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準備金不得人為調節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為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內控機制,規範有效開展準備金監管工作,3月9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所謂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自2005年起,原保監會制定併發布了一系列關於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的規範性文件,內容包括準備金內控管理、回溯分析、工作底稿、準備金報告等方面,初步構建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監管框架。但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發現保險公司存在人為調整分支機構準備金、通過準備金調節利潤等新情況和新問題。為增強非壽險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系統性,有必要梳理並修訂上述規範性文件,統一以《實施細則》的形式發佈。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準備金評估的原則和方法,規範保險公司準備金評估使用合理的方法及假設;二是規定準備金評估的內控流程,當保險公司的準備金評估發生變化併產生顯著影響時,應履行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等流程;三是規範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的處理,規定計算風險邊際的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明確了準備金評估時應進行折現的久期標準;四是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備金的管理,要求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的準備金評估應客觀、公允地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不得人為調節;五是規範準備金回溯分析工作,明確了當保險公司的準備金回溯結果出現較大偏差時,保險公司應採取的具體整改措施;六是明確準備金評估報告的內容,規範了應披露的具體信息和精算意見的表述,要求保險公司填列準備金監管報表;七是完善準備金評估工作底稿制度,規範了工作底稿的編制、複核、使用等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應按規定保存工作底稿備查。
銀保監會表示,制定《實施細則》首先考慮是為了補齊制度短板。現行監管制度關於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準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準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填補了空白。
其次是加強內控約束。當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發生變化且對公司影響重大時,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高級管理層會議集體審議,避免由於個人因素導致的準備金合規風險。
三是細化精算意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需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的簽署明確的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覆蓋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各種情形。
四是形成同向合力。通過制定具體、明確的規則,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外部審計機構以及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各盡其責,形成防範準備金風險的合力。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水平,全面監測、評估和處置保險公司的準備金風險。同時,銀保監會將指導中國精算師協會研究制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和行業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