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老闆欠款未還,繼任者被“限高”,律師:法院應糾正
來源:中國商報
經集團公司安排,楊某前往下屬公司處理相關問題,並擔任了40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後該職務變更為其他人。三個多月後,他卻因該公司兩年前存在的合同糾紛案被法院限制高消費。2022年3月,經書面申請,法院解除了他的《限制消費令》,但一個多月後,法院再次以相同案由對他“限高”,並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律師表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一般應理解為債務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執行依據作出時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
相同案由被法院兩次“限高”
2021年10月,楊某前往下屬公司安徽潤澤眾融醫藥物流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宣城金芙蓉醫藥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潤澤眾融公司”)處理相關問題,並於2021年10月13日至11月23日期間短暫地擔任了40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問題處理結束後,楊某離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齊某鑫。

2022年3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旌德縣人民法院(下稱“旌德法院”)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佈(2022)皖1825執110號的文號,以楊某案涉潤澤眾融公司為由,對其限制高消費,案號為(2022)皖1825執110號,立案日期是2022年2月8日,申請人為旌德縣工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工投公司”)。
據楊某介紹,在此期間其並沒有收到過旌德法院院長簽發的《限制消費令》,後經書面形式提起解除申請,該次《限制消費令》於4月1日被解除。
“5月上旬時我訂票出差,但一直顯示無法購票,經查詢發現,我被再次限高了。”楊某説。
5月7日,旌德法院再次以相同案由對楊某限制高消費。5月30日,楊某以書面形式提起執行異議書,要求解除對其的“限高”措施。6月9日,他收到旌德法院寄回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任職兩年前公司合同糾紛便存在
至於上述楊某被限制消費的案由,尚法新聞調查獲悉,2019年7月1日,工投公司(乙方)與潤澤眾融公司(甲方)簽訂《採購合同》,約定根據甲方需要採購的建材,由乙方墊資向指定供應商購買。後工投公司向安徽海鋼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兩次購買潤澤眾融公司所需鋼材,潤澤眾融公司對貨物進行驗收確認,並支付了第一筆貨款,但第二筆貨款因公司實控人李某涉嫌犯罪,導致至今未予支付,被訴至法院。
2021年11月22日,旌德法院判決潤澤眾融公司向工投公司支付貨款、財務成本、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等。後因該公司無履行債務能力,公司和時任法定代表人楊某被限高。
楊某在執行異議書中提到,首先,他不是被執行人潤澤眾融公司的股東。2021年11月23日,該公司就已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齊某鑫。且2022年2月8日,旌德法院立案執行時,距離其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已過去兩個多月;其次,上述強制執行案件所涉債權債務發生於2019年,即其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因此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缺乏事實依據;最後,法院在其早已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仍採取“限高”措施,違反了最高法的相關規定。
6月13日,旌德法院作出執行裁定。裁定顯示,2021年11月23日,潤澤眾融公司變更為宣城金芙蓉醫藥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金芙蓉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齊某鑫。股權持有方面,金芙蓉公司的股東為李某(持股15%)、安徽通明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通明集團”,持股85%)。
旌德法院認為,楊某於本案執行依據作出時,仍擔任潤澤眾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債務的履行有直接責任。即使潤澤眾融變更為金芙蓉公司,亦不影響。此外,楊某在本院執行依據作出後,在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將安徽泰諾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通明集團股權以不合理的對價轉讓給註冊資本僅為10萬元的合肥市昌升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明顯存在為逃避法律責任而惡意轉讓股權的嫌疑。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
“現行法律對正常股權轉讓沒有禁止性條件,也沒有法律禁止受讓方註冊資本的規模。我們將資不抵債的股權轉讓,完全符合正常商業做法,也沒有違反任何一個法律規定。“楊某強調,公司將股權轉讓是在工商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變更登記,也就意味着做法符合法律規定。
律師:法院依據不充分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理事張陽分析説,根據2021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一律是採解除限制高消費的意見的。
張陽説,旌德法院裁定不予解除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執行依據作出時楊某為法人代表,二是認為不合理低價轉讓股權。上述理由均站不住腳,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一般應理解為債務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而非執行依據作出時。此外,法院並未具體論述為何為不合理低價,亦未對股權作出評估,依據不夠充分。應當對楊某解除“限高”。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房保國指出,本案屬於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楊某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如申請人複議被駁回,仍認為執行行為錯誤的,只能採取申訴等非訴訟法上的救濟措施。
6月28日上午,尚法新聞就相關問題致電旌德法院執行庭案件執行法官李某欣,其回應稱需和該院研究室聯繫。隨後,尚法新聞多次撥打研究室電話,均無人接聽。
目前,因不服旌德法院裁定,楊某表示,將向宣城市中級法院申請複議。(韓湘子 記者 楊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