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協會統計券商涉證券虛假陳述案情況
中國證券報記者獨家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近日受監管委託,向各證券公司調研統計了2019年以來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情況。
具體來看,各證券公司需向中證協報送涉訴發行人名稱、案件數量、案件進展、是否判決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情況以及涉及其他中介機構承擔責任情況等信息。其中,被判決承擔責任的券商,需報送賠償金額及責任比例;同案涉及其他中介機構被判決承擔責任的券商,還需報送涉及的機構名稱、賠償金額、責任比例。
此外,各證券公司需按照最新判決結果報送,如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裁判結果不一致的,需備註説明。此外,券商還需提供各審級判決書、裁定書等(電子版)。
近年來,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損失的事件時有發生。隨着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推行,“五洋債”“中安科”“康美藥業”等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法院判決中介機構在一定比例內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引發市場關注。
根據杭州中院此前公告,“五洋債”案第一批賠償款執行到位,合計約7.03億元,其中承銷商德邦證券總計履行5.755億元。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業內人士認為,《若干規定》對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歸責原則、追責方式進行了重塑,對保薦承銷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過錯認定標準予以明確,明確了保薦承銷機構勤勉盡責的基本認定依據,並細化區分保薦承銷機構在特別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項下不同的履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