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3.15:購入贗品卻維權無門,新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能否給消費者帶來一絲曙光?
*前言:*一年一度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又要到了,據不完全統計,最近一年全國因網絡購物引發的爭議有近一萬起,網絡消費糾紛大部分因為消費金額低,取證困難,消費者不再追究,進入法院訴訟流程解決的只是其中一部分,有時也很難還原事實,分清箇中是非。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3月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規範這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本文選擇的是一樁網絡銀元買賣案,以此展開分析,以供廣大消費者借鑑警示。
一、案件背景
某家直播鑑寶競拍平台號稱:如假必賠,若鑑定為假貨,平台支持全額退貨款和鑑定費,並啓動1000萬消費者保障金賠付機制為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基於以上對平台的信任,田某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間,通過直播競拍和一口價方式,在某店鋪陸續購入銀元73枚,價值七萬餘元。
購入銀元后,田某立即挑選其中幾枚去PCGS(某知名錢幣鑑定機構,即專業錢幣分級服務公司)鑑定入盒,由於鑑定流程和當時的疫情等各方面因素,幾個月後田某收到PCGS專業錢幣分級服務公司退回的錢幣,並被告知此批銀元均不符合入盒標準即贗品的消息後,田某第一時間聯繫商家和平台,平台也第一時間查封此商家店鋪,欲扣除此商家保證金,但因此前已另有買家投訴毛明生店鋪,交易保證金已進行扣除,所以此時毛明生的平台賬户沒有交易保證金可用於扣除,故暫時無法彌補田剛的損失。
二、訴訟過程
田某將此商家和平台起訴至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賠三,並要求平台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審理的過程中,田某的維權之路並不順利。
首先,商家不承認向田某承諾或者保證過此銀元為真品,因此無法認定商家售假;其次,商家辯稱不能明確田某送去鑑定的銀元系其當初所售,存在被調換的可能;再次,商家只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田某簽收已久。(當初田某購買時提出過7天送鑑定是不夠的,商家表示:那你就不要買吧。)
西湖區人民法院最後認定此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田某與商家買賣合同成立,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且認定商家不存在欺詐,案涉銀元在收貨後一直由田某持有,此銀元並非特定物,田某也無法證實是否系商家當初所出售,因此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田某不服,上訴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樣認為交易合法有效,並同樣認為在案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在競拍及一口價購買時,商家曾經對具體生產年份或者品質作出保證,一審認定並無不當。且交易後,案涉銀元一直由田某保管,此銀元系種類物,田某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送檢的銀元系購買自商家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案例點評
綜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情況,田某的維權之路遇到了以下兩個關鍵問題:
1.如何證明商家的行為構成欺詐?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消費者因為商家的虛假宣傳而遭受損失,如需通過訴訟維權,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商家曾經做出過對於商品的承諾。
本案案涉事實發生於網絡直播營銷平台,商家對於商品的介紹與宣傳也是發生於直播過程中,那麼直播時的音視頻資料就是固定商家對於商品質量承諾的重要證據。但是本案由於時間跨度較長,田某起訴時已經經過了直播平台保留視頻資料的期限,導致田某沒有證據證明商家在直播時進行了虛假宣傳。而田某向法院提交的文字溝通記錄顯示,商家未向田某陳述所售銀元的具體年份,相反提醒田某如不放心暫不要買了,但田某日後依然多次通過競拍或一口價的方式大量購買銀元。在以上多次競拍或一口價交易過程中,田某也無證據證明商家對田某進行了相應承諾。
2.如何證明被送去鑑定的銀幣正是從商家手上買來的?
本案中,由於田某先後購入了大量銀幣,送去鑑定機構檢驗也耗費了大量時間,商家提出銀幣存在被調換的可能,不承認田某送去鑑定的銀元系其當初所售。
筆者查閲相關案例,其實對於種類物的買賣,否認案涉商品系商家所售其實是買賣合同糾紛中商家常用的抗辯理由,證明商品確係商家所售的舉證責任也往往落在消費者一方,因而對於消費者多少有些不利。線下購物中,商家往往會提供購物小票、收據、發票或其他能證明交易記錄存在的憑據,這些購物憑據可以成為消費者的證據;但是線上交易中,商家與消費者存在物理空間上的距離,即使有電子的訂單記錄,消費者想要證明案涉實物就是訂單上的商品也有一定的難度。本案的田某就是在這個問題上吃了啞巴虧,不僅遭到無良商家的欺騙,也沒有在法院得到應有的正義。目前本案已進入再審階段,我們期待法院的公正判決。
四、律師提示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進入訴訟以後,原本清晰的是非曲直有時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變得模糊不清,甚至顛倒黑白,本案正是如此。因而廣大消費者在進行網絡直播購物時,如果商品金額較大且容易產生爭議,例如文玩藝術品,應當樹立保留證據的意識,如對於商品頁面進行截屏保留、對直播畫面進行截屏、錄音或錄屏,或者向平台及時索要直播時的視頻資料,以備不時之需。另外依然要提醒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要保持警惕,對於商家模稜兩可的表述,不要心存僥倖心理,也不要輕信平台的承諾;對於真假難辨的商品,寧可錯過,也不要貿然購入。
五、結語:新發布的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能否給消費者帶來一絲曙光?
最高人民法院3月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全文共二十條,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作出規定。可以説,該《規定》的出台使得新商業模式下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了進一步保護。
例如,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規定》直擊實踐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例如“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規定》還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規定》總結了實踐中已經出現的網絡消費糾紛案件的審判經驗,在制度層面為網購消費者提供了更為全面的保護,同時通過連帶責任的形式督促平台經營者履行一定的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固了消費者保護之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審判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如事實部分缺乏證據證明,那麼法律也無適用的空間。因而,消費者不能因為司法解釋的出台而覺得可以從此高枕無憂、有恃無恐,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無風無雨的温室,市場有風險,消費者須時刻保持警惕,樹立自我保護意識與證據意識;關注法律動態,及時瞭解消費者權益,並在出現問題時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介紹:陳元,*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