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如何給見義勇為者打造“護身符”
作者:高艳东
近年來,在一些閒散人員尋釁滋事事件中,不少路人都選擇充當旁觀者。見義勇為現象不夠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城市化導致熟人社會變成陌生人社會,人們習慣於鄰里守望、親朋互助,而傾向於對陌生人冷眼旁觀。但是,法律制度應當起到對見義勇為的鼓勵作用。
在一些司法判決中,見義勇為者的確遭受過具有爭議性的待遇,如“福州趙宇案”。2018年12月,趙宇因阻止女鄰居被打,將施暴者踢成重傷,被公安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後經微博求救該案引發社會關注。最終,檢察機關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對其做出不起訴決定。雖然趙宇感受到了法律正義,但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被迫微博求助等經歷,客觀上傳遞出“見義勇為有風險”的不當觀念。
我們需要為英雄鼓掌的法律。中華文明從來不缺乏英雄主義,但更需要鼓勵英雄的保障。長期以來,我國法律對見義勇為持中立態度,主要是基於警惕私刑氾濫,擔心羅賓漢式的俠盜遊離在法律之外。但是,隨着掃黑除惡工作的深入,民間“以暴制暴”的現象整體上已經得到消除。我國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充分調動民間力量,形成“全民皆英雄”的社會氛圍,鼓勵人們與違法犯罪做鬥爭,讓不法分子陷入人民鬥爭的汪洋大海,確保人民羣眾的安全感。
可喜的是,我國法律正在逐漸校正“抑制見義勇為”的理念。2021年的《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此外,第184條進一步強調:“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明確表明了“鼓勵見義勇為”的立場。未來我國法律需要完善的,是進一步激活《刑法》中正當防衞的規定,使其成為鼓勵見義勇為的條款。
近年來,我國的正當防衞制度發生了重大轉變。在“於歡因母被辱而殺人案”“崑山反殺案”等案件中,我國司法機關從“限制防衞權”轉向“擴張防衞權”,向全社會傳達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使正當防衞變成公民反抗侵害的制度依據。未來,我國還需進一步激活正當防衞規定,使之既“鼓勵被害人反抗侵害”又“鼓勵路人見義勇為”。
第一,我國的防衞權本身就包含第三人防衞權。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在英美國家,正當防衞主要是被害人的自衞權。早期英國判例認為,國民不能用武力保護與自己無關的旁人,除非與其有特定關係(如父母、子女、同事等)。至今,英美國家的刑法仍然認為,為他人防衞時應當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不能人人都當警察。但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防衞權包括為國家和公共利益的秩序維護權,以及為他人利益的第三人防衞權,這兩種防衞權都是見義勇為行為。而且,我國《刑法》不要求防衞人與被害方利益之間存在特定關係。換言之,任何公民遇到不法分子侵害公共或他人利益時,都可以挺身而出行使防衞權。這種將秩序維護權和第三人防衞權納入正當防衞的制度,在全球範圍內都不多見。換言之,我國《刑法》奉行“鼓勵見義勇為”的政策導向,司法機關要用好、用足立法資源。
第二,司法機關應當秉持“鼓勵見義勇為”的刑事政策。再好的立法都需要司法機關的準確執行,近年來,我國司法機關不斷擴張着被害人的防衞權,得到全社會的認可。接下來,司法機關還應激活“見義勇為型”防衞權,在處理“福州趙宇案”類似案件時,大膽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刑事責任。對見義勇為型防衞人,原則上不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即使見義勇為者防衞過當,造成重大傷害,原則上也按照“情節顯著輕微”進行不起訴處理;在見義勇為者造成侵害人死亡時,即使要定罪,原則上也應判處緩刑。同時,在證據標準上,採用“有利於防衞人、鼓勵見義勇為”的推定原則,在出現證據難以認定的情形時,一律認定見義勇為者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在國家層面出台鼓勵見義勇為的專門性法律。美國很多州都有專門鼓勵見義勇為的《好撒馬利亞人法》,我國也可以借鑑類似立法模式,制定專門法規定見義勇為的法律責任。更重要的是,未來《見義勇為法》應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物質和精神嘉獎,在醫療、社保、教育、就業等領域,給見義勇為者全面的政策鼓勵,形成“一日英雄,終身受益”的激勵機制。
總之,鼓勵見義勇為應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國家行動。激活正當防衞規定,賦予見義勇為者以法律護身符,必能讓互助精神頻頻閃耀於華夏大地。(作者是浙江大學檢察基礎理論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