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價”背後,價格欺詐的辨別、防範與維權
案例背景:
網絡的發達使得人們的生活更加便利,可以足不出户就能聊天、辦公、購物,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在網上購物,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網絡購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着人們購物習慣的改變,網絡購物平台在人們日常購物生活中的比重越來越大,網購平台之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不少網絡商家為了吸引更多的買家,會在價格上做“文章”,傳統的價格欺詐行為在網絡購物平台領域變得越來越常見。
案件經過:
2017年單某在某電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鋪購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訂單信息顯示該筆記本電腦單價15499元,標註今日特價省500元,優惠後商品總價14999元,單某也實付了14999元;但是該店鋪在之後多次都在該電商平台網頁促銷活動中,均顯示同型號的筆記本電腦的價格為15499元、促銷價14999元,同樣顯示的是今日特價。就此,單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屬於價格欺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中經營這該店鋪的公司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並無以所標價格(15499元劃線價格)實際銷售過該型號筆記本電腦,促銷商品的活動界面也沒有對劃線價格進行必要解釋説明,且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14949元的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原告單某購買案涉筆記本電腦促銷價格14999元,故某公司虛構原價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法院支持了單某主張某公司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因此商家是否被認定為價格欺詐,取決於商家所售商品是否存在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也規定,“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在前述案例中,雖然某公司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並無以所標價格實際銷售過商品,但在本次促銷前最後一次的銷售價格卻比單某購買價格還低。在電商平台商品促銷期間,商家在“價格”中標註劃了刪除線且在下方標註促銷價,很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劃了刪除線的價格為商品的原價,消費者也無法通過正當途徑及渠道以獲取到銷售商品的歷史銷售記錄,並對某公司是否以原價銷售過案涉商品的銷售數據無法獲取與知情,從而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甚至欺詐。
此外,《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第六條、第七條列舉了13種屬於價格欺詐的行為,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消費者日常購物中,該怎樣避免價格欺詐陷阱呢?律師也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要注重查看相關價格標示,如查看海報標價與現場標價是否一致,在網絡購物過程中要留意平台標示價格與具體商品信息頁面的標價是否一致,提高防範意識。
其次,注重貨比三家,做到心中有數,同樣喜歡網購的消費者也可以在網上搜索價格對比平台,平台的優勢在於能看到各種產品的價格走勢,清楚瞭解當前購買商品的優惠價格是不是歷史最低價。
第三,在直播平台購物時,避免衝動消費,做到理性消費,不要輕信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虛假宣傳,以防上當。
第四,要有品牌意識,購買明碼標價商品,降低消費風險,做到一目瞭然。
最後,當發現價格欺詐行為時要勇於維權,對違法行為説不。
當遇到價格欺詐後如何維權?對此律師也建議可以及時向物價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國家發改委也開通了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可以網上投訴,只要登錄舉報系統(12358.ndrc.gov.cn)就可以反映價格收費問題,舉報價格違法行為。這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手段,可以讓消費者自己的成本損失降至最低。
如果是在電商平台上購買的商品,也可以向平台進行投訴,在平台組織下與商家協商調解,賠償消費者的利益損失。當然還可以委託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如果消費者受到欺詐的事實被認定,可以主張消費金額三倍的賠償;如果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不管選擇的是哪一種方式,在這裏最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保存有效證據是成功維權的保證。在購買產品時,消費者一定要注意要向商家索要購貨發票、購物小票、確認明碼標價籤、“三包”憑證、核對票據與商品是否相符,甚至保存好外包裝盒,網絡購物還要保存商品鏈接和宣傳銷售頁面的截圖、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等等,這些都是為防止日後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時需要出示的證據。當自己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時候,應及時的與有關行政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聯繫,儘可能的將損失降至最低。
作者簡介:
李毅,北京華允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委會幹事、北京市律協財税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海淀區律協金融法律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