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遭遇虛假陳述,股民應當如何起訴賠償?
案件背景:
近年來,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事件大量發生。虛假陳述賠償訴訟已經成為了證券市場的高頻事件。上市公司的數量在不斷增加,投資者隊伍也在不斷壯大。隨着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推行,以及在今年1月21日最高法院發佈了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不誇張地説,這是一個對上市公司和公眾、尤其是中小股民有巨大影響的司法解釋。
金融消費者作為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在面臨投資的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下,為何有的可以獲得全額賠償,有的卻被剔除索賠範圍。近幾年,應飛彪律師代理了較多關於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的案件,其中影響力最大的案件,是其代理的全國首例集體訴訟“康美藥業案”,該案也入選了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案件。本次介紹將結合投資者及上市公司兩個角度,講講投資者如何有效維權和索賠。
案例分析:
具體來説,受損投資者要想順利獲得賠償,以下四點尤其值得關注:
首先,如何判斷某隻股票能否參與索賠:這需要明確投資者買入股票的上市公司是否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的標誌性事件通常是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
第二,如何判斷某隻股票可索賠的時間段:關於是否屬於可索賠期間,舉一個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22年3月1日發佈了公司2021年的年報,其中相關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投資者看了年報,認為公司存在利好,買入了股票。2022年8月15日,A公司被媒體爆出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之後廣泛轉發,股價持續下跌。那麼在2022年3月1日之前買入的股票、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或者在2022年8月15日之後買入的股票都應該被剔除出可索賠的股票期間。
第三,為什麼自己的股票沒有獲得賠償:股票沒有獲得賠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法院認定虛假陳述行為不具有重大性,也可能是法院認定的揭露日或者實施日與投資者預期不一致等等。
重大性是指可能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如果被告提交證據足以證明虛假陳述並未導致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變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的內容不具有重大性。
根據新司法解釋“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台、電視台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户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併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關於揭露日的規定,新司法解釋對揭露的媒介進行了更深層次的定義,尤其是自媒體也被司法解釋明確納入揭露媒介,還新增了區分虛假陳述呈連續或獨立狀態的揭露日認定標準。這意味着投資者在決定是否啓動司法程序時,需要更為準確的法律分析。
第四,投資損失為什麼與自己計算的不一致:投資者的實際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其中包括基準日、基準價以及買入價、賣出價,不同的算法可能計算出的結果會有很大偏差。股價除了受虛假陳述影響以外,確實也受到證券市場總體的影響,有時候遭遇“熊市”,大盤整體受挫,那麼在計算損失時,要將系統風險比例扣除。除了系統風險之外,可能還有一些非系統風險也要予以扣除。在訴訟中,還可能通過申請鑑定、測算的方式計算出一個較為合理的扣除金額以及損失金額,不同的測算機構測算模型、採納的函數不同,得出的測算結果也可能存在較大不同。
律師提示:
除了股票之外,還有債券的虛假陳述索賠,債券投資者在發起侵權訴訟時,除了發行人外,通常會將公司董監高、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一併列為被告,要求賠償損失。
隨着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的不斷進步,中國的司法制度也越來越完善。投資者的利益越來越被重視和保護,當發生證券侵權事件的時候,投資者應當注意蒐集證據,及時通過司法等途徑解決。尤其要注意兩點:一是不要過訴訟時效,二是正確選擇管轄法院。新司法解釋取消了“前置程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同時法律也規定訴訟時效,因此,投資者要清晰訴訟時效的起算在某些案件中發生了變化,應當避免超期的情況發生。虛假陳述管轄法院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是鑑於實踐中有很多上市公司雙總部或者多總部,法院系統出了地域、級別不同之外,還有專門法院,同時,目前不同法院對證券虛假陳述的計算方法及扣除規則也不盡一致。因此,投資者應當準確選定法院,尤其避免案件跨省移送的情況出現,以免增加訴訟負擔。
*律師介紹:*應飛彪,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執委會成員、高級合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