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社廳:不能要求居家隔離職工休病假,應正常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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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二十條”優化措施和 “新十條”頒佈後,許多企業、職工都面臨新問題。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離怎麼發工資?公司可否要求“陽性”職工休病假?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12月20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上線廣東民聲熱線權威回應熱點問題。
近日,有部分職工反映,自己感染了新冠病毒,公司要求提供抗原檢測結果或醫院診斷證明才能請病假,否則就要正常上班。新冠“陽性”之後,是否可以居家隔離?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係處副處長吳瀟雯表示,國家和省都對此有明確規定,“按照12月初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辦公室綜合組《關於進一步落實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也就是’新十條’中的第三點,‘優化調整隔離方式’中明確,感染者要科學分類收治,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無症狀感染者或輕型病例一般採取居家隔離。”
“12月17日,廣東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揮辦印發了《廣東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第四版)》,明確員工核酸、抗原結果陽性時,向單位報告,並且開展居家隔離,居家隔離5天之後,連續2天核酸或者抗原陰性之後再解除隔離返崗。”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實在無法出具核酸陽性證明或者抗原證明,或者社區的相關證明,可以儘可能地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通過提供視頻等方式來作為輔助證明。”吳瀟雯説道。
**職工居家隔離期間,工資應該怎麼算?**企業要求“陽性”職工休病假,按病假工資來支付勞動報酬,甚至在此期間擅自解除勞動合同,這些做法是否符合規定?
對這些備受公眾關注的問題,省人社廳勞動關係處副處長吳瀟雯回應稱,目前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勞動關係政策依然適用於2020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印發的《關於妥善社會勞動關係相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不能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因為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開展的居家隔離,必須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且不能在此期間解除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在新形勢下,處理好與疫情相關的勞務糾紛,對促進勞資雙方的良性循環非常關鍵。吳瀟雯表示,省人社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全力保障企業與職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引導企業通過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輪崗輪休、調整薪酬等方式來協商解決勞動用工問題,指導企業妥善處理相關的勞動關係問題,儘可能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另一方面,我們也引導職工加強與企業的溝通,依法理性地合理表達訴求,儘可能地通過協商和調解的方式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也是引導企業與職工同舟共濟,共渡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