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農藥防治信息,當賠償農民損失!
案例背景:
經營者從事產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7日,某生態農莊向榮縣某農資經營部提出購買防治梨食心蟲且安全性高的農藥,某農資經營部聲稱噻蟲·高氯氟符合條件,某生態農莊遂向其購買了4瓶噻蟲·高氯氟。某生態農莊依據某農資經營部指導的方法對6畝種植梨進行施藥後,發現不僅未達到防治效果且掉果嚴重。某生態農莊認為榮縣某農資經營部欺詐和誤導其購買該藥,導致損失慘重,遂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損失金額22000元。
榮縣法院認為,經營者從事產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法院審理查明噻蟲·高氯氟登記防治對象是茶小綠葉蟬,不適用於對梨食心蟲的防治。某農資經營部理應知曉上述事實,但某農資經營部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噻蟲·高氯氟不適用於對梨食心蟲的防治的情況下,未如實告知某生態農莊這一足以影響其是否選擇購買噻蟲·高氯氟的重大信息,對此造成的財產損失,某農資經營部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在經過多次適法明理後,雙方當事人經法院主持調解,自願達成協議:被告榮縣某農資經營部當庭一次性賠付原告某生態農莊損失22000元。該案件現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告已當庭履行完畢。
律師分析:
針對本案,中國知名律師、太琨律創始合夥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界平律師分析指出,銷售者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信息進行全面、充分並明確的説明,知道或應當知道所銷售的產品具有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決定的屬性,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捏造虛假事實,造成消費者對所購買產品的屬性產生錯誤認識,並由此作出違背真實意願的錯誤意思表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告某農資經營部作為一個銷售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理應知曉噻蟲.高氯氟不適用於對梨食心蟲的防治,但其在向消費者銷售噻蟲·高氯氟時,未如實告知這一重要信息,導致了某生態農莊購買並使用噻蟲·高氯氟後,6畝種植梨掉果嚴重,某農資經營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造成消費者損害,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推薦單位:
四川省自貢市榮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