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保護網暴受害者,法律須是劍與盾
劉學州事件引發輿論關於如何從法律層面懲戒網絡暴力行為的思考。從道德上來看,曾對劉學州施加網絡暴力的人無疑是有罪的,但是從司法實踐上來看,追懲網絡施暴者又面臨一些現實困難,因此更有討論的必要。
我國《刑法》規定了誹謗罪,然而這一罪名屬於“親告罪”,如今劉學州已不在人世,無法進行自訴。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當事人即使訴諸法律途徑,實際上誹謗者往往很難得到應有的處罰。一般來説,網絡暴力事件參與人數眾多,地域跨度極大,而施暴者幾乎又全為匿名,這無疑給取證和起訴工作帶來很大困難,當事人無法及時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施暴者得以更加肆無忌憚。互聯網時代,大規模網絡暴力常常給受害者帶來巨大痛苦,因此輕生者屢見。
目前,已經有不少人呼籲推動相關立法來遏制網絡暴力現象,但是這一動議面臨的難度同樣不小。所謂的 “法不責眾”是施暴者敢於對他人誹謗攻擊的一個重要心理支撐,就好像雪崩中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也沒有一片雪花為此承擔責任一樣。似乎隱身於“網民”這一龐大羣體之中,躲在匿名暱稱之後,自己就是安全的“法外狂徒”。動用刑事手段打擊網絡暴力,就類似於“大炮打蚊子”。當事人自行訴訟維權則更為艱難,在網絡匿名環境中,他們往往連侵權人的真實信息都無法得到,又何談起訴。一旦成為網絡暴力的焦點,當事人幾乎毫無澄清事實和自衞的可能,只能任憑網絡肆意攻擊和撕扯。網絡成為施暴者發泄自身不滿與惡意的一個方便渠道,而真相既被掩蓋,也不重要。
在網絡暴力面前,不能任由受害者如此脆弱,勢必需要立法加以干涉。對於那些傳播謠言,縱容惡意攻擊的網絡平台和賬號,應當對其採取凍結、封禁等措施。對於沒有對此盡到監管義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交軟件,也應當對其進行處罰。同時應當繼續推動網絡實名制度的進一步實施,以規範網絡言論,營造一種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整治網絡暴力亟需多方共同努力。在立法層面,國際上也有許多經驗可供借鑑。13歲少女梅根因遭受網絡暴力自殺身亡一事推動美國頒佈《梅根·梅爾網絡欺凌預防法》,根據該法律,任何人如果帶有脅迫,恐嚇,騷擾,或引起大量精神折磨的意圖與人交流,利用電子手段進行嚴重、反覆、惡意的行為,就將面臨罰款及長達兩年的監禁。美國很多州也通過《網絡跟蹤法》,將網絡跟蹤行為定義為犯罪,旨在遏制利用信息和通話技術騷擾其他個人、羣體或機構的行為。該行為包括虛假指控、監聽、傳達威脅、身份盜竊,損壞數據或設備,以性為目的誘惑未成年人,以騷擾為目的收集信息等。雖然有人批評該類法律可能侵害公民的言論自由,但其對於網絡中個人權益的保護無疑起到了積極作用。
德國對網絡暴力行為也採取了極為嚴厲的態度。1997年,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了世界上首部全面規範互聯網的法律——《多媒體法》,該法以專門的篇幅對於網絡服務商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服務商不得鏈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現法律禁止的不良信息,違者最高罰款1.5萬歐元。按照法律規定,所有現實社會通行的法規也適用於互聯網。此外,德國許多法律中也包含互聯網行為和言論的專門條款和內容。
當然,法律並非萬能。要想了解和制止網絡暴力,必須先理解人性。那些參與網絡暴力的人,在受道德規範和法律規制的日常生活中,未必都是十惡不赦之徒。但到了網絡這個開放環境中,到了一個似乎可以“暢所欲言”又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景下,再加上被掩蓋的真相和被捏造的謠言,在“義憤填膺”的正義感和“羣體無意識”的狂歡氛圍刺激下,極有可能成為一名動輒“出拳”攻擊他人的施暴者,這才是值得我們警惕和深思的。
那些在網絡上膽大妄為挑戰公序良俗的人,如果僅是孤立的個體,可能永遠也不敢如此作為。正是“網民”這樣一個羣體給他提供了一種保護,一種膽量,“他就會意識到人數賦予他的力量,這足以讓他產生殺人劫掠的念頭。”在還沒有完全清楚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僅憑着一知半解的信息和偏頗的認知,就不惜以惡毒的語言去攻擊一個與自己毫無關係之人。而當這些人在網絡上形成一個羣體的時候,其言論的影響和破壞力將呈幾何倍數放大。
法律之外,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自覺維護網絡空間的道德風氣。應當充分尊重他人權利,警惕那些在網絡上動輒打着“正義”旗號,煽風點火,號召對他人進行討伐攻擊的言論。不要輕易攻擊他人的道德,不要輕信網絡上的隻言片語,更不要無意識地犯下“平庸之惡”。(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