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逾200家A股公司披露董責險購買計劃 民營企業投保數持續增長
本報記者 吳文婧 見習記者 馮思婕
自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受康美藥業等案例影響,A股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對自身履職風險的關注度明顯增強,導致董責險持續熱銷。
6月17日,華策影視發佈公告稱,擬為上市公司及全體董監高投保責任險。《證券日報》記者對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官網公告統計後發現,截至6月17日,今年以來已有217家A股上市公司發佈購買董責險計劃,其中包括131家深市上市公司和86家滬市上市公司。
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共有248家A股上市公司發佈購買董責險計劃。與之相比,今年尚未過半,披露購買董責險計劃的上市公司數量就已接近去年全年,而且,還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已將購買董責險提上了議程。
董責險保費規模持續增長
對於購買董責險的理由,多家上市公司表示,此舉有利於完善公司風險控制體系,保障公司董監高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董監高充分行使權利、履行職責。
針對A股上市公司董責險需求大增的現象,中國CFO百人論壇理事、高級經濟師鄧之東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強,對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大了上市公司違規處罰力度和投資者保護力度。一方面,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及維權方式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在經營管理中將承擔更大的責任和風險,面臨的訴訟風險也持續上升,投保董責險因此成為上市公司管理層規避履職風險的熱門選擇。”
《證券日報》記者對相關公告梳理後發現,2019年投保董責險的A股上市公司主要是國有企業或少數行業的頭部企業。但從2021年開始,民營企業投保董責險的數量激增。今年以來,計劃購買董責險的上市公司更是大多集中在民營企業方面,這説明,民企對自身履職的風控水平也在不斷提升。
鄧之東向記者表示:“上市公司經營者和管理者的風險容忍度是影響企業創新的重要因素,合理運用董責險有利於保障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層鋭意進取,保持公司創新發展。另外,購買董責險,還可引入保險公司進行外部監督,有利於優化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使之更為合規。”
今年披露購買董責險計劃的上市公司公告顯示,上市公司投保董責險的保額和保費支出差距較大。其中,投保的保額基本集中在3000萬元/年至1億元/年,保費支出預算範圍主要在15萬元/年至70萬元/年。也有部分上市公司投保金額較低,比如華策影視,其保額不超過800萬元/年,保費僅8萬元/年。
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教師楊澤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隨着相關法律不斷完善、監管力度日益趨嚴,上市公司對董責險的投保力度必然會持續增加,未來董責險費率可能會進一步提高。這些因素均為董責險保費規模快速增長提供了契機。”
自去年年底以來,諮詢董責險的客户數量明顯增多。一家知名保險經紀公司的內部人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針對A股上市公司的董責險意向報價費率普遍在0.7%至2%之間,具體視不同公司的風險情況而定;保險公司評估後給出一個報價,再進一步協商決定。同一家企業在不同年度的保單費率可能會不同;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企業在同一時期的費率也可能不同;另外,因市場需求和監管環境的變化,董責險費率水平也會有繼續增長的可能。”
促進公司治理提升
新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在監管部門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態度下,在新證券法的規範下,上市公司董監高可能面臨鉅額賠償責任,從而加劇其責任風險。同時,新證券法還引入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投資者進行追責的可能性也更大。
“康美藥業案件的判決結果,將上市公司董監高承擔的履職風險大大提升,必然會引發很多上市公司董監高通過投保董責險來轉移風險。”楊澤雲表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調整免賠額、免賠率、差別費率等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壓降上市公司董監高的道德風險,進而幫助保險公司降低自身經營風險。
除了為投保人分散和轉嫁風險外,董責險更重要的意義在於促進企業治理水平的提升。
前述保險經紀公司內部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提供了一份向A股上市公司提供的意向報價方案。在責任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公司、被保險個人義務”一章中規定:“被保險公司、被保險個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中還有一條義務強調:“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公司、被保險個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董責險不應被濫用,上市公司董監高不能將之作為自己違法違規的‘護身符’和‘擋箭牌’。”鄧之東建議,“應加快完善董責險相關產品的監管制度,對現有制度進行優化和改革,制定出有針對性、適合中國國情的董責險監管方案,推動董責險健康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