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出現批量上市公司董監高不保證年報真實性意見
*【環球網財經消費資訊 記者 劉曉旭】*今年A股年報季,董監高對上市公司年報不保證真實性的數量比往年顯著增多,被一些媒體嘆為“奇觀”。
被拒“保真”的上市公司包括有中潛股份(現簡稱*ST中潛)、騰信股份(現簡稱*ST騰信)、愛迪爾、*ST華訊、*ST網力、*ST西發、ST順利、*ST東海A、ST奇信、ST東洋、*ST聖萊、*ST德威、*ST大集、*ST騰邦等。
比如,潛水裝備行業的中潛股份,其獨立董事鮑羣,因公司在資產減值等方面遠高於同行業公司平均水平以及有未解決的遺留問題對公司2021年年報投了棄權票,無法保證真實性。
互聯網營銷企業騰信股份,其獨立董事顏遠志、董事黨國峻、副董事長,財務負責人張少華無法保證公司2021年年報真實性,理由包括議案發送不及時、審計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未參與實際經營等。
*ST華訊董事劉定國,監事張偉波、郭增宏因審計機構對公司2021年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及重要子公司離得遠,無法進行實地調研,無法瞭解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無法保證2021年年報真實性。
零售百貨企業*ST大集,其監事王福林對2021年年報投棄權票,原因是在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因原職工監事陳選章退休,本人於5月底任職監事,後於12月27日正式離職,並由公司於2022年1月4日公告並表明補選計劃,限於本人全年任監事時間短和工作內容侷限, 本人對公司情況並不完全知情和掌握。
旅遊行業的*ST騰邦,其獨立董事郭志芹、職工代表監鍾壬招無法保證公司年報真實性,原因是審計機構無法發表意見等。
環球網財經消費資訊記者注意到,以上涉及到的公司,大多數被交易所下發了年報問詢函,要求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就涉及的問題做出書面説明。或者部分*ST公司,被交易所出具了《事先告知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不得不説,這是《證券法》的威懾所在,也是A股進步的必然。
博星證券研究所所長邢星在接受環球網財經消費資訊記者採訪時談到:“由於近年來受市場環境因素影響,上市公司經營質量受到考驗。特別是政策驅動強化退市制度落地,上市公司為了保全不被退市,可能在披露財報等方面帶有‘瑕疵’。如果董監高出具無法保證真實性意見,這樣就會加大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問訊,便於合規化信息披露。另外,在《新證券法》下,加大信披違規懲罰力度,在過往部分董監高因隨意性的不負責任的表態,或將受到相應嚴懲。特別是大額資金處罰加大對獨立董事來説是無法接受的,低迴報的獨立董事們通常不會挺而走險。董監高不保證年報真實性或將成為常態化,一旦上市公司有不正常的舉措將提前被董監高抖露出來,有助於上市公司合法化經營。”
北京上市公司協會秘書長餘興喜在接受環球網財經消費資訊記者採訪時談到:“其實,這是好事,也是意料之中的事。具體從六方面來看:首先,這説明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更加敬畏法律。多年以來,我國上市公司中,違法違規問題頻發,投資者頻頻‘踩雷’。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違法違規成本太低。2019年修訂後的新《證券法》大幅度加大了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成本,而且執法更加嚴格,這對於遏制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問題是非常必要的。新《證券法》進一步加大了上市公司董監高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責任,特別是‘康美’的判決,使很多董監高意識到了自己對公司年報承擔的巨大責任,感覺到了對巨大責任的恐懼。
其次,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提高年報的質量。因為董監高‘不保真’的可能性增大,上市公司負責年報特別是財務報告編制的部門、相關公司負責人在編制年報特別是財務報告時會更加謹慎。
再者,有利於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一直備受爭議,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獨立董事的作用發揮不好,被稱為‘花瓶董事’。看了今年對年報‘不保真’的董監高,還是以獨立董事為主。在很多獨立董事選擇“説不”的環境下,管理層就會更加重視獨立董事。管理層想要獨立董事對年報保真,就不能再把獨立董事當成‘投票機器’,必須把相關的情況向獨立董事彙報清楚,把獨立董事想知道的都告訴獨立董事,消除獨立董事的疑問和顧慮。
同時,有利於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做出正確的判斷。‘不保真’把矛盾公開暴露在投資者面前,有利於投資者去了解和判斷公司的真實情況,避免’踩雷’。
還有,有利於淘汰質量差的上市公司。對於一些業績瀕臨退市的公司,很可能通過財務造假、打擦邊球來維持其上市地位。有人‘不保真’來拆穿其中的問題,將促使應該退市的公司及時退市。
最重要的是有利於促進相關制度的完善。讓全體董監高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併為此承擔責任的‘簽字罰’制度是我國特有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出發點可能是認為承擔責任的人越多,信息披露的質量就會越高。其實這種制度的效果可能適得其反,讓一些具有一般責任的人承擔了太重的責任,而減輕了主謀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實際上,讓全體董監高對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性完全瞭解是不可能做到的。任何事情都有個‘度’的問題,對董監高的要求不是越高越好,越嚴越好。如果過高地要求董監高,最終受害的仍然是上市公司,是普通投資者。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獨立董事是可以在公司定期報告審計的基礎上,再聘請註冊會計師來檢查公司財務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如果過高地要求獨立董事對財務報告的保證責任,獨立董事從保護自身出發,可以再聘請一家甚至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來檢查。然而,如果所有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這樣做,那將是一個巨大的負擔。過高地要求獨立董事,還會導致獨立董事隊伍的“劣幣驅逐良幣”,獨立董事隊伍的整體素質就會變差。”
餘興喜表示,在去年“康美案”判決後,我們就預計,未來獨立董事辭職的會增多,“不保真”會增多,相應地獨立董事的薪酬待遇會提高。我們應當借鑑國際上成熟市場的經驗,完善有關制度,使其更加合理,更加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