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考驗香港的時候到了?
王恺雯
【文/觀察者網 王愷雯 編輯/馬雪、馮雪】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原定12月1日開審,但香港法院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令此案橫生枝節。香港特區政府三次依法阻攔均被法院駁回。
11月28日晚,香港特首李家超發聲明,建議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
香港律政司也向法庭申請押後黎智英案審訊並獲批准,該案延後到12月13日開庭,若人大釋法有確定日期和議程,不排除律政司再申請延後,以確保該案在正確的法律理解和法律環境下進行。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台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對觀察者網指出,黎智英能否聘請英國律師,稱得上是香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的一次“考驗性案件”,但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慎重考慮,沒有得到香港法院的回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認為,從普通法專業角度來看,香港法院的裁決有其理據,但其過於偏重程序正義,迴避了外籍律師可能造成國家機密泄露、對國安法理解存在偏差等實質問題。
“這表明香港法院未能準確理解國安法立法原意及其自身司法角色,需要人大釋法來澄清,對香港法院應當怎樣理解和適用國安法作出憲制性監督和指引。”田飛龍説。
近來香港有聲音認為,若香港本地處理黎智英案確有困難,可根據香港國安法有關條例,將此案移交內地直接管轄。不過受訪學者均認為,事情尚未發展到這一步。
田飛龍表示,移交內地直接管轄是一種備選方案,但不是優選,因案件已在香港法院進行到實體性審判階段,臨時轉換管轄對香港法治與司法獨立衝擊過大,會挫傷香港司法的基本信心與管轄能力基礎。由人大釋法來澄清國安法立法原意,同時支持香港法院走完該案的全部司法程序,這種法律組合是目前較為合理的方案。

2020年12月12日,被加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黎智英,被囚車押解到西九龍法院提訊 圖源:澎湃影像平台
**“特區政府的考慮,未得到香港法院的回應”
綜合香港文匯報、大公報等港媒報道,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指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佈、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
按計劃,案件應於12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開審,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
不過,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在今年10月頒發許可,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蒂姆·歐文(Tim Owen)以“專案認許”方式,為黎智英出庭辯護。這一舉動引發香港律政司和大律師公會的反對。
律政司隨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指出香港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的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特區的獨特背景無法充分理解。

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高等法院上訴庭11月9日裁定律政司敗訴。11月16日,律政司再向上訴庭申請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在書面陳詞中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泄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這一請求再次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認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同樣受到英國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11月22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香港終審法院11月28日下午4時頒佈判詞,駁回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認為,律政司在向上訴庭申請往終審法院上訴時才提出新論點,儘管該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故駁回許可申請。
這意味着律政司在香港本地司法層面“終極敗訴”,英籍律師歐文將能夠為黎智英出庭辯護。
歐文此前曾有來港參與案件的經驗,包括在2014年“七警案”中擔任第一被告黃祖成的辯護律師,以及在2014年駐港英籍高官殺害兩名印尼女子案中,擔任被告魯裏克·賈汀(Rurik Jutting)的辯護律師。

11月25日,香港終審法院開庭審理律政司上訴案,歐文(中)到場旁聽 圖源:星島日報
作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最受關注的案件,黎智英能否聘請英國律師受到外界高度關注。香港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請求後,不少香港政界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質疑,並呼籲特區政府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全國人大前常委範徐麗泰接受港媒採訪時表示,由本地律師參與涉及到國安法的案件屬於國際慣例,她從未聽過有關國家安全的案件能允許海外律師參與,譬如美國不會允許一個住在中國的中國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英國也是如此。她相信香港本地律師有能力及專業知識處理有關案件。
李曉兵對終審法院的裁決感到遺憾。
他對觀察者網表示,特區政府的準備非常充分,律政司上訴過程中闡述的意見也非常中肯,結合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外國律師參與此案的必要性、適當性等。然而,律政司三次申請均遭到法院駁回,“特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慎重考慮,沒有得到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回應。”
田飛龍認為,黎智英的辯護權案經歷了原訟庭、上訴庭和終審法院三級的審理,最終維持了對英國大律師的聘用決定,這對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以及維護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
田飛龍指出,香港法院從普通法的專業性以及上訴許可規則出發,從法律專業的角度來看,有其理據。但是,終審法院迴避了一些實質性的問題,即該案涉及到對香港國安法的準確理解和適用,也涉及到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可能造成國家機密泄漏問題;外籍律師對國安法的理解、尤其是對國安法所根植的中國憲法秩序的理解可能存在嚴重偏差。此外,中國與包括英國在內的有關國家,在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方面有不同的認知,甚至存在衝突。
“**在這種背景下,允許英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並不是形成國安判例法和國家安全法理學的良好安排。**香港終審法院存在重程序、輕實體的規範性偏向和裁判依賴性,從而未能充分理解和權衡本案的國家安全重要性,對憲制問題缺乏責任倫理,最終將問題向外向上推送,未展現終審法院的公共政策與公共理性塑造功能。香港終審法院並非不專業,而是不盡責。”田飛龍説。

香港終審法院 圖源:終審法院網站
釋法要解決什麼問題?
事實上,香港國安法並沒有條文限制被告選擇什麼律師,也未排除海外律師參與。但田飛龍強調,香港國安法的總則部分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有責任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法院就聘用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有關裁決,表明其未能理解這一維護國家安全責任條款的原意以及其自身的司法角色。這就需要人大釋法來澄清香港的法院應當怎樣理解和適用國安法。”
就在終審法院作出裁決幾小時後,11月28日晚,香港特首李家超發聲明,表示他將會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説明這起案件,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以下問題:
“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對媒體表示,律政司在陳述上訴申請時已作出最大努力,他對法庭的決定表示尊重。然而,作為行政長官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若有問題需要釐清,他有責任作出考慮。

香港特首李家超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田飛龍表示:“特首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在充分尊重香港司法獨立和法治原則的基礎上,在窮盡了香港的司法程序之後,根據特首的法定職權向中央提出的,這是一種合法而積極的補救方法。”
李家超29日表示,特區政府希望釋法釐清的問題,只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換言之,在香港已經有執業資格的外籍律師,可以參與有關案件。
不過田飛龍認為,李家超在提交給中央政府的報告中,提出的問題是較為技術性及經過“嚴格限定”的,“從人大釋法的邏輯來看,特首提請釋法以及特首報告中所表述的問題,當然是要考慮和回應的。**但釋法是人大的固有職權,可以不限於特首提出的範圍,而是就國安法的實施做一個周全的法律解釋方案,**以便從制度上完整、權威、專業地解決條文適用問題。”
李曉兵也認為,釋法“是按照香港特區政府建議提請的基本問題來作出具體的解釋,還是結合相關議題作出方向性的指引,以及此次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範圍、內容、廣度、深度等等,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根據需要來決定和把握。”
根據港媒梳理,已取得法學專業證書的人士,已在香港獲認許的律師、律政人員,或海外律師,均可申請認許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海外律師申請認許時,須在海外持有效法律專業人員證書、海外執業至少3年、通過本地大律師資格考試等。
不過,黎智英此次是通過“專案認許”的方式聘請海外大律師。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介紹,海外律師可以在專案的原則上,被認許為一宗或超過一宗特定案件的大律師,但需要有充實的出庭經驗,法庭認為是擔任大律師的合適和正當的人員。
據港媒統計,香港近三年的“專案認許”申請達到40次,其中27次獲批。

香港高等法院 圖源:東網
元朗區議會主席、執業律師沈豪傑接受香港文匯報採訪時表示,香港法院在認為本地缺乏熟悉相關案件範疇專長的律師時,可以根據“專案認許”方式容許非本地執業律師參與案件。
但沈豪傑指出,正如在英國等很多西方國家的法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具有凌駕性及特殊處理方式,而香港國安法也並非一般法例,是全國性法律,故法院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時,必須顧及其立法原意和相關國安風險,不應以一般思維習慣隨便行使“專案認許”。
田飛龍表示,香港迴歸之後沿用普通法,在律師制度方面可以通過“專案認許”的方式,經由法院許可,讓外籍律師參與本地案件。而根據香港特區《法律執業者條例》,關於律師是否可以被聘請的問題,授予了法官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田飛龍相信,人大釋法會解決國安案件中的有關問題,但應該不會繼續擴展下去,即涉及在非國安案件中是否可以繼續沿用“專案認許”的方式聘請外籍律師的問題。他認為,在非國安案件中,目前沒有特別的壓力和必要性去排除外籍大律師,但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就有必要排除。
對海外律師參與香港國安法的擔憂並非空穴來風,多年來,西方尤其是英國頻繁干預香港法治。
2021年,英國御用大律師大衞·佩裏(David Perry)曾應香港律政司聘請準備來港,就黎智英等人涉及的非法集結案擔任檢控官。包括時任英國外交大臣拉布在內的一眾英國政客羣起攻之,佩裏最後在重壓下請辭。

英國御用大律師大衞·佩裏 圖源:星島日報
今年3月,在英國政府的施壓下,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與副院長賀知義(Patrick Hodge)宣佈辭去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職務。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上週對港媒指出,考慮到早前出現過因英國政客施壓,導致兩名英國法官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的情況,不能完全排除英美政客會對英國律師施加壓力。
李家超28日也承認,在現行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
和前五次人大釋法有何不同?
針對海外大律師獲准代理國安案件,11月28日晚,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接連發聲,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採取措施。
其中,港澳辦明確指出:
“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與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
田飛龍表示,香港國安法是由中央立法機關所制定的,關於立法原意的理解和解釋,中央是最權威的。而國務院港澳辦的意見代表中央的立場,其表態值得重視,也對未來人大釋法的原則和方向有一定的提示作用。
李曉兵認為,黎智英能否聘請英國律師,稱得上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一次“考驗性案件”,“目前來看,香港特區各級法院在這個問題上,其着眼點以及基本的思路和立場還是比較一致的。”
“在過去25年中,香港法院的整體表現有可圈可點之處,其憲制角色不僅獨特而且非常重要。就一般意義上的法治實踐和法治傳統的堅守來説,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過程是能夠給我們信心的”。
不過李曉兵指出,在憲制層面,也就是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涉及特區行政、立法、司法關係方面,香港特區法院的認識和判斷則是存在缺陷的。而在涉及外部政治勢力介入香港事務方面,香港特區法院更是缺少經驗,這也成為了整個香港特區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的短板。
李曉兵認為,2020年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在法律層面補上了香港的“國安短板”,**但真正落實維護國家安全,還需要通過社會層面對國安法權威的尊重,以及各政府主體嚴格執法這些法律實踐過程來予以落地,**包括司法機關對唐英傑案、譚得志案、黎智英案等這些標誌性案件的判決、裁定,“如果香港特區法院能夠在這方面給我們信心,那麼香港就真正意義上過了這一關。”

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案,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左至右)審理 圖源:星島日報
在李家超就黎智英案向中央建議提請人大釋法前,香港特區曾經歷過五次人大釋法,分別就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留權(1999年)、香港政制改革(2004年)、行政長官任期(2005年)、外交豁免權(2011年)以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2016年)作出解釋。
田飛龍介紹,前五次人大釋法,既有特區政府提請釋法,也有香港終審法院提請釋法,更有中央主動釋法。但以上都是對香港基本法的解釋,而這一次是特區政府首次就香港國安法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程序和基本法有所不同。
“香港國安法本身沒有對釋法程序做出更細緻的規定,所以這一次會按照《立法法》規定的全國性法律解釋程序,其中未規定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意見的步驟。”
但田飛龍補充説:“考慮到香港國安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與基本法有密切的關係,我認為,作為一種工作慣例,以及人大釋法對嚴謹性和專業性的考慮,還是有必要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把國安法和基本法的人大釋法做一個銜接,能夠更好地促進對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理解和維護。”
“移交內地是備選,但非優選”
在李家超建議提請人大釋法後,香港特區律政司於11月29日向法庭申請要求押後黎智英的案件。李家超表示,相信中央會重視他提出提請人大釋法的事,並且儘快處理,並認為有了人大的釋法結果,再去處理黎智英的案件是最合適的。
不過近日香港也有法律界人士援引香港國安法第55條指出,如果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或者出現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時,經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港國安公署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可以將黎智英依法移送內地受審。
田飛龍也提及,香港輿論有一些意見,認為有關裁決表明香港終審法院不能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沒有這種管轄複雜國安案件的能力,按照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文,是可以移送內地直接管轄的。
那麼黎智英案是否會走到這一步?田飛龍認為,將此案移交內地直接管轄是一種備選方案,但不是優選。
“案件已經過偵查、檢控、法院排期,且有關證據也已鎖定。從處理程序上説,宜由香港法院繼續管轄並作出判決,只是在涉及辯護權規則及國安法準確適用等問題上,需要人大釋法來做出澄清。”
田飛龍強調,由人大釋法來澄清國安法立法原意,同時支持香港法院走完該案的全部司法程序,這種法律組合是目前合理的方案。若是改由內地直接管轄,不但可能對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造成衝擊,且在處理案件移交過程中的一系列對接問題上,也會過於倉促,可能旁生枝節,於國安法規範實施及香港法治整體地位不利。
李曉兵指出,黎智英案審理至今已經兩年多,現在再由內地接手處理的可能性不大。且即使此案確實存在激烈的討論,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各方在觀點上存在分化,但還沒達到香港國安法第55條所列出的“嚴重”或“複雜”的地步。
“在解決法律適用中存在的諸多爭議和各方對國安法理解不一致這些特殊難題方面,人大釋法確實是一個比較合適的方式。澄清也好,補充也好,細化也好,這都是必要的。”李曉兵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