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時代,拒絕個人隱私“裸奔”
案件背景:
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為經營者開展經營業務帶來了極大的便利,經營者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利用各種信息蒐集方式,獲取並分析出想要得到的數據,進而實現商業目的。而愈發先進的信息處理識別技術,卻也帶來了不少的消費者信息安全隱患,通過一則案例來了解。
真實案例:
2020年,湖州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為區分中介引流客户和自然到訪客户,便於與分銷機構或經紀人結算佣金,在現場安裝人臉識別攝像機、啓用人臉識別系統。在僅作出監控採集提示,並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情況下,未經同意對到訪人員進行人臉抓拍。該行為於2021年6月受到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罰款處罰。
律師分析:
針對本案,王雨婷律師認為上述行為未經客户同意,也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該行為的目的實際系用於項目判客和中介佣金結算,收集的信息也屬於與消費交易無關的其他信息,違反信息收集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故,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屬於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除上述案例外,在消費者個人信息被濫用方面還存在其他諸多的問題,如經營者對消費者信息管理上所存在的安全漏洞、擅自買賣所掌握的消費者信息進行非法牟利、對採集到的消費者數據進行未經許可的二次開發利用、擅自公開或傳播敏感性個人信息等,均會侵害到消費者的利益。目前國家已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相信這也將更進一步地淨化個人信息環境,提升消費信心。
*作者簡介:*王雨婷,浙江楷立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於商事訴訟、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及公司相關法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