,他們制訂了一系列明顯與各國法律特別是一般民法原理相沖突的規定,也因此捱過諸如歐洲法院在內的“真·強權”的“鐵拳”。
國際足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最經典案例,莫過於1996年前的“強制轉會費制度”。
在1996年以前,根據國際足聯的規定,足球市場中所有的轉會,包括球員沒有合同在身情況下的轉會,新俱樂部和球員都必須向原俱樂部支付轉會費用。
然而,這一規定簡直是荒謬——作為勞動者的球員,和作為勞動用人單位的俱樂部已經沒有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拿不到續約、拿不到賠償就算了,竟然還要倒找給俱樂部一筆“轉會費”。

這不禁讓人好奇,這種明顯違反一般勞動法原則乃至一般民法原則的“立法”到底是怎麼被制定出來的,又是怎麼在全世界範圍內實行了這麼久的?
國際足聯的“轉會費賣身契”制度最終在1995年年末的“比利時足協等訴博斯曼案”[2]中被打破。出於《歐盟運行條約》有關“應保證勞動者在聯盟內自由流動”[3]的要求,歐盟法院在該案判決中掄圓了胳膊給了國際足聯一個大嘴巴子,[4]並在1996年出台的《博斯曼法案》中正式廢除了國際足聯及歐足聯原有的“強制轉會費”規定——自此以後,身無合同的球員才可以像其他勞動者一樣,大大方方安安心心轉會,而不需要先向原來的俱樂部倒找一筆。
四、金錢帝國與貪腐專家
阿蘭維熱在上世紀中期對國際足球賽事前所未有的開發,使得國際足聯成了全世界最賺錢的體育組織,在“國際社團”的範圍內,甚至沒有“之一”。而這些足球金元風暴,也讓國際足聯內的工作者們賺得盆滿缽滿。
2011年時,國際足聯曾經發布了一份管委會財務報告,國際足聯管委會35名工作人員(僅時任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一人為全職)在一年中總計獲得了近3000萬美元的收入,[5]除此以外,南非世界盃結束後,這些工作人員們還曾獲得總計440萬美元的“秘密獎金”。[6]這麼一看,國際足聯的高官們,人均四捨五入,各個稱得上是“百萬美元寶貝”。
但如此豐厚的收入,並沒有攔住國際足聯高官們撈錢的手腳。早在阿蘭維熱時代,阿蘭維熱和其前女婿、前巴西足協主席裏卡多·特謝拉就曾經從世界盃的商務運營單位“國際體育與休閒公司”(International Sport and Leisure)那裏收受了數百萬美元的“好處費”。當然,這一數字和隨隨便便收他幾個“小目標”的後任塞普·布拉特比,是小巫見大巫![7]

BBC報道截圖
五、“欺軟怕硬”的典範
2022年俄烏戰爭爆發時,國際足聯連帶其兄弟歐足聯的一系列舉動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它們禁止了俄羅斯聯邦足球協會和俄羅斯足球國家隊參與一切與國際足聯、歐足聯相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世界盃資格賽等。
這一舉動也引起了巨大的爭議:當時還算“美帝走狗”的薩達姆發動兩伊戰爭時,國際足聯沒有禁賽伊拉克;美國發動2003年伊拉克戰爭時,國際足聯沒有禁賽美國;沙特入侵也門時,國際足聯也沒有禁賽沙特……
當然,也不可因此就像我國國內某些營銷號一樣,認為國際足聯乃是“西方國家”的走狗,只敢反俄絕不敢反美英及其走狗,那可真是有失偏頗。畢竟,當1968年“西方國家”的死對頭蘇聯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時,或者1979年蘇聯入侵阿富汗時,國際足聯及其兄弟歐足聯照樣是“大屁不敢放一個”。
照此看來,國際足聯實乃無差別欺軟怕硬(也怕錢袋子)的典範,同樣是面對毛熊,敢禁賽俄羅斯而不敢禁賽蘇聯,實在是因為國際足聯深知,普京的坦克再怎麼開也開不到瑞士,可列昂尼德·伊里奇同志的坦克就不一定了。

國際足聯:“我當時害怕極了。”
六、自誇專家
雖然幹出了這麼多的腌臢事,仍然無礙國際足聯自認為自己很牛。為了歌頌自己的豐功偉業,他們甚至在2014年拍攝了一部講自己故事的大騙,啊不,大片——《激情聯盟》(United Passions)。
與其他國際運動組織最多也就是剪剪歷史資料、拍拍宣傳片來宣傳自己不同,國際足聯可是想把《激情聯盟》當成好萊塢大片來拍的。為此,國際足聯不惜血本,花了大價錢請到了“大鼻子情聖”熱拉爾·德帕迪約(飾演儒勒·雷米)、“海上鋼琴家”蒂姆·羅斯(飾演塞普·布拉特)、勇闖“侏羅紀公園”的山姆·尼爾(飾演阿蘭維熱)這套還算不錯的演員陣容,傾力打造了一部其自認為的“大片”,最後的結果是——
《激情聯盟》在成本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情況下,於全世界範圍內豪取16萬美元的票房,其中,在北美更是狂斬607美元。據稱,當國際足聯費了大力氣將本片放在好萊塢上映時,一共只吸引了兩個觀眾進場觀看。

不僅如此,《激情聯盟》還斬獲了IMDB 2.1分、爛番茄11%、metacritic 1/0.7分,足以載入人類電影史冊的評分——請不要認為IMDB 2.1分/總分10分的評分遠高於其他兩家網站就是IMDB不客觀,《激情聯盟》能在IMDB上得2.1分是因為IMDB最低評分就是2分:

七、臭蟲聯盟——國際足聯的挑戰者
看到此你或許有疑問:“既然國際足聯這麼爛,國際足聯又是一個進出自由的瑞士社團而已,那世界各國的足球協會能不能抵制國際足聯這麼個爛攤子,一起組織一個新的國際足球組織呢?”
答案是,還真可以,只不過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及其足球協會不願這麼做罷了。
上文中曾經提到的摩納哥,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摩納哥是一個主權國家,但當2000年,摩納哥足球協會(Fédération Monégasque de Football)正式成立時,其並沒有加入國際足聯或歐足聯,而是加入了所謂的“新足球協會理事會”(“Nouvelle Fédération-Board”),後來又接受了“獨立足球協會聯合會”(Con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Football Associations,CONIFA)的管理。

而這個“獨立足球協會聯合會”,就是目前國際足聯唯一的挑戰者,其曾經舉辦所謂“VIVA世界盃”、“CONIFA世界盃”等“國際賽事”。
然而,從一箇中國人的角度來看,我還是稱其為“臭蟲聯盟”和“小臭蟲聯盟”比較合適。
“臭蟲聯盟”和“小臭蟲聯盟”自稱“接納了世界各國少數族裔、文化的慈善機構”,實際上其乃是世界各大主權國家分裂勢力,以足球表達其邪惡政治訴求的大本營。摩納哥和基里巴斯是這兩個機構中僅有的兩個主權國家,除此以外,“臭蟲聯盟”吸引的“臭蟲”們,全部都是世界各國的分裂勢力乃至恐怖分子。
“臭蟲聯盟”的成員,既包括針對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分離勢力,如意圖分裂中國的“疆獨”“藏獨”、還有美國的“卡迪卡迪亞獨”“夏威夷獨”、法國的“奧西塔尼亞獨”等,也包括針對其他地區大國的分離勢力,如針對希臘的“查梅里亞”獨立運動、針對緬甸的羅興亞獨立運動,等等。
看到上面這些,你大概就能明白,為什麼正常人沒人會從國際足聯退出,“另起爐灶”了吧?
參考資料:
[1][德]漢斯·布洛克斯、沃爾夫·迪特里希·瓦爾克:《德國民法總論》,楊大可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9頁。
[2]有關“博斯曼法案”前因後果更為詳細的報告,參見M.Phillips, Jean-Marc Bosman’s fight against depression and alcoholism, The Sun, 2011.3.21, http://www.thesun.co.uk/sol/homepage/features/3480363/Jean-Marc-Bosmans-fight-against-depression-and-alcoholism.html
[3]此處的譯文來自程衞東等譯:《歐洲聯盟基礎條約——經<里斯本條約>修訂》,社會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69頁。
[4]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étés de Football Association,ASBL and Others v Jean-Marc Bosman and Others,C-415/93, Judgment ECLI:EU:C:1995:463, 15/12/1995.
[5]STEFAN BARMETTLER. Fifa-Boni: Von wegen 30 Millionen, http://www.bilanz.ch/unternehmen/fifa-boni-von-wegen-30-millionen.
[6]Sports Sun. Report claims FIFA bosses secretly doubled their salaries,http://www.sportssun.com/index.php/sid/223159751/scat/c4cdc9be967f45f9/ht/Report-claims-FIFA-bosses-secretly-doubled-their-salaries.
[7]Jack Rollin. 2015 FIFA corruption scandal, https://www.britannica.com/event/2015-FIFA-corruption-sca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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