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Ulike勝訴案,看不正當競爭及企業權益保護
案件背景:
網絡侵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一種形式,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絡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使法院對網絡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一些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於2009年12月26日頒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第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户、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具體描述到:“網絡用户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案例: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2021)浙0108民初1768號】。此外,原告杭州由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由萊公司)還收到了被告為南京小鯨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判決書》【(2020)浙0108民初5483號】。上述兩案,法院判決“環宇藍海技術有限公司” 和“南京小鯨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前Smoothskin慕金脱毛儀代理公司)及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現Tripollar初普美容儀代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其網絡侵權行為道歉。

公開信息顯示,由萊公司是家用藍寶石脱毛儀品牌Ulike的運營主體,其主要產品家用藍寶石脱毛儀深受消費者的青睞,近年來也多次遭受競爭對手的詆譭。
在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由萊公司與環宇公司的經營產品均包含脱毛儀,在業務範圍、客户羣體方面形成競爭關係,環宇公司、陳某在無充足依據的情況下,宣稱由萊公司產品使用的藍寶石是假的,並以較為隨意的方式將由萊公司與環宇公司的產品進行對比,貶低由萊公司的產品,突出自己的產品。環宇公司、陳某行為屬於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貶損由萊公司的產品質量,損害了由萊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同時客觀上達到了引導消費者傾向於選擇環宇公司產品的效果,主觀上存在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惡意,所以環宇公司、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此,原告由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包括:1、判令環宇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淘寶平台上的侵權視頻鏈接;2、判令環宇公司、陳某在天貓國際“SMOOTHSKIN海外旗艦店”、微信公眾號“Smoothskin慕金淨毛美膚儀”、被告公司網站、被告新浪微博上公開聲明向由萊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環宇公司、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淘寶店鋪“SMOOTHSKIN海外旗艦店”醒目位置刊登聲明,為原告杭州由萊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響。
此後,本案中被告環宇公司也遵循法院判決,就對由萊公司網絡侵權做出致歉聲明,表示:“我方在無充足依據的情況下,宣稱Ulike脱毛儀使用的藍寶石是假的,並以較為隨意的方式將Ulike脱毛儀和慕金脱毛儀進行對比”、“貶損Ulike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主觀上存在為自己謀取不正常利益的惡意,其行為構成商業詆譭”,並表示“向Ulike脱毛儀品牌方道歉,保證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Ulike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律師點評:
北京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理事兼秘書長、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中心主任羅思翔律師分析指出,網絡侵權有三大構成要件:首先是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其次是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第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具備這三大構成要件的前提下,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作為被侵權商業主體以及個人,在遭受網絡侵權時,首先應當通過時間戳、公證處公證等方式固定證據;其次,對於行為人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的,被侵權公司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以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最後可以和侵權人妥善協商,必要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
本案中環宇公司的行為,首先侵犯了由萊公司的名譽權,由萊公司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停止侵害、通過公告等方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其次,如造成由萊公司進一步經濟損失的,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要求其賠償損失;第三,環宇公司的行為還涉嫌到不正當競爭的問題,由萊公司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夥人朱界平律師也分析指出,本案涉嫌的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行為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以競爭為目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或足以損害國家、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競爭秩序的行為。
此外,羅思翔律師還建議到,目前市場競爭激烈,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作為律師,希望監管部門能夠進一步制定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細化、可落地執行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更好地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條件;同時,各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範會員依法競爭,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朱界平律師同樣強調,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就需要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