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戴口罩查驗身份不嚴,18歲男子代人“國考”被判拘役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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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12月14日消息,雨花法院審理的被告人鄧某某代替考試某項“國考”案中,鄧某某因為心存“戴口罩考試,考場人身查驗不嚴”的僥倖心理,接受“僱傭”代考,因代替考試罪被判刑,釀成人生苦果。雨花法院奉勸所有想不勞而獲的“歪腦筋”,懸崖勒馬,法律面前沒有僥倖。
收了150元定金,他代考“國考”被判刑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鄧某某經網絡交易受僱於人,以每日300元報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許某(另案處理)在湖南長沙蔘加某項全國統一考試。隨後,通過快遞接收了許某的身份證,及代考定金150元 ,並通過該項考試APP下載、打印許某的准考證、體温登記表,10月23日8時30分,鄧某某攜帶許某身份證、准考證、“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報告單等考生所需證件材料至長沙市南雅中學考點,進入考場,9時15分學校吹完戒線哨,監考老師姚老師逐一收取考生身份證,並核驗身份。經過比對,姚老師發現准考證上考生許某的外貌、年紀均與現場座位考生“許某”差異較大,不似同一人。姚老師立即向考場內的監控攝像頭舉手示意“情況異常”,等待考點流動監考老師到現場核實情況。10分鐘後,鄧某某向同場監考老師張老師舉手示意,主動坦白自己代考事實。南雅中學考點向公安機關報案。
鄧某某犯代替考試罪,被雨花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關於考試作弊的法律後果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發時,本案被告人鄧某某僅18歲,剛剛成年,當槍手“代考”酬勞的誘惑、口罩蒙面的僥倖讓他失去了辨別是非的能力,不就是一場考試嗎?坐在教室裏幫別人寫完一套試卷,讀了十幾年書輕車駕熟。被選中的“槍手”多為在校生,在代考的金錢誘惑下蠢蠢欲動,可一旦越過了法律的臨界點,就是深淵。所有人當引以為戒!
考試,是國家選拔人才的有效機制之一,真實反映考生的能力和水平,為各行各業選拔出優秀人才,是考試的意義所在。違法作弊,不僅個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而且破壞公平競爭的考試製度,踐踏社會的誠信理念,如任其氾濫將導致了社會信用危機。考試作弊的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但凡有考試作弊的念頭,請立即打消。

哪些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