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保機構營銷催收、捆綁搭售等經營行為,銀保監會公開徵求意見
【環球網財經訊】5月19日,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8章,56條。包括關於總體目標、機構範圍、責任義務、監管主體和工作原則的規定,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消費者有誠實守信的義務。
關於工作機制和管理要求方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建立健全消保審查、消費者適當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內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機制,指導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消保體制機制,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
另外,《管理辦法》規範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八項基本權利。包括從規範產品設計、營銷宣傳、銷售行為,禁止誤導銷售、捆綁搭售、不合理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從保護消費者金融資產安全、規範保險公司核保和理賠活動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從強化消費者教育宣傳、滿足特殊人羣服務要求、規範營銷催收行為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受教育權和受尊重權;從收集、使用、傳輸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規定,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針對披露內容,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向消費者披露產品和服務的性質、利息、費用、主要風險、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方合作機構參與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貸款類產品應明示年化綜合息費成本。
第二十五條提出自主選擇權,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當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不得存在六類情形。一是強制捆綁、搭售產品或服務;二是以融資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為前提,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提供服務、收取費用;三是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為消費者開通收費服務;四是利用業務便利,強制指定由消費者承擔費用的第三方合作機構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五是採用令人誤解的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六是其他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是關於自動營銷,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羣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信息,應向消費者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消費者拒收或退訂的,不得再以同樣方式發送營銷宣傳信息。
此外,監督管理方面,對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的工作職責,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的監管措施和依法處罰,以及銀行保險機構報告義務等作出規定,明確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統一標準、統一裁量,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和行為。
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管理辦法》並適時發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