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發布自動駕駛汽車路測細則 每車保險不低於500萬元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近期,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等3部門印發《成都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主要規範了智能網聯自動駕駛汽車在成都市開展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的相關事項。
《實施細則》除了要求,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車輛是指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具備智能網聯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外,還明確規定,參與測試車輛,須購買不少於500萬元的保險。《實施細則》稱,道路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申請、組織道路測試並承擔相應責任的單位。道路測試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五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為道路測試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於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於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此外,《實施細則》指出,示範應用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申請、組織示範應用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一個單位或多個單位聯合體。示範應用主體必須符合《管理規範》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為示範應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不少於500萬元/車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不少於500萬元/車的自動駕駛道路測試事故賠償保函;為搭載人員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另外,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若發生交通事故,《實施細則》明確,在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細則》規定,車輛在道路測試、示範應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按交通事故規定程序處理,同時立即報告管理單位。管理單位每月應將道路測試、示範應用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情況上報牽頭部門。
在道路測試、示範應用過程中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出具的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應以書面形式向牽頭部門及管理單位提交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或違反交通法規分析報告。
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事故,道路測試、示範應用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