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鋒:23條立法仍是香港有待完成的必答題
作者:支振锋
“事有必至,理有固然。”以國安法彌補國家安全漏洞,以新選制彌補政權建設漏洞,香港重回“一國兩制”正確軌道,迅速由亂及治、由治及興。基本法23條立法順理成章再次進入香港特區議程,不僅是行政長官施政報告的重要內容,也成為第七屆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引發熱議的焦點問題。
在任何時代和任何地方,維護國家安全都既是一個政權最基本的職能,也是國家對人民承擔保護義務的基本方式。維護國家安全還是國家能力的重要體現。香港迴歸祖國,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香港社會繁榮穩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香港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作為根本性條款,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基於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在第23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既是國家以基本法形式對香港特區賦予的莊嚴責任,也是中央將屬於國家事權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以適當方式對香港特區進行的授權立法。
二十多年來,香港許許多多的愛國人士和有識之士為推動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付出巨大心血和努力。特區政府也曾於2002年9月發佈《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開展為期3個月的諮詢活動;特區政府保安局也曾於2003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並進行了近一年的廣泛討論和諮詢,在吸收香港市民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作出多項澄清和修訂。但由於亞洲金融危機影響未歇,2003年非典衝擊巨大,香港經濟遭受重創;特別是由於一部分反中亂港勢力與美英等境外勢力內外勾結,背棄港人利益,不斷煽動和阻撓,最終導致2003年基本法23條立法未能建功。此後,雖然不乏愛國愛港人士持續呼籲,但香港迴歸25年了,迄今仍未完成這個重大憲制任務。
由於基本法23條立法未能得到落實,香港社會一直存在嚴重的國家安全漏洞。多年來,反中亂港勢力逆歷史潮流而動,肆意操弄、顛倒是非、教唆蠱惑、煽動黑暴,成為破壞香港繁榮穩定的毒瘤。隨着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外部敵對勢力牽制、遏制中國發展的行徑愈演愈烈。反中亂港勢力以奪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實施“顏色革命”為目的,肆無忌憚地挑戰“一國兩制”原則底線。特別是在“修例風波”中,他們煽動、組織黑暴,破壞香港法治,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繁榮穩定,導致香港出現嚴峻的“國家安全赤字”“社會治理赤字”“民生保障赤字”。危急關頭,是中央政府堅定履行憲制責任,出台香港國安法、修改選舉制度,果斷撥亂反正,捍衞了香港同胞的權利和福祉。
香港國安法的出台與基本法23條立法是並行不悖的。該法第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立法的要求相比有所拓寬,但仍然有不同分工。特別是迴歸以來,隨着社會情勢發展,香港暴露出來的國家安全漏洞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需要與時俱進地予以解決。因此,全國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要求,本身就包含國家和香港兩個層面,需要香港以更積極和更富有創造性的精神,儘快落實基本法23條的規定。
“法安香江,換了人間。”隨着香港國安法和新選制的貫徹落實,當前香港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社會環境出現很大變化,但也存在一些客觀上的困難。反中亂港勢力餘燼仍未全熄,境外敵對勢力仍不甘心失敗,香港市民也並非全部都能理解。但這些困難恰恰需要通過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機構和情報系統,強化國家和香港之間、維護國家安全的不同部門和機構之間的團結協作,才能得到更好解決。
特別是,要通過基本法23條立法的落實,在香港社會進行一場全方位的、深入的國家安全教育,使國家安全意識真正在香港同胞中入腦入心,從而建立起維護國家安全紮實的社會基礎,為“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和香港下一個25年的興旺發達提供國家安全的堅實保障。(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台港澳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