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保公司績效評價迎新規 側重引導險企發展模式轉型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7月12日,財政部發布《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下稱《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指標體系的設置上,《辦法》從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改革後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
《辦法》所稱的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根據商業保險公司功能特點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將一個會計年度作為評價期間,運用適當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對商業保險公司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情況,以及發展質量、經營效益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
《辦法》明確,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結果是商業保險公司整體運行綜合評價的客觀反映,應當作為商業保險公司改善經營管理和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確定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和商業保險公司工資總額的主要依據。
在具體指標設置上,《辦法》一方面在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考核維度中,設置社會保障類保險、農業保險、綠色保險、戰略性新興產業保險等特色考核指標,立足於保險保障本源,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更好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
另一方面,在發展質量和風險防控維度中,設置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綜合費用利潤率、綜合賠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更加註重防控經營風險,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
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調整方面,商業保險公司發生客觀調整事項,相應調整以下績效評價指標: 一是利潤髮生變動時,相應調整經濟增加值率、綜合費用利潤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淨利潤、淨資產收益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二是資產發生變動時,相應調整經濟增加值率、綜合 償付能力充足率、基本情景流動性覆蓋率、資產減值準備與 總資產比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等。
值得注意的是,被剔除的商業保險公司數據主要包括:根據評價指標的經濟特性,不符合計算模型需要的數 據,如計算相對值時分母為負數的數據;相關指標與正常商業保險公司相差很大,如正處於停 業、託管或業務清算狀態的商業保險公司數據;期初數或上年數不完整的商業保險公司數據。
為適應我國金融改革新形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辦法》按照問題導向原則,對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制度進行了優化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更加突出”:
一是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民生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貢獻。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評價維度,包括服務社會民生、“三農”、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保險資金運用投資實體經濟特定領域等指標,促進商業保險公司更好服務共同富裕、鄉村振興、碳達峯碳中和、科技創新等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
二是評價理念更加突出高質量發展。建立發展質量評價維度,引入經濟增加值率、綜合費用利潤率、人工成本利潤率、人均淨利潤、人均上繳利税等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加快轉變發展理念和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三是評價方法更加突出行業、歷史、監管等多角度統籌的綜合評價。根據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指標特性,合理選用適當的單一或綜合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四是評價加減分事項更加突出強化合規,“獎優罰劣”。將原有農業保險加分事項納入服務實體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中,並提高權重。同時,合理設定負面清單範圍,突出對企業違規事項的降級扣分,新增發生風險事件和數據失真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五是評價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項掛鈎。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並重”機制,有效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