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險承保理賠辦法出台:突出“服務三農”,強調機構履行義務
【環球網 記者 陳超】為了進一步規範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監管,2月24日,銀保監會發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分為7章,包括總則、承保管理、理賠管理、協辦管理、內控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共58條。《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其適用於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服務時,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遵循依法合規、誠實信用、優質高效、創新發展原則,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農業保險持續擴面、增品、提標,在服務脱貧攻堅、鄉村振興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銀保監會也通過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險監管等方式促進農業保險規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吸收近年來農業保險發展實際和監管實踐成果,在《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銀保監會研究起草《辦法》。《辦法》的出台,將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突出以“服務三農”為中心
具體來看,《辦法》具有四大特點。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務三農”為中心。如,增加“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的表述,進一步縮短定損時限、細化查驗影像要求等,切實保障投保農户權益。二是新增森林保險作為調整對象。《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辦法》將森林保險也統一納入調整範圍。三是強化或細化有關規定。如,進一步明確投保信息內容和要求、將承保標的查驗內容區分不同險類予以規定、統一定損時限規定、明確禁止套取保費補貼等。四是突出保險科技等相關內容。結合近年來農業保險最新發展趨勢,增加線上化、科技賦能、信息安全等有關條款。
在投保承保方面,《辦法》指出,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保險機構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當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知情權和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賠付返還或者其他利益。
《辦法》明確了保險機構應當準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的必錄項目,包括客户信息、保險標的信息、其他信息等。《辦法》還鼓勵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科技應用,可以採用生物識別等技術手段,對標的進行標識並記錄,確保投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對於不同保險標的,《辦法》要求根據其特徵和分佈等情況,採用全檢或比例抽查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置、數量、權屬和風險等情況。保險機構可以從當地財政、農業農村、林草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輔助核查投保信息的真實性。
打通“最後一公里”
《辦法》對農業保險協辦管理還進行了專章規定。對此,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農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協辦機制是農業保險特有的一項機制,與一般商業保險相比,其特殊性在於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共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該項機制對於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打通農業保險“最後一公里”具有重要意義。各地也結合實際,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推進。
“《辦法》在嚴格遵守《農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從協辦機構、協辦原則和費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農業保險協辦機制。至於在農業保險領域中,保險機構和其他商業機構或個人之間的合作,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商業合同規則予以規範,不宜列入農業保險協辦機制。”前述負責人説道。
另外,《理賠辦法》以提升專業化、精細化和集約化發展水平、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宗旨,在服務能力、科技賦能和信息安全等方面對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服務能力方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在科技賦能方面,要求保險機構加大科技投入,採取線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辦法》提出,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做好農業保險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對於業務開展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數據,保險機構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
承保理賠管理迎來新規範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將出台分險種承保理賠管理規範。根據《辦法》,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在承保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在承保前應當以現場、線上等形式宣講相關惠農政策、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等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可以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召開宣傳説明會,現場發放投保險種保險條款,重點講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款處理等內容。
《辦法》中明確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履行説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重點説明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特別約定、理賠標準和方式等條款內容。
此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保險機構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情況,納入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考評管理。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是否符合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進行認定。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抓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指導保險行業協會出台分險種承保理賠管理規範,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推動農業保險更好地服務我國“三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