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佈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涉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相關安排
【環球網財經訊】4月6日晚,人民銀行就《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六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金融風險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風險處置、法律責任、附則。央行指出,金融穩定法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權威、協調有力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等。
主要內容包括:健全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壓實各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責任;建立處置資金池,明確權責利匹配、公平有序的處置資金安排;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責任追究。
此前,政府工作報告中首次提出了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在金融穩定法中得以明確。根據《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
必要時,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用於為處置資金池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等償還。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於處置資金安排,《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首先要求被處置機構積極自救化險,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按照恢復與處置計劃或者監管承諾補充資本,對金融風險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依法履行自救義務。同時,調動市場化資金參與被處置機構的併購重組,發揮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