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15日將宣判陳水扁等涉公務機要費案
中新網7月14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涉公務機要費案等,台灣地區高等法院更二審將於15日上午10時宣判。法界人士説,因攸關公務機要費除罪化的“會計法”條文已修正施行,涉此罪的被告可望獲免訴判決。
陳水扁因病停審,不在宣判範圍。台“立法院”於5月30日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法,將公務機要費除罪化,於6月15日公佈實施生效。
台“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公務機要計劃費用、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台灣高等法院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表示,法律經公佈生效後,合議庭會審酌相關事實與法律的適用,並依法審理。
法界人士指出,被告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前後任台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時任陳水扁辦公室出納陳鎮慧所涉“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部分,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判決,因此他們可望獲免訴判決。
法界人士分析,“免訴”與“無罪”仍有差距,免訴是指被告仍有相關犯罪行為,是因為法律被廢止才獲免訴。而無罪,主要是經過法院實質審理後,認定相關證據無法憑藉以產生有罪之確信,在罪證不足下,判決無罪。
換句話説,本件仍須檢視各被告所涉罪名,若涉及“會計法”99-1條時,不會被論罪科刑,但如果還涉及其他罪名並構成罪名要件,仍會被論罪判刑。
全案緣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等人所涉4大案(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其餘部分由台灣地區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
台灣地區“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的部分包括,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所涉公務機要費,吳淑珍、陳水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被訴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被訴公務機要費洗錢案,以及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被控洗錢案。
台灣地區高等法院更二審經密集審理,除陳水扁停審、吳淑珍請假,其餘被告均到庭,全案於4月底宣告辯論終結,訂於7月15日宣判。