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已拆封就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最高法權威解釋來了
【環球網綜合報道】日常消費者在網購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或者以消費者簽收產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的理由讓很多遇到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口難辯,甚至不得不吃個“啞巴虧”。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條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最高法: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法嗎?新規有規定。
《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贈品可以免責?最高法: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者積分換購,或者以較低價格換購,這些屬於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因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又該如何處理呢?
《規定》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未使用官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即可不擔責?最高法:不支持
實踐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的情況,比如通過客服個人微信支付貨款。當商品出現質量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後,商家又以未經過交易平台支付為由主張其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引導消費者通過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進行支付,消費者主張平台內經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責任,平台內經營者以未經過交易平台支付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如今,網絡直播賣貨越來越多,網絡直播賣貨產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責任界定?對此,《規定》對網絡直播賣貨民事責任承擔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規定》第11條對平台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於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規定》第12條對於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2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瞭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經營者承諾高額賠償,但不兑現。最高法:支持按承諾賠償
實踐中,有時候經營者會作出高於法定賠償標準的承諾,一旦產生糾紛,經營者又拒絕兑現承諾。《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台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鄭學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