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模式下,哪些“霸王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效果?
案例背景:
預付費消費作為一種信用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常見於零售、餐飲、生活服務、教育培訓、運動健身等行業的會員制經營活動。然而,基於市場規律、商業風險和監管缺位等諸多因素,這種消費模式在生活中的實然表現與理想應然狀態存在着顯著差異。生活中因預付式消費產生的消費糾紛案例屢見不鮮,虛假宣傳、商家捲款跑路、霸王條款等更是頻頻上榜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的投訴榜單,已然成為消費維權領域的頑疾。那麼在現行法律體系下,消費者的財產自主權利和消費自由權利究竟能否對抗與經營者簽訂的變相加重消費者責任的非對稱義務條款呢?司法實務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視角給出了肯定答案。
真實案例:
消費者唐某代兒子方某與某體育培訓機構簽訂《會籍合約》一份,約定培訓機構為方某提供教學培訓課程,會籍類別為80次一年卡,有效期為辦卡之日起1年,課程費用共計人民幣6200元。另,合約附件《會員章程》第四章“會員卡使用須知”載明:本機構之會員卡完成相關辦理手續後,如非本機構原因造成學員無法使用或購買後已使用超過50%課時及以上的學員不可以單方面申請退費。唐某、方某均未在章程上簽字確認。《會籍合約》簽訂當日,唐某為兒子方某交納了6200元的課程費用。合約履行期間,培訓機構按約向方某提供體育教學培訓課程,方某實際參與37節課程。
對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獲得與其支付的對價相等的服務價值,經營者不得利用其特殊優勢,限定消費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務。結合屬地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以消費者實際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扣付費用並設定使用期限的預付憑證,在設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經營者應當退還預付款餘額或者延長期限,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本案中,培訓機構為方某提供的是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的記名商業預付卡,屬於預付式消費模式,不應當設置課程有效期,但培訓機構以合約形式限定消費者方某在一年內使用完畢,且在方某僅參與37節課程的情況下,拒絕退還剩餘課程價款,應認為屬於經營者提供的服務與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並不對價相等,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此外,合約附件的《會員章程》第四章關於“限制退費”的格式條款未見方某的法定代理人(唐某)簽字確認。綜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體育培訓機構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方某剩餘卡內餘額價款人民幣3332.50元。
律師分析:
行政監管與事前規制方面,預付式消費模式在監管制度層面早已進入有關部門的視野。國辦發〔2011〕25號《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為防止髮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亦要求對相關企業進行備案管理並實行資金存管制度。
司法視閾及事後救濟方面,除相關法律作出的基礎性規定,其實最高人民法院特就該類型問題在早年公報案例中便已提出了“在消費者預先支付全部費用、經營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式消費模式中,如果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載明‘若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則經營者對已經收費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務部分的價款不予退還’的,該類格式條款違反我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屬無效”的裁判觀點,即消費者即使在經營者並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情況下單方終止消費合同,仍應由人民法院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已經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量佔約定總量的比例、約定的計價方式等因素綜合確定消費者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而不能直接按照相關服務協議中類似“單方放棄服務餘款不退”的格式條款來要求消費者相應法律責任,且該類格式條款可擴大理解至商家發佈的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現行《民法典》更是賦予前述規則新的時代意義,聯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定,現行法律體系實質上確立了“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主張退款不應受到商家限制退費條款制約”的司法規則。
誠然,在監管部門和消協對具體維權案件的處理實踐中,基於市場對預付式消費的規制需求與行政部門的履職事權無法充分匹配,部門協同機制存在體制性困境等現實因素,有關部門難以切實在事前或者事中階段即快速滿足消費者的維權訴求,但承前所述,法律對經營者攫取消費者沉默利益的行為持否定態度,司法在解決此類預付式消費糾紛的價值選擇亦是明確的。因此,消費者在面對“霸王條款”或處理衍生糾紛時,有權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向經營者主張返還未實際消費使用部分的款項,且事實上無需為維權專業門檻高、維權結果固有的不確定性而過分擔憂,可優先並充分藉助“12315”熱線、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消協組織和人民調解機構等糾紛解決力量,實現低成本化解同類預付式消費糾紛。
此外,律師還提示到,消費者在實施預付式消費前宜依託互聯網工具和行政部門公示的備案信息對經營者的資信、口碑和履約能力進行初步瞭解,根據自身實際需求理性辦理預付卡,並及時留存好相關書面憑證和溝通記錄,以備不時之需。切忌因盲目追求經營户給出的“讓利優惠”而逐步邁入部分不法商家提前布好的消費陷阱。
*作者簡介:*孫逸凡,經濟學士、法律碩士,三級律師,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農業農村與園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